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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一般)規例
本規例可引稱為。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砂礫收集器;
隔濾器;
磨碎機;
沉澱或沉降池;
曝氣;
藉微生物作用的生物處理;
導引至承受水域的海底渠管;
使用流量計(經其製造商核證讀數準確度在3%內的)測量的;或
由監督在顧及該處所的有關用水量以及與該用水量有關的期間內的運作時數後評估的,
任何公用排水渠或公用污水渠的地點;或
香港水域的地點;
住用處所;
工業處所;或
商業處所;
意指該公告是根據本條例刊登的以及公告所提供詳情的申請書已由監督接獲的標題;
與公告有關而根據本條例提出的申請的類別,指明申請是為牌照的批給、牌照的續期或是為牌照的更改而提出的;
排放或沉積的類別,指明該排放或沉積是來自工業處所或是來自住宅污水處理裝置的,或如來自其他來源則指明該來源;
與申請有關的工業企業的名稱(如有的話)和相關工業處所的位置,以及與申請有關的住宅污水處理裝置或其他來源(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名稱(如有的話)及位置;
來自工業處所、住宅污水處理裝置或其他來源(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排放或沉積的最高流量率;
如屬排入香港水域的排放或屬在香港水域的沉積,指明該承受水域所在的水質管制區及分區(如有的話)的名稱;
如屬排入或沉積在公用排水渠或公用污水渠而流進香港水域的排放或沉積,則指明該等承受水域所在的水質管制區及分區(如有的話)的名稱;
作為申請標的之排放或沉積的預期溫度;
申請人擬用以處理到達排放點之前的排放或沉積的任何方法的陳述;
如申請更改牌照,會加入排放或沉積內的任何新組分的簡略陳述;
可對作為公告標的之申請提出反對所據的理由和提出反對的方式的陳述(包括必須以書面向監督提出反對以及反對書須於公告最後一次刊登的30天內接獲的事實)。
法定公告可與多於一項根據本條例提出的申請有關,但必須就與公告有關的每一項申請提供第5(b)至(k)條所訂明的詳情。
每一法定公告均須採用所列明的格式,或在情況許可下盡量與該格式近似。
(1) 根據本條例申請牌照或申請牌照續期或更改牌照,須以A表提出。
(2) 每一項牌照續期申請均須在牌照期限屆滿日期前不早於4個月以及不遲於2個月提出。
根據本條例申請牌照或申請牌照續期或更改牌照,須以A表提出。
每一項牌照續期申請均須在牌照期限屆滿日期前不早於4個月以及不遲於2個月提出。
作為按照提出的續期申請的標的之牌照,須繼續有效,直至監督批准或拒絕該申請為止;在監督拒絕申請的情況下,牌照須繼續有效,直至根據本條例提出上訴的期限屆滿為止。如申請續期的人就監督拒絕批准該續期提出上訴,則牌照須繼續有效,直至上訴裁定為止。
(1) 儘管另有規定,監督如在牌照期限屆滿日期前少於2個月接獲牌照續期的申請,則仍須受理該申請,但該牌照在期限屆滿日期起即告無效,除非與直至獲監督或上訴委員會續期。
(2) 在牌照期限屆滿日期以後方由監督接獲的牌照續期申請,將不獲監督受理。
儘管另有規定,監督如在牌照期限屆滿日期前少於2個月接獲牌照續期的申請,則仍須受理該申請,但該牌照在期限屆滿日期起即告無效,除非與直至獲監督或上訴委員會續期。
在牌照期限屆滿日期以後方由監督接獲的牌照續期申請,將不獲監督受理。
如任何人意欲就牌照的批給、續期或更改提出反對,而就該事項作出的申請已屬法定公告的標的,則該人須在本條例所指明的時間內以掛號郵遞將該項反對用書面通知監督。
(1) 根據提出反對的通知書須包括提出反對的人的全名及郵遞地址,並須由該人或由某個獲授權代該人簽署的個別人士簽署。
(2) 反對通知書須列明反對理由,並提供足夠的詳情,使監督能決定 —— (a) 批准申請是否可能會妨礙達致或保持任何有關水質指標;及
(b) 在決定是否批准申請前,他應否根據本條例進行聆訊。
根據提出反對的通知書須包括提出反對的人的全名及郵遞地址,並須由該人或由某個獲授權代該人簽署的個別人士簽署。
引用此法例
《水污染管制(一般)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58D(檢索日期: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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