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可引稱為《交易所(特別徵費)規則》。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交易所(特別徵費)規則
(1) 在每月的首個交易日,期貨交易所公司須將上月15日至該月最後一日根據本條例徵收的所有特別徵費轉交。
(2) 在每月14日後的首個交易日,期貨交易所公司須將該月1至14日根據本條例徵收的所有特別徵費轉交。
在每月的首個交易日,期貨交易所公司須將上月15日至該月最後一日根據本條例徵收的所有特別徵費轉交。
在每月14日後的首個交易日,期貨交易所公司須將該月1至14日根據本條例徵收的所有特別徵費轉交。
在每月第7個交易日當日或之前,證券交易所公司須將上月根據本條例徵收的所有特別徵費轉交。
交易所公司在本規則生效日期*後首次作出的轉交中,須包括以往根據本條例徵收但以往並未轉交的所有特別徵費。
(1) 特別徵費須按受託人的指示轉交,並須附有一份由每間交易所公司的獲授權董事或理事簽署、並載有受託人所規定的資料的報表。
(2) 報表和就報表轉交的金額,可按受託人批准的方式調整,以顯示以往報表內的錯漏。
特別徵費須按受託人的指示轉交,並須附有一份由每間交易所公司的獲授權董事或理事簽署、並載有受託人所規定的資料的報表。
報表和就報表轉交的金額,可按受託人批准的方式調整,以顯示以往報表內的錯漏。
如交易所公司沒有按本規則的規定轉交特別徵費,交易所公司在受託人提出要求下負有法律責任繳付逾期轉交的收費,該項收費的數額為就拖欠期間,在按照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最優惠貸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的利率下,根據拖欠當日逾期轉交的數額而按日計得的數額。
交易所公司須就根據本條例徵收的特別徵費備存妥善的簿冊及紀錄。
交易所公司須准許受託人或其代理人為核實交易所是否符合本條例的規定和為履行受託人的職責而取覽交易所的簿冊及紀錄,和製取副本。
(1) 在每年6月30日後的一個月內,或在受託人所指明的於每年6月30日後的一個較後日期內,每間交易所公司均須自費向受託人提供一份由根據《公司條例》()委任的該公司核數師按受託人規定的格式所擬備的報告,該報告是就根據所呈交的關於前一年7月1日至現年6月30日期間內的特別徵費報表作出核證的,以表明該報表為正確無誤和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2) 在任何一年的6月30日後的一個月內,交易所公司可以書面方式向監察委員會申請省免第(1)款的規定。
(3) 凡監察委員會接獲某交易所公司根據第(2)款提出的申請,監察委員會須 —— (a) 在決定是否批准該項申請之前諮詢受託人;及
(b) 以書面方式將其批准或不批准該項申請的決定通知該交易所公司。
在每年6月30日後的一個月內,或在受託人所指明的於每年6月30日後的一個較後日期內,每間交易所公司均須自費向受託人提供一份由根據《公司條例》()委任的該公司核數師按受託人規定的格式所擬備的報告,該報告是就根據所呈交的關於前一年7月1日至現年6月30日期間內的特別徵費報表作出核證的,以表明該報表為正確無誤和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在任何一年的6月30日後的一個月內,交易所公司可以書面方式向監察委員會申請省免第(1)款的規定。
在決定是否批准該項申請之前諮詢受託人;及
以書面方式將其批准或不批准該項申請的決定通知該交易所公司。
受託人須將特別徵費基金的款項存放於《銀行業條例》()所指的在香港的銀行,除非貸款人根據提供貸款通知書另作授權。
凡根據提供貸款通知書所作的全部貸款經已清償,受託人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此事的書面通知,連同述明特別徵費基金結餘(如有的話)的結算表,遞交局長。
(1) 受託人須為特別徵費基金的一切交易備存帳目,並須就1987年10月29日至1988年6月30日的期間,以及在不抵觸第(2)款的規定下,就其後以6月30日為截止日期的每一年期間,擬備一份基金帳目結算表,而該結算表須包括收支帳目及資產負債表,並須由受託人簽署。
(2) 在所有根據提供貸款通知書所作的貸款獲得清償後,受託人在處置特別徵費基金的結餘(如有的話)時,須以第(1)款所規定的同樣方式,就處置結餘之日期前的7月1日起至處置結餘之日期為止的整段期間,擬備基金帳目決算表。
受託人須為特別徵費基金的一切交易備存帳目,並須就1987年10月29日至1988年6月30日的期間,以及在不抵觸第(2)款的規定下,就其後以6月30日為截止日期的每一年期間,擬備一份基金帳目結算表,而該結算表須包括收支帳目及資產負債表,並須由受託人簽署。
在所有根據提供貸款通知書所作的貸款獲得清償後,受託人在處置特別徵費基金的結餘(如有的話)時,須以第(1)款所規定的同樣方式,就處置結餘之日期前的7月1日起至處置結餘之日期為止的整段期間,擬備基金帳目決算表。
特別徵費基金的帳目和經簽署的帳目結算表均須由審計署署長審計,而審計署署長須在其認為合適的報告(如有的話)的規限下,核證該帳目結算表。
於根據規定擬備帳目結算表和根據規定審計帳目結算表所涵蓋的每段期間結束後;及
於根據規定擬備帳目決算表和根據規定審計帳目決算表所涵蓋的期間結束後,
一份根據及擬備並經簽署和審計的帳目結算表及核數師報告;及
一份受託人就該段期間內特別徵費基金的管理作出的報告。
引用此法例
《交易所(特別徵費)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51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