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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維多利亞港(第二期)水質管制區)令(Cap. 358AP)

水污染管制(維多利亞港(第二期)水質管制區)令(Cap. 358AP)

Cap. 358AP・共 2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維多利亞港(第二期)水質管制區的宣布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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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本條例,現宣布附表內所描述的香港境內部分為水質管制區,稱為維多利亞港(第二期)水質管制區。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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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劃環境地政司於1995年7月18日簽署、存放於土地註冊處、註明 VHP2WCZ 及比例為1:20 000的地圖上,描述為“維多利亞港(第二期)水質管制區”並以灰邊為界的香港範圍。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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