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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及統計(建造工程完成量按季調查)令

章號
Cap. 316F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1
第1條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普查及統計(建造工程完成量按季調查)令》。

第2條釋義
第a條

建築物或其他固定構築物的建立、維修或修葺;

第b條

將土地作農業以外用途的實質發展;

第c條

地盤勘查、地盤平整、打樁、沉箱或其他下層結構工程;

第d條

建築物或其他固定構築物(不論在建造中或正予使用)內服務設施的安裝;

第e條

現有建築物或其他固定構築物的拆卸;

第f條

構成(a)至(e)段所指明活動的其中一部分的任何特定程序;

第3條建造工程完成量按季調查

處長須於每段調查期屆滿時,就香港的建造工程經營進行一項統計調查,以編製調查期內與該等經營的建造工程完成量有關的統計數字。

第4條須提供的詳情

為所進行的調查,現規定須就建造工程經營提供調查期內所指明的詳情,並須按照處長為此目的而發出的問卷格式和於處長在該問卷內指明的期間,向處長提交該等詳情。

第5條須提供詳情的人
第a條

如屬法人團體的建造工程經營,則須由其董事、秘書或其他與管理該經營有關的人提供;

第b條

如屬合夥的建造工程經營,則須由其任何一名合夥人提供;

第c條

在其他情況下,須由該建造工程經營的東主提供。

第6條調查期
第a條

1982年1、2及3月;

第b條

其後每一段連續3個月的期間。

第7條可採用抽樣方法

現授權採用抽樣方法,收集與任何調查有關的詳情。

第8條本命令在某些情況下適用

即使某建造工程經營是在調查期開始後才開業,又或在調查期間停業,本命令對該經營仍然適用。

第9條統計表格的銷毀日期

統計員為進行某項調查而收集或接獲的所有已填寫的統計表格及其副本,須於有關的調查期結束後的24個月內銷毀。

第0條須就建造工程經營提供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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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此法例

《普查及統計(建造工程完成量按季調查)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16F(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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