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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證券及期貨(豁除某等未獲邀約的造訪)規則

章號
Cap. 571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9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3條獲豁除的未獲邀約的造訪

(1) 為施行本條例,本條例並不適用於 —— (a) 將某法團的證券售賣予已屬該法團的證券持有人的人的協議;或

(b) 向已屬某法團的證券持有人的人購買該法團的證券的協議。

(2) 為施行本條例,本條例並不適用於 —— (a) 屬獲准許的通訊的任何未獲邀約的造訪;或

(b)

(3) 就第款而言,獲准許的通訊為不在任何下列作為的過程中作出的任何通訊 —— (a) 親身探訪;

(b) 電話談話;

(c) 任何其他互動式對話,而在對話過程中是即時交換陳述及對該等陳述的回應的。

(4) 在決定通訊是否在第款提述的作為的過程中作出時,法庭須顧及是否有任何以下顯示獲准許的通訊的因素 —— (a) 有關通訊是以相同的用語(接收人的身分詳情除外)向多於一名接收人作出的;

(b) 有關通訊是透過系統作出的,該系統在正常過程中組成或產生該項通訊的紀錄,而該紀錄是可供接收人於較後時間作參考用的;

(c) 有關通訊是透過系統作出的,而該系統在正常過程中並不要求接收人對該項通訊作出即時回應的。

第1條
第a條

將某法團的證券售賣予已屬該法團的證券持有人的人的協議;或

第b條

向已屬某法團的證券持有人的人購買該法團的證券的協議。

第2條
第a條

屬獲准許的通訊的任何未獲邀約的造訪;或

第b條
第i條

就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而進行的;及

第ii條

符合《金融管理專員指引》中適用於註冊機構的規定的,

第3條
第a條

親身探訪;

第b條

電話談話;

第c條

任何其他互動式對話,而在對話過程中是即時交換陳述及對該等陳述的回應的。

第4條
第a條

有關通訊是以相同的用語(接收人的身分詳情除外)向多於一名接收人作出的;

第b條

有關通訊是透過系統作出的,該系統在正常過程中組成或產生該項通訊的紀錄,而該紀錄是可供接收人於較後時間作參考用的;

第c條

有關通訊是透過系統作出的,而該系統在正常過程中並不要求接收人對該項通訊作出即時回應的。

19 條

引用此法例

《證券及期貨(豁除某等未獲邀約的造訪)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71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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