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shortTitle條
《廢物處置(政府用廢物車輛的訂明標誌)公告》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廢物處置(政府用廢物車輛的訂明標誌)公告》
(1) 指明的標誌,屬為施行條例而訂明者。
(2) 若有關標誌為長方形,其高度不得少於30厘米,而闊度不得少於40厘米。
(3) 若有關標誌為圓形,其直徑不得少於35厘米。
(4) 有關標誌須 —— (a) 以顯眼的方式,在政府用廢物車輛的左邊及右邊展示;及
(b) 以清楚可閱的方式印製。
指明的標誌,屬為施行條例而訂明者。
若有關標誌為長方形,其高度不得少於30厘米,而闊度不得少於40厘米。
若有關標誌為圓形,其直徑不得少於35厘米。
以顯眼的方式,在政府用廢物車輛的左邊及右邊展示;及
以清楚可閱的方式印製。
《廢物處置(政府用廢物車輛的訂明標誌)公告》(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54T(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