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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一般)規例(Cap. 358D)

水污染管制(一般)規例(Cap. 358D)

Cap. 358D・共 146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第I部 — 導言

釋義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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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工業工序 (industrial process)指產生排放或沉積的工序,而排放或沉積並非來自住宅污水處理裝置者; 工業企業 (industrial enterprise)指藉行業或業務經營方式進行工業工序的人; 工業處所 (industrial premises)指由工業企業佔用以藉行業或業務經營方式進行工業工序的處所,不論該處所是否構成由同一或另一工業企業所佔用的或由任何其他人所佔用的較大處所的一部分; 分區 (sub-zone)指由局長根據本條例第5(5)條為水質管制區的不同部分訂立不同水質指標而劃定的該區的一個部分; 水費用戶編號 (water account number),就任何處所而言,指水務監督就用水量而根據《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編配的帳目編號; 代碼編號 (code number)指監督為作紀錄用途而將他所接獲的任何通知或申請或他所批給的任何牌照或所批准的任何續期或更改所配予的編號; 住用處所 (domestic premises)指任何專作居住用途並構成一個獨立住戶單位的處所; 住宅污水 (domestic sewage)具有本條例第9(3)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住宅污水處理裝置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plant)指處理住宅污水的裝置而該裝置內是採用2個或多於2個以下分類的項目的 —— (a) 砂礫收集器; (b) 隔濾器; (c) 磨碎機; (d) 沉澱或沉降池; (e) 曝氣; (f) 藉微生物作用的生物處理; (g) 導引至承受水域的海底渠管; 批給牌照 (grant of a licence)指根據本條例第20條批給牌照; 更改牌照 (variation of a licence)指根據本條例第28條更改牌照; 身分證 (ID card)指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發出的身分證; 抽樣點 (sampling point)指監督抽取排放或沉積的樣本以作為該排放或沉積的素質和數量的典型樣本的地點或多於一地點,不論是否屬牌照指明的地點或多於一地點; 法定公告 (statutory public notice)指監督根據本條例第19(3)(b)條安排刊登的公告; 流量率 (flow rate),就任何排放或沉積而言,指來自任何處所的每一單位時間的排放量或沉積量,而該排放量或沉積量是 —— (a) 使用流量計(經其製造商核證讀數準確度在±3%內的)測量的;或 (b) 由監督在顧及該處所的有關用水量以及與該用水量有關的期間內的運作時數後評估的, 並按一個工作天內操作期間的平均數計算; 商業處所 (commercial premises)指作商務或行業用途的不屬工業處所的處所; 商業登記號碼 (business registration no.)指稅務局局長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而對申請人所持有的任何商業登記證所配予的號碼; 排放點 (discharge point)指排放或沉積最初進入或相當可能最初進入 —— (a) 任何公用排水渠或公用污水渠的地點;或 (b) 香港水域的地點; 最後公告 (last notice)指本條例第19(4)條所提述的最後公告; 牌照續期 (renewal of a licence)指憑藉本條例第23或23A條將牌照續期; 經理 (manager),就工業企業或住宅污水處理裝置而言,指在香港負責管理該工業企業或該住宅污水處理裝置(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居於香港的個別人士; 機構處所 (institutional premises)指並非以下處所的任何處所 —— (a) 住用處所; (b) 工業處所;或 (c) 商業處所; A表 (Form A)指附表2的A表。 (2)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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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工業工序 (industrial process)指產生排放或沉積的工序,而排放或沉積並非來自住宅污水處理裝置者; 工業企業 (industrial enterprise)指藉行業或業務經營方式進行工業工序的人; 工業處所 (industrial premises)指由工業企業佔用以藉行業或業務經營方式進行工業工序的處所,不論該處所是否構成由同一或另一工業企業所佔用的或由任何其他人所佔用的較大處所的一部分; 分區 (sub-zone)指由局長根據本條例第5(5)條為水質管制區的不同部分訂立不同水質指標而劃定的該區的一個部分; 水費用戶編號 (water account number),就任何處所而言,指水務監督就用水量而根據《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編配的帳目編號; 代碼編號 (code number)指監督為作紀錄用途而將他所接獲的任何通知或申請或他所批給的任何牌照或所批准的任何續期或更改所配予的編號; 住用處所 (domestic premises)指任何專作居住用途並構成一個獨立住戶單位的處所; 住宅污水 (domestic sewage)具有本條例第9(3)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住宅污水處理裝置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plant)指處理住宅污水的裝置而該裝置內是採用2個或多於2個以下分類的項目的 —— (a) 砂礫收集器; (b) 隔濾器; (c) 磨碎機; (d) 沉澱或沉降池; (e) 曝氣; (f) 藉微生物作用的生物處理; (g) 導引至承受水域的海底渠管; 批給牌照 (grant of a licence)指根據本條例第20條批給牌照; 更改牌照 (variation of a licence)指根據本條例第28條更改牌照; 身分證 (ID card)指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發出的身分證; 抽樣點 (sampling point)指監督抽取排放或沉積的樣本以作為該排放或沉積的素質和數量的典型樣本的地點或多於一地點,不論是否屬牌照指明的地點或多於一地點; 法定公告 (statutory public notice)指監督根據本條例第19(3)(b)條安排刊登的公告; 流量率 (flow rate),就任何排放或沉積而言,指來自任何處所的每一單位時間的排放量或沉積量,而該排放量或沉積量是 —— (a) 使用流量計(經其製造商核證讀數準確度在±3%內的)測量的;或 (b) 由監督在顧及該處所的有關用水量以及與該用水量有關的期間內的運作時數後評估的, 並按一個工作天內操作期間的平均數計算; 商業處所 (commercial premises)指作商務或行業用途的不屬工業處所的處所; 商業登記號碼 (business registration no.)指稅務局局長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而對申請人所持有的任何商業登記證所配予的號碼; 排放點 (discharge point)指排放或沉積最初進入或相當可能最初進入 —— (a) 任何公用排水渠或公用污水渠的地點;或 (b) 香港水域的地點; 最後公告 (last notice)指本條例第19(4)條所提述的最後公告; 牌照續期 (renewal of a licence)指憑藉本條例第23或23A條將牌照續期; 經理 (manager),就工業企業或住宅污水處理裝置而言,指在香港負責管理該工業企業或該住宅污水處理裝置(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居於香港的個別人士; 機構處所 (institutional premises)指並非以下處所的任何處所 —— (a) 住用處所; (b) 工業處所;或 (c) 商業處所; A表 (Form A)指附表2的A表。

(a)

砂礫收集器;

(b)

隔濾器;

(c)

磨碎機;

(d)

沉澱或沉降池;

(e)

曝氣;

(f)

藉微生物作用的生物處理;

(g)

導引至承受水域的海底渠管;

(a)

使用流量計(經其製造商核證讀數準確度在±3%內的)測量的;或

(b)

由監督在顧及該處所的有關用水量以及與該用水量有關的期間內的運作時數後評估的,

(a)

任何公用排水渠或公用污水渠的地點;或

(b)

香港水域的地點;

(a)

住用處所;

(b)

工業處所;或

(c)

商業處所;

第II部 — 法定公告

法定公告須包括的詳情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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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抵觸本條例第43條的條文下,每一法定公告均須載有下述詳情 —— (a) 意指該公告是根據本條例第19(3)條刊登的以及公告所提供詳情的申請書已由監督接獲的標題; (b) 與公告有關而根據本條例提出的申請的類別,指明申請是為牌照的批給、牌照的續期或是為牌照的更改而提出的; (c) 排放或沉積的類別,指明該排放或沉積是來自工業處所或是來自住宅污水處理裝置的,或如來自其他來源則指明該來源; (d) 與申請有關的工業企業的名稱(如有的話)和相關工業處所的位置,以及與申請有關的住宅污水處理裝置或其他來源(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名稱(如有的話)及位置; (e) (f) 來自工業處所、住宅污水處理裝置或其他來源(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排放或沉積的最高流量率; (g) 承受水域,指明下述其中一項 —— (i) 如屬排入香港水域的排放或屬在香港水域的沉積,指明該承受水域所在的水質管制區及分區(如有的話)的名稱; (ii) 如屬排入或沉積在公用排水渠或公用污水渠而流進香港水域的排放或沉積,則指明該等承受水域所在的水質管制區及分區(如有的話)的名稱; (h) (i) 作為申請標的之排放或沉積的預期溫度; (j) 申請人擬用以處理到達排放點之前的排放或沉積的任何方法的陳述; (k) 如申請更改牌照,會加入排放或沉積內的任何新組分的簡略陳述; (l) 可對作為公告標的之申請提出反對所據的理由和提出反對的方式的陳述(包括必須以書面向監督提出反對以及反對書須於公告最後一次刊登的30天內接獲的事實)。

(a)

意指該公告是根據本條例第19(3)條刊登的以及公告所提供詳情的申請書已由監督接獲的標題;

(b)

與公告有關而根據本條例提出的申請的類別,指明申請是為牌照的批給、牌照的續期或是為牌照的更改而提出的;

(c)

排放或沉積的類別,指明該排放或沉積是來自工業處所或是來自住宅污水處理裝置的,或如來自其他來源則指明該來源;

(d)

與申請有關的工業企業的名稱(如有的話)和相關工業處所的位置,以及與申請有關的住宅污水處理裝置或其他來源(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名稱(如有的話)及位置;

(e)

(f)

來自工業處所、住宅污水處理裝置或其他來源(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排放或沉積的最高流量率;

(g)

承受水域,指明下述其中一項 —— (i) 如屬排入香港水域的排放或屬在香港水域的沉積,指明該承受水域所在的水質管制區及分區(如有的話)的名稱; (ii) 如屬排入或沉積在公用排水渠或公用污水渠而流進香港水域的排放或沉積,則指明該等承受水域所在的水質管制區及分區(如有的話)的名稱;

(i)

如屬排入香港水域的排放或屬在香港水域的沉積,指明該承受水域所在的水質管制區及分區(如有的話)的名稱;

(ii)

如屬排入或沉積在公用排水渠或公用污水渠而流進香港水域的排放或沉積,則指明該等承受水域所在的水質管制區及分區(如有的話)的名稱;

(h)

(i)

作為申請標的之排放或沉積的預期溫度;

(j)

申請人擬用以處理到達排放點之前的排放或沉積的任何方法的陳述;

(k)

如申請更改牌照,會加入排放或沉積內的任何新組分的簡略陳述;

(l)

可對作為公告標的之申請提出反對所據的理由和提出反對的方式的陳述(包括必須以書面向監督提出反對以及反對書須於公告最後一次刊登的30天內接獲的事實)。

公告可與多於一項申請有關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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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告可與多於一項根據本條例提出的申請有關,但必須就與公告有關的每一項申請提供第5(b)至(k)條所訂明的詳情。

公告格式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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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法定公告均須採用附表1所列明的格式,或在情況許可下盡量與該格式近似。

第III部 — 牌照

申請牌照續期的程序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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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本條例申請牌照或申請牌照續期或更改牌照,須以A表提出。 (2) 每一項牌照續期申請均須在牌照期限屆滿日期前不早於4個月以及不遲於2個月提出。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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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條例申請牌照或申請牌照續期或更改牌照,須以A表提出。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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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項牌照續期申請均須在牌照期限屆滿日期前不早於4個月以及不遲於2個月提出。

續期申請有待決定時牌照的有效情況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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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按照第8條提出的續期申請的標的之牌照,須繼續有效,直至監督批准或拒絕該申請為止;在監督拒絕申請的情況下,牌照須繼續有效,直至根據本條例第29(3)條提出上訴的期限屆滿為止。如申請續期的人就監督拒絕批准該續期提出上訴,則牌照須繼續有效,直至上訴裁定為止。

逾期的續期申請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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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儘管第8(2)條另有規定,監督如在牌照期限屆滿日期前少於2個月接獲牌照續期的申請,則仍須受理該申請,但該牌照在期限屆滿日期起即告無效,除非與直至獲監督或上訴委員會續期。 (2) 在牌照期限屆滿日期以後方由監督接獲的牌照續期申請,將不獲監督受理。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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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第8(2)條另有規定,監督如在牌照期限屆滿日期前少於2個月接獲牌照續期的申請,則仍須受理該申請,但該牌照在期限屆滿日期起即告無效,除非與直至獲監督或上訴委員會續期。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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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牌照期限屆滿日期以後方由監督接獲的牌照續期申請,將不獲監督受理。

就牌照的批給而提出反對的通知書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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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何人意欲就牌照的批給、續期或更改提出反對,而就該事項作出的申請已屬法定公告的標的,則該人須在本條例第19(4)條所指明的時間內以掛號郵遞將該項反對用書面通知監督。

反對通知書的內容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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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第11條提出反對的通知書須包括提出反對的人的全名及郵遞地址,並須由該人或由某個獲授權代該人簽署的個別人士簽署。 (2) 反對通知書須列明反對理由,並提供足夠的詳情,使監督能決定 —— (a) 批准申請是否可能會妨礙達致或保持任何有關水質指標;及 (b) 在決定是否批准申請前,他應否根據本條例第41條進行聆訊。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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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1條提出反對的通知書須包括提出反對的人的全名及郵遞地址,並須由該人或由某個獲授權代該人簽署的個別人士簽署。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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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通知書須列明反對理由,並提供足夠的詳情,使監督能決定 —— (a) 批准申請是否可能會妨礙達致或保持任何有關水質指標;及 (b) 在決定是否批准申請前,他應否根據本條例第41條進行聆訊。

(a)

批准申請是否可能會妨礙達致或保持任何有關水質指標;及

(b)

在決定是否批准申請前,他應否根據本條例第41條進行聆訊。

牌照申請的登記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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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記冊須載有根據本條例第14或19條向監督提出的每一項排放或沉積牌照申請的下列詳情 —— (a) 申請日期; (b)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c) 工業處所、住宅污水處理裝置或其他來源(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位置,而作出的排放或沉積是來自該處的; (d) 工業企業的名稱或裝置的經理的姓名(如與申請人有別),或如排放或沉積來自其他來源,則該來源的名稱(如有的話)或其主管人的姓名(如與申請人有別); (e) 申請結果以及批給或拒絕批給牌照的日期; (f) 監督配予申請的代碼編號。 (2) 在不抵觸本條例第43條的條文下,登記冊須就每一項牌照申請而載有由申請人填妥並送交監督的A表的副本一份。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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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冊須載有根據本條例第14或19條向監督提出的每一項排放或沉積牌照申請的下列詳情 —— (a) 申請日期; (b)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c) 工業處所、住宅污水處理裝置或其他來源(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位置,而作出的排放或沉積是來自該處的; (d) 工業企業的名稱或裝置的經理的姓名(如與申請人有別),或如排放或沉積來自其他來源,則該來源的名稱(如有的話)或其主管人的姓名(如與申請人有別); (e) 申請結果以及批給或拒絕批給牌照的日期; (f) 監督配予申請的代碼編號。

(a)

申請日期;

(b)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c)

工業處所、住宅污水處理裝置或其他來源(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位置,而作出的排放或沉積是來自該處的;

(d)

工業企業的名稱或裝置的經理的姓名(如與申請人有別),或如排放或沉積來自其他來源,則該來源的名稱(如有的話)或其主管人的姓名(如與申請人有別);

(e)

申請結果以及批給或拒絕批給牌照的日期;

(f)

監督配予申請的代碼編號。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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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抵觸本條例第43條的條文下,登記冊須就每一項牌照申請而載有由申請人填妥並送交監督的A表的副本一份。

更改或續期申請的登記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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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登記冊須載有分別根據本條例第23、23A或28條向監督提出的每一項牌照續期或更改牌照申請的下列詳情 —— (a) 申請日期; (b)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c) 工業處所、住宅污水處理裝置或其他來源(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位置,而作出的排放或沉積是來自該處的; (d) 工業企業的名稱或裝置的經理的姓名(如與申請人有別)或如排放或沉積來自其他來源,則該來源的名稱(如有的話)或其主管人的姓名(如與申請人有別); (e) 監督配予原有牌照的代碼編號; (f) 監督配予先前的任何更改牌照或牌照續期的代碼編號; (g) 申請結果以及更改或續期申請獲批准或被拒絕的日期; (h) 監督配予申請的代碼編號。 (3) 在不抵觸本條例第43條的條文下,登記冊須就每一項更改牌照或牌照續期的申請而載有由申請人填妥並送交監督的A表的副本一份。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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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冊須載有分別根據本條例第23、23A或28條向監督提出的每一項牌照續期或更改牌照申請的下列詳情 —— (a) 申請日期; (b)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c) 工業處所、住宅污水處理裝置或其他來源(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位置,而作出的排放或沉積是來自該處的; (d) 工業企業的名稱或裝置的經理的姓名(如與申請人有別)或如排放或沉積來自其他來源,則該來源的名稱(如有的話)或其主管人的姓名(如與申請人有別); (e) 監督配予原有牌照的代碼編號; (f) 監督配予先前的任何更改牌照或牌照續期的代碼編號; (g) 申請結果以及更改或續期申請獲批准或被拒絕的日期; (h) 監督配予申請的代碼編號。

(a)

申請日期;

(b)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c)

工業處所、住宅污水處理裝置或其他來源(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位置,而作出的排放或沉積是來自該處的;

(d)

工業企業的名稱或裝置的經理的姓名(如與申請人有別)或如排放或沉積來自其他來源,則該來源的名稱(如有的話)或其主管人的姓名(如與申請人有別);

(e)

監督配予原有牌照的代碼編號;

(f)

監督配予先前的任何更改牌照或牌照續期的代碼編號;

(g)

申請結果以及更改或續期申請獲批准或被拒絕的日期;

(h)

監督配予申請的代碼編號。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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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抵觸本條例第43條的條文下,登記冊須就每一項更改牌照或牌照續期的申請而載有由申請人填妥並送交監督的A表的副本一份。

第IV部 — 補償的評估

基於牌照取消而活動遷移所作出的補償

第15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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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就牌照的取消而根據本條例第25(1)或26(2)條須支付的補償,是藉參照在牌照取消時任何正合法進行的活動因該項取消以致遷移至另一場地所引起的損失而釐定的,則本條適用。 (2) 在不抵觸第(3)款的條文下,在釐定第(1)款所提述的補償的款額時,須顧及下述因素 —— (a) 以最合理的路線及運輸工具將以下各項遷移至香港境內的一個新場地的合理費用 —— (i) 牌照取消時該活動所用的任何設備; (ii) 牌照取消時該活動所留用的任何物料; (iii) 牌照取消時該活動的半製成品及製成品; (b) 將(a)(i)段所提述的設備安裝在新場地的合理費用; (c) 如新場地的任何牌照條件較原場地的相應牌照條件更為嚴格,或如新場地有任何牌照條件不適用於原場地,則為將設備提高等級以符合更嚴格的或新的牌照條件的合理費用。 (3) 第(2)款所述一切,不得解釋為該款包括 —— (a) 為活動遷移而鑒定新場地的費用或安排遷移的費用; (b) 在遷移時招致或因遷移而招致的設備或物料的任何損壞; (c) 除第(2)(c)款另有規定外,將新場地設備提高等級的費用; (d) 新場地的任何運作或保養費用。 (4) 第(2)款沒有指明的任何因素均不得計算在為釐定第(1)款所提述的補償的款額之內。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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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就牌照的取消而根據本條例第25(1)或26(2)條須支付的補償,是藉參照在牌照取消時任何正合法進行的活動因該項取消以致遷移至另一場地所引起的損失而釐定的,則本條適用。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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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抵觸第(3)款的條文下,在釐定第(1)款所提述的補償的款額時,須顧及下述因素 —— (a) 以最合理的路線及運輸工具將以下各項遷移至香港境內的一個新場地的合理費用 —— (i) 牌照取消時該活動所用的任何設備; (ii) 牌照取消時該活動所留用的任何物料; (iii) 牌照取消時該活動的半製成品及製成品; (b) 將(a)(i)段所提述的設備安裝在新場地的合理費用; (c) 如新場地的任何牌照條件較原場地的相應牌照條件更為嚴格,或如新場地有任何牌照條件不適用於原場地,則為將設備提高等級以符合更嚴格的或新的牌照條件的合理費用。

(a)

以最合理的路線及運輸工具將以下各項遷移至香港境內的一個新場地的合理費用 —— (i) 牌照取消時該活動所用的任何設備; (ii) 牌照取消時該活動所留用的任何物料; (iii) 牌照取消時該活動的半製成品及製成品;

(i)

牌照取消時該活動所用的任何設備;

(ii)

牌照取消時該活動所留用的任何物料;

(iii)

牌照取消時該活動的半製成品及製成品;

(b)

將(a)(i)段所提述的設備安裝在新場地的合理費用;

(c)

如新場地的任何牌照條件較原場地的相應牌照條件更為嚴格,或如新場地有任何牌照條件不適用於原場地,則為將設備提高等級以符合更嚴格的或新的牌照條件的合理費用。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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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所述一切,不得解釋為該款包括 —— (a) 為活動遷移而鑒定新場地的費用或安排遷移的費用; (b) 在遷移時招致或因遷移而招致的設備或物料的任何損壞; (c) 除第(2)(c)款另有規定外,將新場地設備提高等級的費用; (d) 新場地的任何運作或保養費用。

(a)

為活動遷移而鑒定新場地的費用或安排遷移的費用;

(b)

在遷移時招致或因遷移而招致的設備或物料的任何損壞;

(c)

除第(2)(c)款另有規定外,將新場地設備提高等級的費用;

(d)

新場地的任何運作或保養費用。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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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沒有指明的任何因素均不得計算在為釐定第(1)款所提述的補償的款額之內。

基於牌照取消而活動修改和適應所作出的補償

第15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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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就牌照的取消而根據本條例第25(1)或26(2)條須支付的補償,是藉參照在牌照取消時任何正合法進行的活動因該項取消而作必需的修改或適應以使該活動得以繼續在現有場地合法進行所引起的損失而釐定的,則本條適用。 (2) 在釐定第(1)款所提述的補償的款額時,須顧及下述因素 —— (a) 牌照取消時該活動所用但為使該活動得以繼續而須替換的任何設備的折舊價值; (b) 為(a)段所提述的活動而取得的或由此產生的,且不能再用於該活動的原料及半製成品的費用,與該等原料及半製成品在處置時的價值的差額; (c) 將廢物回收及處理系統安裝至所需程度,以使該活動得以繼續合法進行的合理費用; (d) 更換任何設備或將任何設備提高等級,以使該活動得以繼續合法進行的合理費用; (e) 在緊接牌照取消前就牌照尚餘的有效期進行(d)段所提述的任何提高等級工作所招致的任何額外操作和保養費用。 (3) 第(2)款沒有指明的任何因素均不得計算在為釐定第(1)款所提述的補償的款額之內。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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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就牌照的取消而根據本條例第25(1)或26(2)條須支付的補償,是藉參照在牌照取消時任何正合法進行的活動因該項取消而作必需的修改或適應以使該活動得以繼續在現有場地合法進行所引起的損失而釐定的,則本條適用。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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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釐定第(1)款所提述的補償的款額時,須顧及下述因素 —— (a) 牌照取消時該活動所用但為使該活動得以繼續而須替換的任何設備的折舊價值; (b) 為(a)段所提述的活動而取得的或由此產生的,且不能再用於該活動的原料及半製成品的費用,與該等原料及半製成品在處置時的價值的差額; (c) 將廢物回收及處理系統安裝至所需程度,以使該活動得以繼續合法進行的合理費用; (d) 更換任何設備或將任何設備提高等級,以使該活動得以繼續合法進行的合理費用; (e) 在緊接牌照取消前就牌照尚餘的有效期進行(d)段所提述的任何提高等級工作所招致的任何額外操作和保養費用。

(a)

牌照取消時該活動所用但為使該活動得以繼續而須替換的任何設備的折舊價值;

(b)

為(a)段所提述的活動而取得的或由此產生的,且不能再用於該活動的原料及半製成品的費用,與該等原料及半製成品在處置時的價值的差額;

(c)

將廢物回收及處理系統安裝至所需程度,以使該活動得以繼續合法進行的合理費用;

(d)

更換任何設備或將任何設備提高等級,以使該活動得以繼續合法進行的合理費用;

(e)

在緊接牌照取消前就牌照尚餘的有效期進行(d)段所提述的任何提高等級工作所招致的任何額外操作和保養費用。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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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沒有指明的任何因素均不得計算在為釐定第(1)款所提述的補償的款額之內。

基於牌照取消而活動終止所作出的補償

第15C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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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就牌照的取消而根據本條例第25(1)或26(2)條須支付的補償,是藉參照在牌照取消時任何正合法進行的活動因該項取消而關閉或終止所引起的損失而釐定的,則本條適用。 (2) 在釐定第(1)款所提述的補償的款額時,須顧及下述因素 —— (a) 牌照取消時該活動所用的任何設備的折舊價值; (b) 為(a)段所提述的活動而取得的或由此產生的原料及半製成品的費用與該等原料及半製成品在處置時的價值的差額。 (3) 第(2)款沒有指明的任何因素均不得計算在為釐定第(1)款所提述的補償的款額之內。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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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就牌照的取消而根據本條例第25(1)或26(2)條須支付的補償,是藉參照在牌照取消時任何正合法進行的活動因該項取消而關閉或終止所引起的損失而釐定的,則本條適用。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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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釐定第(1)款所提述的補償的款額時,須顧及下述因素 —— (a) 牌照取消時該活動所用的任何設備的折舊價值; (b) 為(a)段所提述的活動而取得的或由此產生的原料及半製成品的費用與該等原料及半製成品在處置時的價值的差額。

(a)

牌照取消時該活動所用的任何設備的折舊價值;

(b)

為(a)段所提述的活動而取得的或由此產生的原料及半製成品的費用與該等原料及半製成品在處置時的價值的差額。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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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沒有指明的任何因素均不得計算在為釐定第(1)款所提述的補償的款額之內。

就更改牌照作出補償

第15D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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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就更改牌照以向作出排放或沉積的人施加額外義務而根據本條例第25(1)或26(2)條須支付補償,則本條適用。 (2) 在釐定第(1)款所提述的補償的款額時,須顧及下述因素 —— (a) 將任何設備提高等級至所需程度,以履行所施加的任何該等額外義務的合理費用; (b) 為牌照所涵蓋的有效期的餘下期間進行該項提高等級工作所合理招致的任何額外操作和保養費用。 (3) 第(2)款沒有指明的任何因素均不得計算在為釐定第(1)款所提述的補償的款額之內。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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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就更改牌照以向作出排放或沉積的人施加額外義務而根據本條例第25(1)或26(2)條須支付補償,則本條適用。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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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釐定第(1)款所提述的補償的款額時,須顧及下述因素 —— (a) 將任何設備提高等級至所需程度,以履行所施加的任何該等額外義務的合理費用; (b) 為牌照所涵蓋的有效期的餘下期間進行該項提高等級工作所合理招致的任何額外操作和保養費用。

(a)

將任何設備提高等級至所需程度,以履行所施加的任何該等額外義務的合理費用;

(b)

為牌照所涵蓋的有效期的餘下期間進行該項提高等級工作所合理招致的任何額外操作和保養費用。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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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沒有指明的任何因素均不得計算在為釐定第(1)款所提述的補償的款額之內。

第V部 — 雜項

送達文件的方式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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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本條例另有明文規定,否則根據本條例授權或規定須送達的文件可以下述方式送達 —— (a) 以掛號郵遞寄往須予送達的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 (b) 凡須予送達文件的人為佔用工業處所的工業企業或為住宅污水處理裝置的擁有人或經理,則將文件張貼在該處所或裝置(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某個顯眼部分。 (2) 凡須予送達的人為個別人士,可將文件交付給該個別人士或以掛號郵遞寄往他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點,藉以送達文件。 (3) 凡須予送達的人為公司,可將文件留在或以掛號郵遞寄往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藉以送達文件。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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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條例另有明文規定,否則根據本條例授權或規定須送達的文件可以下述方式送達 —— (a) 以掛號郵遞寄往須予送達的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 (b) 凡須予送達文件的人為佔用工業處所的工業企業或為住宅污水處理裝置的擁有人或經理,則將文件張貼在該處所或裝置(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某個顯眼部分。

(a)

以掛號郵遞寄往須予送達的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

(b)

凡須予送達文件的人為佔用工業處所的工業企業或為住宅污水處理裝置的擁有人或經理,則將文件張貼在該處所或裝置(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某個顯眼部分。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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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須予送達的人為個別人士,可將文件交付給該個別人士或以掛號郵遞寄往他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點,藉以送達文件。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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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須予送達的人為公司,可將文件留在或以掛號郵遞寄往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藉以送達文件。

表格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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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表2的表格是為施行本條例而訂明的。 (2) 任何人在填寫附表2所訂明的表格時,作出或提供他明知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或評估,或罔顧後果地作出或提供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或評估,或明知而遺漏要項,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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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填寫附表2所訂明的表格時,作出或提供他明知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或評估,或罔顧後果地作出或提供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或評估,或明知而遺漏要項,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監督可獲取資料

第17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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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在行使他根據本條例第35條而具有的權力時,可獲取與下述各項有關的資料 —— (a) 與規定在A表提供的詳情有關的任何事項; (b) 任何排放或沉積,包括但不限於 —— (i) 作出排放或沉積的各個期間或時間; (ii) 作出排放或沉積所涉及的任何工序、裝置或設備的詳情。

(a)

與規定在A表提供的詳情有關的任何事項;

(b)

任何排放或沉積,包括但不限於 —— (i) 作出排放或沉積的各個期間或時間; (ii) 作出排放或沉積所涉及的任何工序、裝置或設備的詳情。

(i)

作出排放或沉積的各個期間或時間;

(ii)

作出排放或沉積所涉及的任何工序、裝置或設備的詳情。

違反牌照條文的罪行

第17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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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違反在第(2)款所指明的根據本條例批給的牌照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6個月。 (2) 為施行第(1)款而指明的條文即為規定下述各項的任何條文 —— (a) 規定排放或沉積的特性或構分的限度; (b) 規定排放或沉積不得含有任何受禁止物質; (c) 規定或指明化糞池的清除污泥工作或就清除出來的污泥而備存紀錄; (d) 規定或指明從化糞池清除污泥工作中所移走的污泥的適當處置; (e) 規定或指明就從任何住宅污水處理裝置或廢水處理設施所移走的污泥或隔濾物而備存紀錄,或規定或指明該等污泥或隔濾物的適當處置; (f) 規定或指明廢水處理設施的提供、操作或保養; (g) 規定或指明備用廢水處理設備的提供; (h) 規定或指明抽樣點的提供或在該抽樣點提供合適和可取用的設施; (i) 規定或指明用以測量排放或沉積特性或構分的任何設備、設施或設置的提供、操作或保養; (j) 規定或指明對排放或沉積特性或構分進行例行自動監察、記錄或分析,或規定或指明使監督可取得該等監察、記錄或分析結果; (k) 規定或指明將任何影響遵從牌照規定的緊急事故通知監督; (l) 規定或指明將任何會改變排放或沉積特性或構分的情況通知監督。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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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違反在第(2)款所指明的根據本條例批給的牌照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6個月。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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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第(1)款而指明的條文即為規定下述各項的任何條文 —— (a) 規定排放或沉積的特性或構分的限度; (b) 規定排放或沉積不得含有任何受禁止物質; (c) 規定或指明化糞池的清除污泥工作或就清除出來的污泥而備存紀錄; (d) 規定或指明從化糞池清除污泥工作中所移走的污泥的適當處置; (e) 規定或指明就從任何住宅污水處理裝置或廢水處理設施所移走的污泥或隔濾物而備存紀錄,或規定或指明該等污泥或隔濾物的適當處置; (f) 規定或指明廢水處理設施的提供、操作或保養; (g) 規定或指明備用廢水處理設備的提供; (h) 規定或指明抽樣點的提供或在該抽樣點提供合適和可取用的設施; (i) 規定或指明用以測量排放或沉積特性或構分的任何設備、設施或設置的提供、操作或保養; (j) 規定或指明對排放或沉積特性或構分進行例行自動監察、記錄或分析,或規定或指明使監督可取得該等監察、記錄或分析結果; (k) 規定或指明將任何影響遵從牌照規定的緊急事故通知監督; (l) 規定或指明將任何會改變排放或沉積特性或構分的情況通知監督。

(a)

規定排放或沉積的特性或構分的限度;

(b)

規定排放或沉積不得含有任何受禁止物質;

(c)

規定或指明化糞池的清除污泥工作或就清除出來的污泥而備存紀錄;

(d)

規定或指明從化糞池清除污泥工作中所移走的污泥的適當處置;

(e)

規定或指明就從任何住宅污水處理裝置或廢水處理設施所移走的污泥或隔濾物而備存紀錄,或規定或指明該等污泥或隔濾物的適當處置;

(f)

規定或指明廢水處理設施的提供、操作或保養;

(g)

規定或指明備用廢水處理設備的提供;

(h)

規定或指明抽樣點的提供或在該抽樣點提供合適和可取用的設施;

(i)

規定或指明用以測量排放或沉積特性或構分的任何設備、設施或設置的提供、操作或保養;

(j)

規定或指明對排放或沉積特性或構分進行例行自動監察、記錄或分析,或規定或指明使監督可取得該等監察、記錄或分析結果;

(k)

規定或指明將任何影響遵從牌照規定的緊急事故通知監督;

(l)

規定或指明將任何會改變排放或沉積特性或構分的情況通知監督。

費用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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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就附表3第2欄所述事項向監督繳付該附表第3欄所指明的費用。

由監督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第19(3)(b)條刊登的公告的格式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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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 根據第19(3)條刊登的公告 . 管制區水污染管制監督。現特此公告,監督已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接獲下述申請書乙/若干份 ——申請類別 ——排放或沉積類別 ——處所或裝置名稱 ——承受水域 ——溫度 ——處理方法 ——新組分 ——最高流量率或耗水量 —— 上述申請書副本存錄於環境保護署所備存的登記冊內,可供在辦公時間內查閱;環境保護署地址是:..。如反對批准上述所公告的任何申請,應以書面列明反對理由,並在本公告刊登後30天內提交同一辦事處。《水污染管制條例》第19(4)條所指明的唯一反對理由是:批准申請可能會妨礙達致或保持根據本條例第5條就 ..管制區而訂立的水質指標。

香港政府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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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表本欄由署方填寫代碼編號WPCO/ / /香港政府 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 牌照申請書/牌照續期/更改牌照申請書 . 水質管制區。A欄申請人 A1. 申請人必須填寫本欄。姓名或名稱(英文)姓名或名稱(中文)身分證號碼,如申請人為商號,則商業登記號碼通訊地址電話號碼申請人以甚麼身分提出申請? (例如:“擁有人”、“佔用人”、“經理”、“董事”、“代理人”) A2. 如為商業處所、工業處所或機構處所(包括供多於一個住戶單位佔用的處所,不論租作假日宿處或作其他用途),或為住宅污水處理裝置提出申請,請填寫本欄。企業名稱登記地址經理姓名經理的身分證號碼 經理的業務用電話號碼B欄流出物 B1. 申請人必須填寫本欄。作出的排放或沉積所來自的處所的名稱及詳細地址。在何日已開始或將開始排放或沉積? B2.有廁所、浴室或廚房廢水的申請人必須填寫本欄。(1)廁所廢水排放到哪裏(請加上“✓”號)?(a)化糞池□(b)其他處理設施□(c)用以輸送髒水的公用污水渠或排水渠□(d)其他地方,例如水道□ (如屬(b)或(d),請指明)述明與所涉處所有關的設施的位置 (2) 廚房及浴室廢水排放到哪裏(請加上“✓”號)?(a)化糞池□(b)其他處理設施□(c)用以輸送髒水的公用污水渠或排水渠□(d)其他地方,例如水道□ (如屬(b)或(d),請指明)述明與所涉處所有關的設施的位置 B3. 如為商業處所、工業處所或機構處所提出申請,請填寫本欄。(1)述明 ——(a)在該處所進行的工業、行業、業務或其他工作(b)員工人數 (c)每日工作時數(d)每星期工作日數如預期上述任何資料會有變動,請詳加說明(2)如從事製造業,請述明 ——(a)製造甚麼(b)所用原料(c)任何產生的廢水水流(d)水費用戶編號 (e)最近一次接獲的水費單上所載資料 ——(i)該水費單上的水費期 (ii)用水量(以立方米計算) (f)對上一次接獲的水費單上所載資料 —— (i)該水費單上的水費期 (ii)用水量(以立方米計算) B4. 如為住用處所的排放提出申請,請略去本欄。(1)排放或沉積的每日最高流量率是多少?除自來水外,是否有其他用水來源?如有,請指明(例如井水、溪澗水或循環水)並指明其每日總用水量(2)如流出物排離你的處所前已經過處理,請在下列空格內加上“✓”號,以顯示所使用的處理程序 ——隔濾 □溫度控制□沉降 □生物處理□化學沉澱 □哪一種?離子交換 □其他程序□酸鹼值調節 □哪一種? 如有處理裝置的設計圖及示意圖,請提供一份。(3)流出物排放到哪裏 ? (例如地面排水渠、髒水渠、處理裝置、河流、溪澗或海);請在C欄繪畫該排放的草圖。C欄圖則 如為住用處所的排放提出申請,請略去本欄。如非為住用處所的排放提出申請,請在本欄繪畫或附以一幅顯示下述資料的草圖——(1)處所位置;(2)排放點位置;(3) 可抽取流出物樣本的地點。D欄續期或更改 如申請更改現有牌照或就現有牌照申請續期,填寫本欄。(1)現有牌照號碼(2)牌照屆滿日期如為更改條件提出申請,請述明擬作的更改及其理由——E欄聲明 申請人必須填寫本欄。本人特此證明,盡本人所知所信,本表格內所提供的詳情全屬正確。簽署(申請人)日期 註: 1 如表格所留空位不夠用,可加紙填寫。2本申請書所提供的資料及申請結果,將會記錄在公開予公眾人士查閱的登記冊內。如申請人意欲將某些資料保留,不向公眾公布,須另行根據本條例第43條申請。3牌照在訂明費用繳付後方予發出,費用詳細資料載於本申請表格所隨附的單張。指明應繳款日期的繳款通知書將送交申請人,而除非有關費用在到期前繳付,否則牌照將不予發出。警告:《水污染管制(一般)規例》第17條規定,任何人填寫本表格時明知或罔顧後果地作出或提供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或評估,或明知而遺漏要項,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3級罰款。

費用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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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詳情費用$1來自工業處所、機構處所或商業處所的排放或沉積 ——(a)批給新牌照(在根據本條例第15條批給的牌照屆滿時批給新牌照者除外)或更改牌照而 ——(i)流量率每天不超過10立方米1,290(ii)流量率每天超過10立方米但不超過30立方米 1,300(iii)流量率每天超過30立方米1,300(b)牌照續期,或在根據本條例第15條批給的牌照屆滿時批給新牌照而——(i)流量率每天不超過10立方米650(ii)流量率每天超過10立方米但不超過30立方米 650(iii)流量率每天超過30立方米6501A.來自工業處所、機構處所或商業處所而只是住宅污水的排放或沉積 1252來自住宅污水處理裝置的排放或沉積 ——(a)批給新牌照(在根據本條例第15條批給的牌照屆滿時批給新牌照者除外)或更改牌照2,650(b)牌照續期,或在根據本條例第15條批給的牌照屆滿時批給新牌照 1,1503就來自住用處所的排放或沉積而批給新牌照或更改牌照或將牌照續期 1254根據本條例第42(3)條發出登記冊內的一項記項的核證副本 55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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