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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上學院規例

章號
Cap. 320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76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專上學院規例》。

第2條章程
第a條
第i條

校董會,作為學院的最高管治團體;

第ii條

校務委員會,作為學院的行政團體,管理學院的財產和處理學院的一般事務,但須遵照校董會的指示;

第iii條

敎務委員會,規管學院的學術事務,但須受校務委員會的財政管制;及

第iv條

學院每一分科學院的院務委員會,就該分科學院獲指派的課程的敎學及一般籌辦事宜向敎務委員會負責,並就此不時向敎務委員會報告;

第b條
第c條

任何學院團體的作為或決議,不得只因該團體出現空缺、其中任何成員欠缺資格或任何成員的選舉或委任欠缺效力而致無效;

第d條
第i條

在(a)段所指明的學院團體可設立其認為適合的委員會;

第ii條

根據第(i)節設立的委員會,可由設立該委員會的學院團體成員以外的人出任其部分成員;

第e條
第i條

校長一名,作為首席敎務和行政主管人員,須由校董會按校務委員會的意見並經常任秘書長批准而聘任和免任;

第ii條

副校長一名;

第iii條

校董會主席及副主席一名;

第iv條

校務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一名;

第v條

敎務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一名;

第vi條

學院每一分科學院院長一名;

第vii條

敎務長一名;

第viii條

總務長一名;

第ix條

圖書館館長一名;

第x條

輔導主任一名;

第xi條

敎務主任一名;

第xii條

圖書館館長一名;

第xiii條

審計主任一名;

第xiv條

學生事務主任一名;

第f條

在(e)段第(vi)至(xiv)節所指明的所有主管人員均須由校務委員會經校董會批准而聘任和免任;

第g條
第i條

敎師須分為高級講師、講師、助理講師、導師及助敎;該等人士須由校務委員會按敎務委員會的建議並經校董會批准而聘任;

第ii條

除在試用期滿時終止聘任外,校務委員會只可在有好的因由的情況下終止敎師的聘任,而在每一個案中,校務委員會均須考慮敎務委員會的建議;

第iii條

敎師的最低資格為大學學位;

第iv條

向學院支取全職薪金的敎師,除非得到校務委員會同意,並遵從校務委員會所施加的條件,否則不得為酬勞而在外間工作;

第h條
第i條

將任何人名列校董會成員或校務委員會成員的註冊紀錄冊的申請,須由校董會主席按校董會過半數成員的指示,以訂明表格向常任秘書長提出;

第ii條

將任何人名列敎師註冊紀錄冊的申請,須由校長經校務委員會批准後,以訂明表格向常任秘書長提出;

第i條

校務委員會須委任一名《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1)條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為核數師,該核數師須每年審計學院的帳目,任期為1年,但有資格再獲委任。

第3條校舍

(1) 學院校舍不論何時須在以下各方面令常任秘書長或獲常任秘書長為此以書面授權的人滿意 —— (a) 保持修葺妥當、清潔及安全;

(b) 有足夠通風、照明、令人滿意的供水以及有清洗及廁所的安排;

(c) 有足夠的保護,以防火警,並備有足夠消防裝置。

(2) 學院宿舍須設有足夠病房,所有住宿生在入住任何學院宿舍前,須由註冊醫生進行健康檢查,以後每6個月最少重新檢查一次。

第1條
第a條

保持修葺妥當、清潔及安全;

第b條

有足夠通風、照明、令人滿意的供水以及有清洗及廁所的安排;

第c條

有足夠的保護,以防火警,並備有足夠消防裝置。

第2條

學院宿舍須設有足夠病房,所有住宿生在入住任何學院宿舍前,須由註冊醫生進行健康檢查,以後每6個月最少重新檢查一次。

第4條健康

(1) 常任秘書長或獲常任秘書長為此以書面授權的人可要求任何受僱於任何學院的人以及任何敎師或學生接受健康檢查。

(2) 如常任秘書長或獲常任秘書長為此以書面授權的人提出書面要求,校務委員會須安排禁止任何被發現患有傳染病的僱員、敎師或學生在常任秘書長或獲書面授權的人所指示的期間身處學院之內。

(3) 學院須提供足夠的急救設備,尤須在所有實驗室及工場毗鄰設有急救箱,而學院敎職員均須熟悉該等急救箱內的物品及使用方法。

第1條

常任秘書長或獲常任秘書長為此以書面授權的人可要求任何受僱於任何學院的人以及任何敎師或學生接受健康檢查。

第2條

如常任秘書長或獲常任秘書長為此以書面授權的人提出書面要求,校務委員會須安排禁止任何被發現患有傳染病的僱員、敎師或學生在常任秘書長或獲書面授權的人所指示的期間身處學院之內。

第3條

學院須提供足夠的急救設備,尤須在所有實驗室及工場毗鄰設有急救箱,而學院敎職員均須熟悉該等急救箱內的物品及使用方法。

第5條危險實驗及設備

(1) 校務委員會須確保學生不得在未有足夠監管下進行危險實驗或使用危險設備。

(2) 毒藥、危險化學品及其他危險設備須加以妥善防護,並由學院一名專責的敎職員掌管。

第1條

校務委員會須確保學生不得在未有足夠監管下進行危險實驗或使用危險設備。

第2條

毒藥、危險化學品及其他危險設備須加以妥善防護,並由學院一名專責的敎職員掌管。

76 條

引用此法例

《專上學院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20A(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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