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命令可引稱為《普查及統計(食肆的收入及購貨額按季調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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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及統計(食肆的收入及購貨額按季調查)令
第1條引稱
第2條釋義
第3條食肆的收入及購貨額按季調查
處長須於每段調查期屆滿時,就香港的食肆進行一項統計調查,以編製調查期內與食肆的收入及購貨額有關的統計數字。
第4條須提供的詳情
為所進行的調查,現規定須就食肆提供調查期內所指明的詳情,並須按照處長為此目的而發出的問卷格式和於處長在該問卷內指明的期間,向處長提交該等詳情。
第5條須提供詳情的人
第a條
如屬法人團體的食肆,則須由其董事、秘書或其他與管理該食肆有關的人提供;
第b條
如屬合夥的食肆,則須由其任何一名合夥人提供;
第c條
在其他情況下,須由該食肆的東主提供。
第6條調查期
第a條
1983年1、2及3月;
第b條
其後每一段連續3個月的期間。
第7條可採用抽樣方法
現授權採用抽樣方法,收集與上述調查有關的詳情。
第8條統計表格的銷毀日期
統計員為進行上述調查而收集或接獲的所有已填寫的統計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須於有關的調查期結束後的2年內銷毀。
第0條須就食肆提供的詳情
14 條
引用此法例
《普查及統計(食肆的收入及購貨額按季調查)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16K(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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