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制裁(伊黎伊斯蘭國及基地組織)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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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制裁(伊黎伊斯蘭國及基地組織)規例
名列根據發布的名單的個人;或
代表名列該名單的個人、團體、企業或實體()而行事;或
按該等人士指示而行事;
名列根據發布的名單的團體、企業或實體;或
代表名列該名單的個人、團體、企業或實體()而行事;或
按該等人士指示而行事;
就船舶而言——該船舶的租用人、營運人或船長;
就飛機而言——該飛機的租用人、營運人或機長;或
就車輛而言——該車輛的營運人或駕駛人;
任何武器、彈藥、軍用車輛、軍事裝備或準軍事裝備;及
(a)段指明的任何項目的任何零部件;
兼具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中國公民身分的人;或
根據特區法律成立為法團或組成的團體;
金幣、金錠、現金、支票、金錢的申索、銀票、匯票及其他作付款用的票據;
存於財務機構或其他實體的存款、帳户結餘、債項及債務責任;
證券及債務票據(包括股額及股份、代表證券的證明書、債券、票據、認購權證、債權證、債權股證及衍生工具合約);
財產所孳生的利息、股息或其他收入、自財產累算的價值或財產所產生的價值;
信貸、抵銷權、保證或擔保、履約保證或其他財務承擔;
信用狀、提單及賣據;
資金或財務資源的權益的證明文件;及
任何其他出口融資的票據;
掌管該飛機,而不受該飛機任何其他機師指揮;及
獲委負責安全進行飛航;
警務人員;
擔任《香港海關條例》()指明的職位的香港海關人員;或
受僱於香港海關的、屬貿易管制主任職系的公職人員;
(1) 本條適用於 —— (a) 在特區境內行事的人;及
(b) 在特區境外行事的香港人。
(2) 任何人不得 —— (a) 直接或間接向有關人士或有關實體,或該等人士或實體指定的對象,供應任何禁制物品;或同意直接或間接向該等人士、實體或對象,供應任何禁制物品;或作出任何符合以下描述的作為:可能會促使向該等人士、實體或對象,供應任何禁制物品;或
(b) 直接或間接向某目的地供應任何禁制物品,以將該等物品直接或間接交付或移轉予有關人士或有關實體,或該等人士或實體指定的對象;或同意直接或間接向某目的地供應任何禁制物品,以將該等物品如此直接或間接交付或移轉;或作出任何符合以下描述的作為:可能會促使向某目的地供應任何禁制物品,以將該等物品如此直接或間接交付或移轉。
(3) 任何人違反第(2)款,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7年。
(4) 被控犯第(3)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自己既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 —— (a) 有關的物品屬禁制物品;或
(b)
在特區境內行事的人;及
在特區境外行事的香港人。
直接或間接向有關人士或有關實體,或該等人士或實體指定的對象,供應任何禁制物品;或同意直接或間接向該等人士、實體或對象,供應任何禁制物品;或作出任何符合以下描述的作為:可能會促使向該等人士、實體或對象,供應任何禁制物品;或
直接或間接向某目的地供應任何禁制物品,以將該等物品直接或間接交付或移轉予有關人士或有關實體,或該等人士或實體指定的對象;或同意直接或間接向某目的地供應任何禁制物品,以將該等物品如此直接或間接交付或移轉;或作出任何符合以下描述的作為:可能會促使向某目的地供應任何禁制物品,以將該等物品如此直接或間接交付或移轉。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或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7年。
有關的物品屬禁制物品;或
供應予有關人士或有關實體,或該等人士或實體指定的對象的;或
向某目的地供應,以將該等物品直接或間接交付或移轉予有關人士或有關實體,或該等人士或實體指定的對象的,
(1) 本條適用於 —— (a) 於特區註冊或處於特區境內的船舶;
(b) 於特區註冊或處於特區境內的飛機;
(c)
(d) 處於特區境內的車輛。
(2) 在不局限的原則下,任何運輸工具不得用於下述載運途程或其任何組成部分 —— (a) 載運任何禁制物品予有關人士或有關實體,或該等人士或實體指定的對象;或
(b) 載運任何禁制物品至某目的地,以將該等物品直接或間接交付或移轉予有關人士或有關實體,或該等人士或實體指定的對象。
(3) 如任何運輸工具在違反第(2)款的情況下使用,則每一下述人士均屬犯罪 —— (a) 就於特區註冊的船舶而言——該船舶的所有負責人;
(b)
(c) 就於特區註冊的飛機而言——該飛機的所有負責人;
(d)
(e) 就車輛而言——該車輛的所有負責人。
(4) 任何人犯第(3)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7年。
(5) 被控犯第(3)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自己既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 —— (a) 有關的物品屬禁制物品;或
(b)
於特區註冊或處於特區境內的船舶;
引用此法例
《聯合國制裁(伊黎伊斯蘭國及基地組織)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37CB(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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