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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政府飛行服務隊(福利基金)規例

章號
Cap. 322C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6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3條基金的處理

(1) 根據本條例須向基金付款的人,須立即將有關款項付給總監或付給獲總監為此目的授權的人,而總監或獲總監為此目的授權的人則須隨即將有關款項付給庫務署署長。

(2) 庫務署署長須將根據第(1)款付給他的任何款項,存入一個名為“政府飛行服務隊福利基金存款”的存款帳戶內。

(3) 庫務署署長須在每月帳目結算後向總監提交一份申報表,申報表須顯示上月帳目內有關基金的一切往來。

第1條

根據本條例須向基金付款的人,須立即將有關款項付給總監或付給獲總監為此目的授權的人,而總監或獲總監為此目的授權的人則須隨即將有關款項付給庫務署署長。

第2條

庫務署署長須將根據第(1)款付給他的任何款項,存入一個名為“政府飛行服務隊福利基金存款”的存款帳戶內。

第3條

庫務署署長須在每月帳目結算後向總監提交一份申報表,申報表須顯示上月帳目內有關基金的一切往來。

第4條投資

(1) 如總監認為基金在應付其正常需求後仍有盈餘,他可要求庫務署署長按照第(2)款將盈餘的款項用作投資或存款。

(2) 庫務署署長須應總監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將盈餘的款項以財政司司長認可的投資或存款方式用作投資或存款。

(3) 庫務署署長須將該等認可投資或存款所衍生的任何股息及利息存入所提述的存款帳戶內。

第1條

如總監認為基金在應付其正常需求後仍有盈餘,他可要求庫務署署長按照第(2)款將盈餘的款項用作投資或存款。

第2條

庫務署署長須應總監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將盈餘的款項以財政司司長認可的投資或存款方式用作投資或存款。

第3條

庫務署署長須將該等認可投資或存款所衍生的任何股息及利息存入所提述的存款帳戶內。

第5條投資估值

(1) 總監須在每年3月31日評估基金的所有投資的價值。

(2) 為配合第(1)款的規定,庫務署署長須就基金的任何投資的估值向總監提供意見。

第1條

總監須在每年3月31日評估基金的所有投資的價值。

第2條

為配合第(1)款的規定,庫務署署長須就基金的任何投資的估值向總監提供意見。

第6條投資的變現

如總監認為基金內未作投資的款項不足以應付基金的正常需求,他須要求庫務署署長將應付基金正常需求的所需部分投資變現。

第7條暫撥予基金的墊款

(1) 在根據將任何投資變現所得的收益可用以應付基金的正常需求前,庫務署署長如獲財政司司長事先批准,可將他認為為要妥善管理基金而需要的款項墊支予基金。

(2) 庫務署署長須按政府主要往來帳戶所得的利率,就根據第(1)款墊支的款項徵收利息。

(3) 庫務署署長代表基金收取變現投資的收益後,須隨即自該等收益收回上述墊款。

第1條

在根據將任何投資變現所得的收益可用以應付基金的正常需求前,庫務署署長如獲財政司司長事先批准,可將他認為為要妥善管理基金而需要的款項墊支予基金。

第2條

庫務署署長須按政府主要往來帳戶所得的利率,就根據第(1)款墊支的款項徵收利息。

第3條

庫務署署長代表基金收取變現投資的收益後,須隨即自該等收益收回上述墊款。

第8條墊款的核證

(1) 庫務署署長只有在經總監或根據第(2)款獲授權的人員核證的付款憑單的授權下,始可自基金付出款項。

(2) 總監可藉指明姓名、指明職位或委任的方式書面授權任何人員代表總監核證自基金付出的款項。

(3) 總監須就每項授權及授權的暫緩生效、撤回、撤銷及取消事宜通知庫務署署長。

第1條

庫務署署長只有在經總監或根據第(2)款獲授權的人員核證的付款憑單的授權下,始可自基金付出款項。

第2條

總監可藉指明姓名、指明職位或委任的方式書面授權任何人員代表總監核證自基金付出的款項。

第3條

總監須就每項授權及授權的暫緩生效、撤回、撤銷及取消事宜通知庫務署署長。

第9條基金所提供的貸款

(1) 凡總監根據本條例使用基金的任何部分提供貸款,該貸款須符合下列條件 —— (a) 獲貸款的人須按總監經酌情決定指明的期數(但不得超逾24期)及款額,按月分期償還該貸款;

(b) 除非總監另有決定,否則獲貸款的人須繳付利息,利息則每月以截至該月為止的未償還款額按年息5%的利率計算,並須在上一期還款的限定付款日期後1個月繳付;及

(c) 獲貸款的人如欠繳任何一期還款或欠繳任何利息,須應要求即時全數償還該貸款的未償還餘款,包括任何應繳付的利息。

(2) 根據第(1)款可予討回的任何部分貸款及任何利息,均須當作為欠政府的債項,並可一如該等債項般討回。

第1條
第a條

獲貸款的人須按總監經酌情決定指明的期數(但不得超逾24期)及款額,按月分期償還該貸款;

第b條

除非總監另有決定,否則獲貸款的人須繳付利息,利息則每月以截至該月為止的未償還款額按年息5%的利率計算,並須在上一期還款的限定付款日期後1個月繳付;及

第c條

獲貸款的人如欠繳任何一期還款或欠繳任何利息,須應要求即時全數償還該貸款的未償還餘款,包括任何應繳付的利息。

第2條

根據第(1)款可予討回的任何部分貸款及任何利息,均須當作為欠政府的債項,並可一如該等債項般討回。

第10條撇帳

(1) 財政司司長可應總監建議,授權在會計紀錄中撇除他認為無法討回的任何基金資產或欠基金債項。

(2) 為施行第(1)款而作出的撇帳並不使基金喪失其討回有關資產或債項的權利。

第1條

財政司司長可應總監建議,授權在會計紀錄中撇除他認為無法討回的任何基金資產或欠基金債項。

第2條

為施行第(1)款而作出的撇帳並不使基金喪失其討回有關資產或債項的權利。

第11條庫務署署長、總監及審計署署長的職責

(1) 庫務署署長須經常就基金投資所涉的一切往來向總監報告。

(2) 總監須每月結算其帳目,並須將其帳目與所提述由庫務署署長處理的存款帳戶的帳目作對帳。

(3) 審計署署長須定期對總監的帳目進行審計。

第1條

庫務署署長須經常就基金投資所涉的一切往來向總監報告。

第2條

總監須每月結算其帳目,並須將其帳目與所提述由庫務署署長處理的存款帳戶的帳目作對帳。

第3條

審計署署長須定期對總監的帳目進行審計。

第12條帳目

(1) 總監須 —— (a) 就基金的一切往來備存妥善的帳目;及

(b) 為每年截至3月31日為止的12個月期間擬備及簽署一份基金帳目報表,報表內須包括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各一份。

(2) 審計署署長須 —— (a) 審計第款所提述的基金帳目及第款所提述的帳目報表;及

(b) 核證上述帳目報表,並可附加他認為適當的報告。

(3) 總監須在從審計署署長處接獲經簽署及審計的帳目報表後3個月內,或在行政長官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而容許的較後日期內,安排將下列文件提交立法會省覽 —— (a) 經簽署及審計的帳目報表一份;

(b) 審計署署長的報告(如有的話);及

(c) 總監就經審計的帳目所涉期間擬備的基金管理報告一份。

第1條
第a條

就基金的一切往來備存妥善的帳目;及

第b條

為每年截至3月31日為止的12個月期間擬備及簽署一份基金帳目報表,報表內須包括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各一份。

第2條
第a條

審計第款所提述的基金帳目及第款所提述的帳目報表;及

第b條

核證上述帳目報表,並可附加他認為適當的報告。

第3條
第a條

經簽署及審計的帳目報表一份;

第b條

審計署署長的報告(如有的話);及

第c條

總監就經審計的帳目所涉期間擬備的基金管理報告一份。

46 條

引用此法例

《政府飛行服務隊(福利基金)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22C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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