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維多利亞港(第二期)水質管制區的宣布
為施行本條例,現宣布內所描述的香港境內部分為水質管制區,稱為維多利亞港(第二期)水質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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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本條例,現宣布內所描述的香港境內部分為水質管制區,稱為維多利亞港(第二期)水質管制區。
在規劃環境地政司於1995年7月18日簽署、存放於土地註冊處、註明
VHP2WCZ
及比例為1:20 000的地圖上,描述為“維多利亞港(第二期)水質管制區”並以灰邊為界的香港範圍。
《水污染管制(維多利亞港(第二期)水質管制區)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58AP(檢索日期: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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