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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管制(空氣污染物排放)(受管制車輛)規例

章號
Cap. 311X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4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貨車;

第b條

小型巴士;

第c條

非專利巴士;

第2條受管制車輛的排放規定
第3條受管制車輛

(1) 受管制車輛是 —— (a) 在1995年4月1日前首次登記的指定車輛;

(b) 符合以下說明的指定車輛:其首次登記日期,是在第3(a)欄中與該車輛的許可車輛總重(在第2欄中指明者)相對之處指明的期間內;

(c) 符合以下說明的指定車輛:其首次登記日期,是在第3(b)欄中與該車輛的許可車輛總重(在第2欄中指明者)相對之處指明的期間內;

(d) 符合以下說明的指定車輛:其首次登記日期,是在第3(c)欄中與該車輛的許可車輛總重(在第2欄中指明者)相對之處指明的期間內;

(da) 符合以下說明的指定車輛(豁除車輛除外):其首次登記日期,是在附表第3(d)欄中與該車輛的許可車輛總重(在附表第2欄中指明者)相對之處指明的期間內;或

(e) 在2014年2月1日或之後首次登記的指定車輛。

(2) 在本條中——

第1條
第a條

在1995年4月1日前首次登記的指定車輛;

第b條

符合以下說明的指定車輛:其首次登記日期,是在第3(a)欄中與該車輛的許可車輛總重(在第2欄中指明者)相對之處指明的期間內;

第c條

符合以下說明的指定車輛:其首次登記日期,是在第3(b)欄中與該車輛的許可車輛總重(在第2欄中指明者)相對之處指明的期間內;

第d條

符合以下說明的指定車輛:其首次登記日期,是在第3(c)欄中與該車輛的許可車輛總重(在第2欄中指明者)相對之處指明的期間內;

第da條

符合以下說明的指定車輛(豁除車輛除外):其首次登記日期,是在附表第3(d)欄中與該車輛的許可車輛總重(在附表第2欄中指明者)相對之處指明的期間內;或

第e條

在2014年2月1日或之後首次登記的指定車輛。

第2條
第4條符合排放標準的規定

(1) 凡在第(2)款指明的日期或之後,為受管制車輛申請車輛牌照,則為該項申請的目的,該車輛的排放,須符合根據而適用於該車輛的排放標準。

(2) 第(1)款提述的日期 —— (a) 就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2016年1月1日;

(b) 就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2017年1月1日;

(c) 就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2018年1月1日;

(d) 就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2020年1月1日;

(da) 就於2006年首次登記的第3(1)(da)條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2022年1月1日;

(db) 就於2007年首次登記的第3(1)(da)條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2023年1月1日;

(dc) 就於2008年首次登記的第3(1)(da)條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2024年1月1日;

(dd) 就於2009年首次登記的第3(1)(da)條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2025年1月1日;

(de) 就於2010年首次登記的第3(1)(da)條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2026年1月1日;

(df) 就於2011年首次登記的第3(1)(da)條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2027年1月1日;

(dg) 就於2012年首次登記的第3(1)(da)條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2028年1月1日;或

(e) 就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該車輛首次登記日期的第15個周年日。

第1條

凡在第(2)款指明的日期或之後,為受管制車輛申請車輛牌照,則為該項申請的目的,該車輛的排放,須符合根據而適用於該車輛的排放標準。

第2條
第a條

就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2016年1月1日;

第b條

就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2017年1月1日;

第c條

就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2018年1月1日;

第d條

就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2020年1月1日;

第da條

就於2006年首次登記的第3(1)(da)條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2022年1月1日;

第db條

就於2007年首次登記的第3(1)(da)條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2023年1月1日;

第dc條

就於2008年首次登記的第3(1)(da)條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2024年1月1日;

第dd條

就於2009年首次登記的第3(1)(da)條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2025年1月1日;

第de條

就於2010年首次登記的第3(1)(da)條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2026年1月1日;

第df條

就於2011年首次登記的第3(1)(da)條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2027年1月1日;

第dg條

就於2012年首次登記的第3(1)(da)條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2028年1月1日;或

第e條

就所指的受管制車輛而言,是該車輛首次登記日期的第15個周年日。

第3條排放標準
第5條排放標準

(1) 在本條中 ——

(2) 就而言,適用於受管制車輛的排放標準,是在猶如該車輛是在申請車輛牌照的日期作首次登記的情況下便會適用於該車輛的車輛設計標準(但僅在其關乎測試程序、規定(型號審批規定除外)及排放限制的範圍內)。

(3) 在斷定適用於受管制車輛的車輛設計標準時,該車輛的許可車輛總重,視為其設計重量。

第1條
第2條

就而言,適用於受管制車輛的排放標準,是在猶如該車輛是在申請車輛牌照的日期作首次登記的情況下便會適用於該車輛的車輛設計標準(但僅在其關乎測試程序、規定(型號審批規定除外)及排放限制的範圍內)。

第3條

在斷定適用於受管制車輛的車輛設計標準時,該車輛的許可車輛總重,視為其設計重量。

第6條監督授予的豁免

(1) 如監督信納有極為特殊的情況,令到要求某受管制車輛符合本規例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監督可豁免該車輛,使本規例不適用於該車輛,但豁免期不得超過1年。

(2) 豁免可在監督認為適當的任何條件的規限下授予。

(3) 如某受管制車輛獲豁免,監督須向該車輛的登記車主發出書面豁免通知。

(4)-(5)

第1條

如監督信納有極為特殊的情況,令到要求某受管制車輛符合本規例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監督可豁免該車輛,使本規例不適用於該車輛,但豁免期不得超過1年。

第2條

豁免可在監督認為適當的任何條件的規限下授予。

第3條

如某受管制車輛獲豁免,監督須向該車輛的登記車主發出書面豁免通知。

第4...5條
第4條保留
第7條保留其他規例

本規例增補而非取代《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的條文。

第0條受管制車輛
44 條

引用此法例

《空氣污染管制(空氣污染物排放)(受管制車輛)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11X(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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