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例可引稱為《囚犯(監管下釋放)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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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監管下釋放)規例
(1) 委員會須按所需的頻密程度在主席指定的時間地點舉行會議,以考慮申請人的個案。
(2) 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委員3名。
(3) 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則由出席委員互相推選一名委員主持該次會議。
委員會須按所需的頻密程度在主席指定的時間地點舉行會議,以考慮申請人的個案。
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委員3名。
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則由出席委員互相推選一名委員主持該次會議。
(1) 委員會考慮申請人的個案前,須以書面通知該人,述明該人有權利在委員會指明的期間內,向委員會作出書面申述。
(2) 委員會考慮申請人的個案時,須考慮他根據本條作出的任何申述。
委員會考慮申請人的個案前,須以書面通知該人,述明該人有權利在委員會指明的期間內,向委員會作出書面申述。
委員會考慮申請人的個案時,須考慮他根據本條作出的任何申述。
(1) 凡委員會作出指示而申請人亦同意,一名由委員會指定的委員可會見申請人。
(2) 申請人獲會見後,須有機會在委員會指明的期間內,作出他冀獲委員會考慮的書面申述或補充書面申述(如他在較早時已曾作出申述者)。
(3) 曾會見申請人的委員,須以書面向委員會作出一份會見報告。
(4) 委員會考慮申請人的個案時,須考慮根據第(3)款就申請人作出的報告。
凡委員會作出指示而申請人亦同意,一名由委員會指定的委員可會見申請人。
申請人獲會見後,須有機會在委員會指明的期間內,作出他冀獲委員會考慮的書面申述或補充書面申述(如他在較早時已曾作出申述者)。
曾會見申請人的委員,須以書面向委員會作出一份會見報告。
委員會考慮申請人的個案時,須考慮根據第(3)款就申請人作出的報告。
委員會考慮申請人的個案時,須按所述事項予以考慮,並須顧及委員會認為與該個案有關的其他事項。
根據本條例指明以載入監管令的條件,可與所提述的事項有關。
監管令及依據本條例作出的再度監禁令,須符合由署長指明的格式。
監獄監督就申請人獄中行為所作的報告,包括監獄人員所作的任何建議;
為審判庭擬備用以協助主審法官或裁判官(視屬何情況而定)決定刑罰的任何報告;
主審法官或裁判官(視屬何情況而定)在宣判刑罰時提出而記錄在案的任何意見;
可供委員會審閱的任何關於申請人的醫務報告;
警務處處長為委員會所作的任何報告及建議。
他的個性、成熟程度、穩定程度、責任感,以及任何明顯個性發展,即有助或有礙其守法能力及遵守監管令條件的能力者;
就他的監管令提供的監管的足夠程度;
他在承擔義務及責任方面的能力及樂意程度;
他的智力及曾受的訓練;
他的家庭狀況;
他在入獄前所交往的人;
他在獲釋出獄後擬居住的地方;
任何有關他曾使用毒品或與有刑事罪行紀錄者有牽連的往事;
他的刑事罪行紀錄;
他在獄中的行為;
他對權威及法律的態度;及
以往他在任何受感化、保護、監管或特許獲釋期內的行為。
申請人相當可能不會遵守其監管令的條件;
鑒於導致申請人被判監禁的罪行的嚴重程度,不宜對申請人作出監管令;或
讓申請人繼續在懲教署的院所接受懲教、醫療護理、職業訓練或其他訓練而在較後日期獲釋,會使他的奉公守法能力大為提高。
申請人在監管令下須遵守的報到規定;
申請人對其受養人須負的經濟責任;
申請人的就業情況;
申請人的居住地方;
申請人留在某一地域範圍的規定;
申請人接受醫療的規定;
申請人避免與有刑事罪行紀錄的人交往,或與致其判刑的罪行有任何關連的人交往的規定;
引用此法例
《囚犯(監管下釋放)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25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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