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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將軍澳水質管制區)令

章號
Cap. 358J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
第1條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水污染管制(將軍澳水質管制區)令》。

第2條將軍澳水質管制區的宣布

現宣布內較詳細地描述的香港境內部分為水質管制區,稱為將軍澳水質管制區。

第3條監督的指定

環境保護署署長獲指定為將軍澳水質管制區的監督,而作為監督,須在符合《水污染管制條例》()的規定下,就該區行使與執行《水污染管制條例》()賦予監督的職能、權力及職責。

第0條

在地政工務司於1989年7月6日簽署、存放於土地註冊處並註明JBWCZ的比例為1:20

000的地圖上,以灰邊為界的範圍(包括灰色陰影範圍)。

4 條

引用此法例

《水污染管制(將軍澳水質管制區)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58J(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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