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為經由諮詢委員會建議在監管下釋放囚犯一事,以及為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現任或曾任司法職位的人一名,擔任主席;
行政長官覺得在精神科方面具經驗的醫生一名;及
行政長官覺得對罪犯自新事務具經驗或熱衷於該等事務的人。
根據提出的申請;
根據由行政長官指明的條件,以及根據該條對該等條件所作的更改或取消;
根據及提出的覆核申請;
擬根據作出的撤銷;及
已根據作出的撤銷,
該囚犯根據該條提出的申請遭拒絕;
對該囚犯所作的監管令根據第14(1)或(3)條遭撤銷;或
對該囚犯所作的監管令根據終止有效。
(1A) 就本條而言,囚犯已服的監禁刑期,須包括對該囚犯所判的監禁刑期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被視為縮短的期間。
(1) 如委員會建議,行政長官可命令 —— (a) 正在服3年或多於3年監禁刑期(終身監禁除外);及
(b) 至少已服滿該刑期的一半或20個月(兩期間以較長者為準)
(2) 如委員會建議,行政長官可命令 —— (a) 正在服2年或多於2年監禁刑期(終身監禁除外);及
(b) 計算根據《監獄規則》()可獲的減刑後,監禁刑期在6個月內屆滿
(2A) 如囚犯是被移交囚犯 —— (a)
(b) 則就第及款而言,該被移交囚犯所服的刑期須包括該被移交囚犯在判處刑罰地已服刑的期間及該被移交囚犯在香港已服刑的期間。
(2B) 本條例的任何條文並不令被移交囚犯有資格根據本條獲釋,但如在其根據提出申請時,該被移交囚犯已就該項申請所關乎的監禁刑期,在香港服刑12個月或以上,則屬例外。
(3) 在考慮委員會建議後,行政長官可指明他認為適當的條件載入監管令,並可隨時將該等條件更改或取消,而載入監管令的條件,可包括根據訂立的規例中指明的任何條件。
(4) 任何人 —— (a) 如被判處監禁時,處於《教導所條例》()第或(2)條適用的情況,以致一旦獲釋出獄,即須受該條例條文的管制;或
(b) 如須受根據《入境條例》()作出的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約束,
(5) 在本條中 ——
就本條而言,囚犯已服的監禁刑期,須包括對該囚犯所判的監禁刑期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被視為縮短的期間。
正在服3年或多於3年監禁刑期(終身監禁除外);及
至少已服滿該刑期的一半或20個月(兩期間以較長者為準)
正在服2年或多於2年監禁刑期(終身監禁除外);及
計算根據《監獄規則》()可獲的減刑後,監禁刑期在6個月內屆滿
在符合第(ii)節的規定下,判處刑罰地的法院對被移交囚犯所判的監禁刑期須視為該被移交囚犯所服的監禁刑期;及
如該監禁刑期在判處刑罰地予以減刑、修正、更改或縮短,則經減刑、修正、更改或縮短的監禁刑期須視為該被移交囚犯所服的監禁刑期;
則就第及款而言,該被移交囚犯所服的刑期須包括該被移交囚犯在判處刑罰地已服刑的期間及該被移交囚犯在香港已服刑的期間。
本條例的任何條文並不令被移交囚犯有資格根據本條獲釋,但如在其根據提出申請時,該被移交囚犯已就該項申請所關乎的監禁刑期,在香港服刑12個月或以上,則屬例外。
在考慮委員會建議後,行政長官可指明他認為適當的條件載入監管令,並可隨時將該等條件更改或取消,而載入監管令的條件,可包括根據訂立的規例中指明的任何條件。
如被判處監禁時,處於《教導所條例》()第或(2)條適用的情況,以致一旦獲釋出獄,即須受該條例條文的管制;或
如須受根據《入境條例》()作出的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約束,
(1) 凡行政長官根據第7(1)或(2)條作出命令,准囚犯在受監管下獲釋,署長須安排一份載有行政長官根據指明條件的監管令,按照根據訂立的規例擬就並送達該囚犯,而該囚犯即獲釋放。
(2) 凡行政長官根據更改或取消監管令的條件,署長須安排將更改或取消條件的書面通知面交送達有關囚犯。
凡行政長官根據第7(1)或(2)條作出命令,准囚犯在受監管下獲釋,署長須安排一份載有行政長官根據指明條件的監管令,按照根據訂立的規例擬就並送達該囚犯,而該囚犯即獲釋放。
凡行政長官根據更改或取消監管令的條件,署長須安排將更改或取消條件的書面通知面交送達有關囚犯。
(1) 除非監管令已根據撤銷或終止有效,否則維持有效,直至在該命令下受監管的囚犯假若服滿監禁刑期會獲釋出獄的日期為止;監禁刑期計法如下 —— (a) 如監管令根據作出,則不計算根據《監獄規則》()而獲的減刑;
(b) 如監管令根據作出,則將囚犯根據《監獄規則》()有資格獲得的減刑計算在內。
(2) 按照第(1)款計算的監管令維持有效的終止日期,須在該命令上指明。
如監管令根據作出,則不計算根據《監獄規則》()而獲的減刑;
如監管令根據作出,則將囚犯根據《監獄規則》()有資格獲得的減刑計算在內。
按照第(1)款計算的監管令維持有效的終止日期,須在該命令上指明。
受署長在該命令內指明的人監管;及
遵守該命令的規定及條件。
引用此法例
《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25(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