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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及統計(創新活動調查)令

章號
Cap. 316T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6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引進任何新的或具實質改善的產品或服務;

第b條
第3條創新活動調查

處長每年須進行一項統計調查,以編製關於業務經營的創新活動的統計數字。

第4條須就之而提供資料的事項

(1) 須就之而提供資料的事項為所指明的事項。

(2) 有關資料須以下述方式向處長提供 —— (a) 填寫處長為收集資料而發出的統計表格;及

(b) 於該統計表格所指明的限期內填妥該統計表格。

第1條

須就之而提供資料的事項為所指明的事項。

第2條
第a條

填寫處長為收集資料而發出的統計表格;及

第b條

於該統計表格所指明的限期內填妥該統計表格。

第5條須提供資料的人
第a條

(如有關的業務經營是法人團體)法人團體的任何董事、秘書或其他涉及該法人團體的管理的人;

第b條

(如有關的業務經營是合夥)合夥的任何合夥人;

第c條

(如屬其他情況)該業務經營的東主。

第6條調查期

(1) 在任何一年(下稱)進行的調查所關乎的期間須為 —— (a) 緊接調查年之前的公曆年;或

(b) 處長就任何個別個案決定並在統計表格中指明的另一段連續12個月的期間,該段期間須於緊接調查年之前的公曆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並於調查年的3月31日或之前結束。

(2)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處長可就任何調查年決定須根據第6項而提供資料(關於創新活動的資料)所關乎的期間為 —— (a) 不超逾36個月的;及

(b) 於調查年之前3年的公曆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並於調查年的3月31日或之前結束的,

第1條
第a條

緊接調查年之前的公曆年;或

第b條

處長就任何個別個案決定並在統計表格中指明的另一段連續12個月的期間,該段期間須於緊接調查年之前的公曆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並於調查年的3月31日或之前結束。

第2條
第a條

不超逾36個月的;及

第b條

於調查年之前3年的公曆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並於調查年的3月31日或之前結束的,

第7條可採用抽樣方法

處長可在根據本命令收集統計資料的過程中採用抽樣方法。

第8條本命令在某些情況中的適用

本命令適用於在調查期的任何部分期間內進行業務的業務經營,猶如本命令適用於在整段調查期內進行業務的業務經營。

第9條銷毀已填寫的統計表格的日期

為某項調查而收集或接獲的所有已填寫的統計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須於有關的調查期結束後的24個月期間屆滿時銷毀。

第0條須就之而提供資料的事項
第1條

名稱、業務地址、商業登記號碼、業務性質及擁有權的類別

第2條

從事有關的業務經營進行的業務的參與工作的東主、積極參與的合夥人、無酬家庭工作人員、全職僱員及非全職僱員的總人數

第3條

有關的業務經營在有關的調查期內進行業務的實際期間

第4條

按投資來源國家劃分的持股量百分比

第5條

自售賣產品、提供服務及其他來源收取的全部收入

第6條

按類別劃分的創新活動

第7條

參與創新活動的人員的年齡、性別、教育、專業及用於創新活動的時間的資料

第8條

關乎創新活動的支出,並提供每一類創新活動所招致的開支,資金來源及進行相關活動的參與者的資料

第9條

自按類別劃分的創新活動收取的收入及收入來源

第10條

影響創新活動的進行的因素

第11條

關於就業務經營的機構組織、管理、商業策略而作的策略性變更及其效果的資料

36 條

引用此法例

《普查及統計(創新活動調查)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16T(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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