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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首次登記稅)規例
為計算汽車的應課稅價值而包括的添加在本地裝配汽車底盤或駕駛室及底盤的附加物,其類別以及其用於計算應課稅價值時的價值,均在指明。
提出文件證明上述附加物在計算過去根據本條例課稅的另一輛本地裝配汽車的應課稅價值時,曾被包括在內;
提出證明並使署長信納上述附加物的識別號碼與所聲稱在計算過去根據本條例課稅的另一輛本地裝配汽車的應課稅價值時曾被包括在內的附加物的識別號碼相符;及
提出證明並使署長信納所轉換的附加物是移取自在計算過去根據本條例課稅的另一輛本地裝配汽車的應課稅價值時曾被包括在內的底盤或駕駛室及底盤的。
貨車當作的車身價值組別車身種類輕型貨車中型貨車重型貨車(A)
一般無頂廂式車身輕型載重車身平板側欄板可放下平板側欄板不可放下平板其他$8,700$13,000$17,400(B)
密封車廂式車身廂式貨車飲品車馬箱靈車救護車其他$16,300$24,500$32,600(C)
裝上設備的車身雙臂起卸斗缸車壓縮缸車機動式起重吊車廢物收集車溝渠清潔車車上設備可卸下的車起卸斗貨車搶修車混凝土車解款車其他$27,100$40,700$54,200
巴士車身種類當作的車身價值45座位或以下的巴士45座位以上的巴士$217,000$271,000
引用此法例
《汽車(首次登記稅)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30B(檢索日期: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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