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欄所列出的水質指標,是為第2欄與該等水質指標相對列出且在界定的南區水質管制區的部分而訂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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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水質管制區水質指標聲明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產生令人不快的氣味或變色。
應無焦油狀殘渣、浮木以及由玻璃、塑料、橡膠或任何其他物質所造成的物品。
礦物油不應可見於表面。表面活化劑不應引致有持續的泡沫。
應沒有可辨的由污水衍生的碎屑。
應無大小相當可能干擾船隻的自由航行或對船隻造成損害的漂浮物、淹沒物及半淹沒物。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中含有沉降成令人不快的沉積的物質。
大腸桿菌含量不應超逾每100毫升610個的水平,按一公曆年所採集的所有樣本的幾何平均數計算。
大腸桿菌含量不應超逾每100毫升180個的水平,按一公曆年3月至10月內所採集的所有樣本的幾何平均數計算。抽樣每公曆月應最少進行3次,抽樣相隔期間為3至14天。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全年90%抽樣次數中,溶解氧水平降至低於每升 4
毫克;數值按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層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個測定值的算術平均數)計算。此外,海床2米範圍內於全年90%抽樣次數中,溶解氧濃度不應少於每升2毫克。
全年90%抽樣次數中,溶解氧水平不應少於每升5毫克;數值按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層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個測定值的算術平均數)計算。此外,海床2米範圍內於全年90%抽樣次數中,溶解氧濃度不應少於每升2毫克。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溶解氧水平少於每升4毫克。
水的酸鹼值應在6.5–8.5單位的幅度內。此外,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酸鹼值幅度擴逾0.2單位。
水的酸鹼值應在6.0–9.0單位的幅度內。
樣本的95%中,水的酸鹼值應在6.0–9.0單位的幅度內。此外,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酸鹼值幅度擴逾0.5單位。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環境的懸浮固體水平升高30%,亦不得引致懸浮固體積聚,以致會對水生群落造成不良影響。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懸浮固體的全年中位數超逾每升20毫克。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懸浮固體的全年中位數超逾每升25毫克。
營養物的含量不得足以致使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的生長過量或具滋擾性。
在不限制上述(a)指標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無機氮水平不應超逾每升0.1毫克,以全年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層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個測定值的算術平均數)表示。
在充分顧及食物鏈的生物累積效應和危險物質彼此之間的毒性相互作用下,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海洋水域的危險物質濃度達致對人類、魚類或任何其他水生生物產生顯著毒害效應的水平。
危險物質的廢物的排放,不得危及水生環境的任何實益用途。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所指明並位於南區水質管制區內的泳灘;及
衞生福利司簽署、存放於土地註冊處並註明
SWCZ/DB 的圖則上所劃定並塗上藍色的在愉景灣的泳灘;
引用此法例
《南區水質管制區水質指標聲明》(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58I(檢索日期: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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