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稱
第1條
開新分頁 ↗本命令可引稱為《1990年供電網絡(法定地役權)(更正獲准計劃)令》。
1990年供電網絡(法定地役權)(更正獲准計劃)令(Cap. 35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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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1990年供電網絡(法定地役權)(更正獲准計劃)令》。
釋義
在本命令中 —— 電力公司 (power company)指中華電力有限公司; 獲准計劃 (approved scheme)指附表所指明的計劃。
更正獲准計劃
除本條例第7(3)條另有規定外,獲准計劃所具有的效力,是該計劃根據電力公司與規劃環境地政司訂立並且在1990年1月17日存放於田土註冊處的協議更正後所具有的效力。
獲准計劃
400 kV輸電線,大埔至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及元朗至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1988年12月15日。獲地政工務司批准,並且在1989年1月4日存放於田土註冊處。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