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動物(實驗管制)規例》。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本規例可引稱為《動物(實驗管制)規例》。
凡根據本條例申請牌照、根據本條例申請批註、根據本條例申請教學許可證,和根據本條例申請批註,均須按表格1的格式向衞生署署長提出申請。
衞生署署長可應按照條文所提出的申請,而按內編號2、3、4及5的表格的格式批出牌照、批註或許可證(視屬何情況而定)予申請人,並可在有關表格作出其認為適當的更改、增補,或附加其認為適當的條件。
各持牌人均須按表格6所列格式,備存一份符合現況的簿冊,並須於該簿冊內,就表格所示的詳情,記錄他所進行的一切實驗。
各持牌人均須在每年1月1日或該日之前,就他在過去12個月內所進行的一切實驗,按表格7所列格式,向衞生署署長提交申報表。
《動物(實驗管制)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40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