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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管制 (船用燃料) 規例

章號
Cap. 311A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61
第shortTitle條

《空氣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規例》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低硫船用燃料;

第b條

液化天然氣;或

第c條

根據認可的任何燃料;

第a條

供船隻使用(或擬供船隻使用);及

第b條

含硫量不超過0.5%(以重量計);

第a條

主引擎;

第b條

輔助引擎;

第c條

鍋爐;及

第d條

發電機;

第a條

於該船隻進入香港水域之時開始,並於該船隻離開香港水域之時結束;及

第b條

該船隻在該期間內,持續地停留在香港水域內;

第a條

持有獲認可公約證明書的船隻;

第b條
第1條

由內地某政府當局發出;及

第2條

准許該船隻沿內地的海岸航行;或

第c條
第1條

總噸位為500噸或以上;及

第2條

持有由香港以外某地方的政府當局發出的、關乎該船隻的任何檢驗項目的證明書(獲認可公約證明書或(b)段提述的證明書除外),

第a條

該船隻的承租人;

第b條

該船隻的管理人;或

第c條
第1條

如該船隻由某國家擁有,並由在該國家註冊為該船隻的營運人的某人營運——該人;或

第2條

如不屬第(i)節所指的情況——註冊為該船隻的擁有人的人,或(如無人註冊為該船隻的擁有人)擁有該船隻的人;

第3條適用範圍
第a條

軍艦或其他作軍事服務的船隻;或

第b條
第1條
第A條

減低危及該船隻安全的危險;

第B條

避過惡劣天氣;

第C條

將病人或傷者送上岸;

第2條

在該船隻進入香港水域前,其擁有人或船長已將第(i)節提述的目的,通知海事處處長;及

第3條

該船隻在進入香港水域時,並無載有任何合規格燃料,用以操作該船隻的指明機械。

第2條船隻須使用的燃料
第1條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燃料
第4條的適用範圍

在的規限下,本部適用於在香港水域內的船隻。

第5條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燃料

(1) 船隻不得使用不合規格燃料作燃燒用途,以操作該船隻的任何指明機械。

(2) 如第(1)款遭違反,有關船隻的擁有人及船長均屬犯罪。

(3) 犯第(2)款所訂罪行的人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6個月。

第1條

船隻不得使用不合規格燃料作燃燒用途,以操作該船隻的任何指明機械。

第2條

如第(1)款遭違反,有關船隻的擁有人及船長均屬犯罪。

第3條

犯第(2)款所訂罪行的人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6個月。

第6條所訂罪行的免責辯護

(1) 被控犯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以下事宜,即為免責辯護 —— (a)

(b)

(c) 有關船隻處於緊急情況,而該緊急情況不容許該船隻於違例時間遵守。

(2) 在本條中 ——

第1條
第a條
第1條

已作出一切應有的努力,以防止遭違反;但

第2條

在有關船隻於違例時間使用的燃料(用以操作該船隻的指明機械者)的含硫量方面,被該等燃料的供應者誤導;

第b條
第1條

自有關船隻啟航往香港之時起,直至違例時間為止,已作出一切應有的努力,以求取得供該船隻在香港水域內操作其指明機械的低硫船用燃料;但

161 條

引用此法例

《空氣污染管制 (船用燃料) 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11AB(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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