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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處置(政府用廢物車輛的訂明標誌)公告

章號
Cap. 354T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0
第shortTitle條

《廢物處置(政府用廢物車輛的訂明標誌)公告》

第1條
第2條須在政府用廢物車輛上展示的標誌

(1) 指明的標誌,屬為施行條例而訂明者。

(2) 若有關標誌為長方形,其高度不得少於30厘米,而闊度不得少於40厘米。

(3) 若有關標誌為圓形,其直徑不得少於35厘米。

(4) 有關標誌須 —— (a) 以顯眼的方式,在政府用廢物車輛的左邊及右邊展示;及

(b) 以清楚可閱的方式印製。

第1條

指明的標誌,屬為施行條例而訂明者。

第2條

若有關標誌為長方形,其高度不得少於30厘米,而闊度不得少於40厘米。

第3條

若有關標誌為圓形,其直徑不得少於35厘米。

第4條
第a條

以顯眼的方式,在政府用廢物車輛的左邊及右邊展示;及

第b條

以清楚可閱的方式印製。

第0條訂明標誌
10 條

引用此法例

《廢物處置(政府用廢物車輛的訂明標誌)公告》(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54T(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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