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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工業暫記帳(Cap. 2J)

懲教工業暫記帳(Cap. 2J)

Cap. 2J・共 7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9月12日・閱讀官方原文 ↗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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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核准設立一特別暫記帳,稱為懲教工業暫記帳(簡稱該暫記帳);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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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暫記帳須為購買及持有供懲教工業用的物料而使用,並須供懲教工業用以提供貨品及服務;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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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暫記帳由財政司司長管理,但他可將管理權轉授其他公職人員;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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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第(5)款的規限下,庫務署署長及經其以書面授權的公職人員可以公帑支付為懲教工業購買物料所需的款項;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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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4)款支付的總金額在財政司司長指明的任何期間內,不得超逾其所決定的限額;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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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時候,該暫記帳的負債總額均不得超逾$80,000,000或財政司司長所決定的較低金額。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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