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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飛行服務隊(一般)規例

章號
Cap. 322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63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2條行政
第3條服務隊的總指揮及輔助隊員組的榮譽總指揮

(1) 行政長官是服務隊的總指揮。

(2) 保安局局長可委任一名輔助隊員組的榮譽總指揮。

第1條

行政長官是服務隊的總指揮。

第2條

保安局局長可委任一名輔助隊員組的榮譽總指揮。

第4條高級輔助隊員

(1) 保安局局長可委任一名輔助隊員為高級輔助隊員。

(2) 高級輔助隊員須向總監負責輔助隊員組的行政。

第1條

保安局局長可委任一名輔助隊員為高級輔助隊員。

第2條

高級輔助隊員須向總監負責輔助隊員組的行政。

第3條輔助隊員的徵募及解職
第5條徵募程序

(1) 應輔助隊員組的徵募而提出申請的人須 —— (a) 以總監認可的格式向總監提出書面申請,格式內容包括個人資料以及一份同意受不時適用於輔助隊員的命令、規則及規例所約束的聲明;

(b) 提供總監所需的諮詢人;及

(c) 接受由政府醫生或總監認可的醫生進行的身體檢驗。

(2) 如總監認為申請人適合獲委任填補空缺,申請人須聲明他會在服務隊中忠誠地為香港市民服務,而作此聲明後,總監須委任他加入輔助隊員組。

第1條
第a條

以總監認可的格式向總監提出書面申請,格式內容包括個人資料以及一份同意受不時適用於輔助隊員的命令、規則及規例所約束的聲明;

第b條

提供總監所需的諮詢人;及

第c條

接受由政府醫生或總監認可的醫生進行的身體檢驗。

第2條

如總監認為申請人適合獲委任填補空缺,申請人須聲明他會在服務隊中忠誠地為香港市民服務,而作此聲明後,總監須委任他加入輔助隊員組。

第6條徵募年齡

(1) 總監須只徵募年齡在17歲以上及45歲以下的人加入輔助隊員組。

(2) 任何18歲以下的申請人,均須出示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其加入輔助隊員組的同意書。

第1條

總監須只徵募年齡在17歲以上及45歲以下的人加入輔助隊員組。

第2條

任何18歲以下的申請人,均須出示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其加入輔助隊員組的同意書。

第7條輔助隊員的服務條款

(1) 總監徵募的輔助隊員的首次任期不得超逾4年。

(2) 輔助隊員可申請再次加入輔助隊員組。

(3) 總監須規定申請再次加入輔助隊員組的輔助隊員 —— (a) 以總監規定的格式簽署一份同意受不時適用於輔助隊員的命令、規則及規例所約束的聲明;及

(b) 接受身體檢驗。

(4) 總監對再委任輔助隊員有酌情決定權,但再委任的任期不得超逾4年。

(5) 總監不得再委任因在服務隊服務而現正領取退休金的輔助隊員。

第1條

總監徵募的輔助隊員的首次任期不得超逾4年。

第2條

輔助隊員可申請再次加入輔助隊員組。

第3條
第a條

以總監規定的格式簽署一份同意受不時適用於輔助隊員的命令、規則及規例所約束的聲明;及

第b條

接受身體檢驗。

第4條

總監對再委任輔助隊員有酌情決定權,但再委任的任期不得超逾4年。

第5條

總監不得再委任因在服務隊服務而現正領取退休金的輔助隊員。

第8條隊員的退休

(1) 高級輔助隊員須於達到60歲或保安局局長在個別情況下准許的較高年齡時退休。

(2) 除非保安局局長另有指示,否則,任何輔助隊員均須於55歲時退休。

(3) 輔助隊員在達到第(2)款指明的年齡後,高級輔助隊員可延長該輔助隊員的任期,但每次延長任期均不得超逾2年,而在任何情況下,該輔助隊員的任期均不得延長至該輔助隊員的60歲以後。

(4) 輔助隊員在服務滿10年後退休,如獲總監推薦,可享有特權,得以在總監指明儀式中穿着總監指明職級的服務隊制服。

第1條

高級輔助隊員須於達到60歲或保安局局長在個別情況下准許的較高年齡時退休。

第2條

除非保安局局長另有指示,否則,任何輔助隊員均須於55歲時退休。

第3條

輔助隊員在達到第(2)款指明的年齡後,高級輔助隊員可延長該輔助隊員的任期,但每次延長任期均不得超逾2年,而在任何情況下,該輔助隊員的任期均不得延長至該輔助隊員的60歲以後。

第4條

輔助隊員在服務滿10年後退休,如獲總監推薦,可享有特權,得以在總監指明儀式中穿着總監指明職級的服務隊制服。

第4條一般條文
第9條公布及授課的限制
第a條

公布或安排公布有關服務隊的運作的任何事宜或資料;或

第b條

以任何與服務隊的運作有關的主題授課,或在任何公眾聚會中宣讀與服務隊的運作有關的文章,或以該主題作廣播。

第10條對聚會等的限制

除非是在值勤過程中,否則任何穿着制服的隊員,均不得參加任何公眾聚會。

第11條隊員缺勤的許可

(1) 總監可給予任何輔助隊員缺勤許可,准許他在總監認為適當的期間內離開香港或缺勤。

(2) 隊員在離開香港前,須通知服務隊總部他將前往的地址;如該地址有任何更改,他亦須作出通知。

第1條

總監可給予任何輔助隊員缺勤許可,准許他在總監認為適當的期間內離開香港或缺勤。

第2條

隊員在離開香港前,須通知服務隊總部他將前往的地址;如該地址有任何更改,他亦須作出通知。

第12條勳章、獎賞等

(1) 任何隊員均有資格接受任何主管當局為表揚工作效率、長期服務及良好行為而頒授的勳章、獎章或勳扣。

(2) 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公告列出為表揚工作效率、長期服務及良好行為而頒授勳章、獎章或勳扣的條件。

第1條

任何隊員均有資格接受任何主管當局為表揚工作效率、長期服務及良好行為而頒授的勳章、獎章或勳扣。

第2條

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公告列出為表揚工作效率、長期服務及良好行為而頒授勳章、獎章或勳扣的條件。

第13條衣物及裝備

(1) 總監須按照政府物流服務署署長所定出的等級借出裝備及制服予隊員。

(2) 任何隊員均不得在穿着便服時穿戴任何有關制服的物件。

(3) 任何人如 —— (a) 並非隊員;或

(b) 並未獲保安局局長以書面授權,

第1條

總監須按照政府物流服務署署長所定出的等級借出裝備及制服予隊員。

第2條

任何隊員均不得在穿着便服時穿戴任何有關制服的物件。

第3條
第a條

並非隊員;或

第b條

並未獲保安局局長以書面授權,

63 條

引用此法例

《政府飛行服務隊(一般)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22B(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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