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批准及管制政府獎券活動的推廣及舉辦以及附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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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獎券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公告,委任一個常設委員會,稱為政府獎券管理委員會。
(2) 委員會由一位主席及不少於3名而又不多於5名成員組成,並由行政長官藉憲報公告委任。
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公告,委任一個常設委員會,稱為政府獎券管理委員會。
委員會由一位主席及不少於3名而又不多於5名成員組成,並由行政長官藉憲報公告委任。
(1) 委員會須在主席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會議。
(2) 委員會的任何會議由主席主持︰但如在任何會議主席缺席,則由下述成員主持會議 ——(a)由主席酌情指派主持該次會議的成員;或(b)如主席沒有作出指派,則出席該次會議的成員互選出的1名成員。
(3) 委員會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為成員3名。
(4) 委員會任何程序的有效性,不得因成員席位懸空或成員的委任出現問題而受到影響。
(5) 任何須在委員會會議上決定的議題,須由出席會議及就該議題投票的成員以多數票決定。
(6) 主席在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上,有本身的一票投票權;此外,如在任何議題上表決的票數相等,則主席有權投決定票。
(7) 委員會可訂立規管會議程序的常規,也可訂立與會議有關的常規。
委員會須在主席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會議。
委員會的任何會議由主席主持︰但如在任何會議主席缺席,則由下述成員主持會議 ——(a)由主席酌情指派主持該次會議的成員;或(b)如主席沒有作出指派,則出席該次會議的成員互選出的1名成員。
委員會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為成員3名。
委員會任何程序的有效性,不得因成員席位懸空或成員的委任出現問題而受到影響。
任何須在委員會會議上決定的議題,須由出席會議及就該議題投票的成員以多數票決定。
主席在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上,有本身的一票投票權;此外,如在任何議題上表決的票數相等,則主席有權投決定票。
委員會可訂立規管會議程序的常規,也可訂立與會議有關的常規。
委員會有責任不時舉辦或安排舉辦獎券活動,及按行政長官在不抵觸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訂立的任何規則的條文的情況下、所作關於獎券活動的指示,進行其他事宜。
(1) 在獎券活動中售賣彩票所得的收益,須在售出彩票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撥入獎券基金。
(2) 在獎券活動中售賣彩票所得的收益的百分之六十,或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最接近該比例的款額,須撥作獎金;並須按委員會在不抵觸行政長官的指示而決定的形式攤派。
(3) 因舉辦獎券活動或因委員會的運作而引致的一切開支,概由獎券基金支付。
(4) 財政司司長在充分預留根據第(2)及(3)款應付而未付的款項後,可由獎券基金撥出款項,以補助、貸款或墊款方式,對行政長官在徵詢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所批准的社會福利服務,給予財政資助,使該等服務獲得支持及發展。
(5)
(6) 立法會可藉決議修訂第(2)款,以便更改從獎券活動售賣彩票所得的收益中撥作獎金的比例。
在獎券活動中售賣彩票所得的收益,須在售出彩票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撥入獎券基金。
在獎券活動中售賣彩票所得的收益的百分之六十,或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最接近該比例的款額,須撥作獎金;並須按委員會在不抵觸行政長官的指示而決定的形式攤派。
因舉辦獎券活動或因委員會的運作而引致的一切開支,概由獎券基金支付。
財政司司長在充分預留根據第(2)及(3)款應付而未付的款項後,可由獎券基金撥出款項,以補助、貸款或墊款方式,對行政長官在徵詢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所批准的社會福利服務,給予財政資助,使該等服務獲得支持及發展。
立法會可藉決議修訂第(2)款,以便更改從獎券活動售賣彩票所得的收益中撥作獎金的比例。
(1) 庫務署署長須安排就獎券基金的一切收支項目備存妥善的帳目,及須安排就截至每年3月31日為止的每12個月期間,擬備一份獎券基金的帳目報表,該報表須包括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並須由庫務署署長簽署。
(1A) 獎券基金的帳目及經簽署的帳目報表,須由審計署署長審計,而審計署署長須核證該報表,並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報告。
(2) 一份經簽署及審計的帳目報表及審計署署長的任何報告,須在不遲於有關期間結束後的同年12月31日或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後日期,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庫務署署長須安排就獎券基金的一切收支項目備存妥善的帳目,及須安排就截至每年3月31日為止的每12個月期間,擬備一份獎券基金的帳目報表,該報表須包括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並須由庫務署署長簽署。
獎券基金的帳目及經簽署的帳目報表,須由審計署署長審計,而審計署署長須核證該報表,並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報告。
一份經簽署及審計的帳目報表及審計署署長的任何報告,須在不遲於有關期間結束後的同年12月31日或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後日期,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財政司司長可指示,一筆由他決定款額的監管年費,須由獎券基金的收入中支付,並將該款項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售賣獎券彩票的代理商的委任及該等代理商須遵守的條件,該等代理商的權利、法律責任及義務,以及與此有關而須支付的佣金;
獎券彩票的格式及內容;
有關獎券活動而須公布的資料,及公布該等資料的形式;
為分配獎金而須進行的抽獎所採用的形式,包括由何人出席抽獎及其有關權力及職責;
在舉辦任何獎券活動,或為分配獎金而進行抽獎時,對於因此可能引起的任何爭議或難題,須如何解決的形式;
申領獎券獎金的期限及形式;
無人認領的獎金或款項、或有爭議的獎金或款項的處置方式;
行政長官認為有利於本條例的切實施行的其他事宜;
原定舉行日期適逢在烈風警告期內的獎券抽獎的延期。
任何人妨礙或阻礙任何獎券抽獎的進行,或在正進行或行將進行獎券抽獎的場地或其附近製造任何騷擾,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賭博條例》()的條文,並不適用於本條例的條文所適用的任何獎券活動。
引用此法例
《政府獎券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34(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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