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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收入(更改及減少費用)令
(1) 適用於須就有效期在2002年4月1日或之後而在2003年4月1日前開始的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而繳付的收費。
(2) 、及適用於須就2002年4月1日起至2003年3月31日為止的期間而繳付的收費。
適用於須就有效期在2002年4月1日或之後而在2003年4月1日前開始的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而繳付的收費。
、及適用於須就2002年4月1日起至2003年3月31日為止的期間而繳付的收費。
(1) 《商業登記條例》()界定的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訂明的分行登記費按照本條獲省免。
(2) 凡須繳付該條例第或(ii)項訂明的費用,獲省免款項為$2,000。
(3) 凡須繳付該條例第2(a)或(b)項訂明的費用,獲省免款項為$73。
《商業登記條例》()界定的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訂明的分行登記費按照本條獲省免。
凡須繳付該條例第或(ii)項訂明的費用,獲省免款項為$2,000。
凡須繳付該條例第2(a)或(b)項訂明的費用,獲省免款項為$73。
(1) 在第(2)及(3)款的規限下,須依據《水務設施規例》()為淡水的供應而繳付的收費獲減少,從收費中扣減 —— (a) (如屬該規例第1(a)、(d)、(e)或(f)項所列的收費)一筆不超逾$3,200的款額;
(b) (如屬該規例第1(b)或(c)項所列的收費)一筆不超逾$800的款額。
(2) 就第款而言,就每一收費單而准許扣減的最高款額為 —— (a) (如屬為期1個月的供水期的收費單)$266.66;
(b) (如屬為期4個月的供水期的收費單)$1,066.66。
(3) 就第款而言,就每一收費單而准許扣減的最高款額為 —— (a) (如屬為期1個月的供水期的收費單)$66.66;
(b) (如屬為期4個月的供水期的收費單)$266.66。
(4) 儘管第(2)及(3)款另有規定,就某一收費單准許扣減的款額中未被用以繳付該收費單所示收費的餘額,須予轉結,以抵銷須按隨後收費單繳付的收費。
(如屬該規例第1(a)、(d)、(e)或(f)項所列的收費)一筆不超逾$3,200的款額;
(如屬該規例第1(b)或(c)項所列的收費)一筆不超逾$800的款額。
(如屬為期1個月的供水期的收費單)$266.66;
(如屬為期4個月的供水期的收費單)$1,066.66。
(如屬為期1個月的供水期的收費單)$66.66;
(如屬為期4個月的供水期的收費單)$266.66。
儘管第(2)及(3)款另有規定,就某一收費單准許扣減的款額中未被用以繳付該收費單所示收費的餘額,須予轉結,以抵銷須按隨後收費單繳付的收費。
(1) 在第(2)及(3)款的規限下,須依據《污水處理服務(排污費)規例》()而繳付的排污費獲減少,從排污費中扣減 —— (a) (如排污費的收費率是以供應作《水務設施規例》()第1(a)、(d)、(e)或(f)項指明的用途的水量為依據)一筆不超逾$800的款額;
(b) (如排污費的收費率是以供應作《水務設施規例》()第1(b)項指明的用途的水量為依據)一筆不超逾$200的款額。
(2) 就第款而言,就每一收費單而准許扣減的最高款額為 —— (a) (如屬涵蓋為期1個月的收費期的收費單)$66.66;
(b) (如屬涵蓋為期4個月的收費期的收費單)$266.66。
(3) 就第款而言,就每一收費單而准許扣減的最高款額為 —— (a) (如屬涵蓋為期1個月的收費期的收費單)$16.66;
(b) (如屬涵蓋為期4個月的收費期的收費單)$66.66。
(4) 儘管第(2)及(3)款另有規定,就某一收費單准許扣減的款額中未被用以繳付該收費單所示收費的餘額,須予轉結,以抵銷須按隨後收費單繳付的收費。
(如排污費的收費率是以供應作《水務設施規例》()第1(a)、(d)、(e)或(f)項指明的用途的水量為依據)一筆不超逾$800的款額;
(如排污費的收費率是以供應作《水務設施規例》()第1(b)項指明的用途的水量為依據)一筆不超逾$200的款額。
(如屬涵蓋為期1個月的收費期的收費單)$66.66;
(如屬涵蓋為期4個月的收費期的收費單)$266.66。
(如屬涵蓋為期1個月的收費期的收費單)$16.66;
(如屬涵蓋為期4個月的收費期的收費單)$66.66。
儘管第(2)及(3)款另有規定,就某一收費單准許扣減的款額中未被用以繳付該收費單所示收費的餘額,須予轉結,以抵銷須按隨後收費單繳付的收費。
須依據《污水處理服務(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規例》()及而繳付的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獲減少30%。
引用此法例
《2002年收入(更改及減少費用)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R(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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