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水污染管制(將軍澳水質管制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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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命令可引稱為《水污染管制(將軍澳水質管制區)令》。
現宣布內較詳細地描述的香港境內部分為水質管制區,稱為將軍澳水質管制區。
環境保護署署長獲指定為將軍澳水質管制區的監督,而作為監督,須在符合《水污染管制條例》()的規定下,就該區行使與執行《水污染管制條例》()賦予監督的職能、權力及職責。
在地政工務司於1989年7月6日簽署、存放於土地註冊處並註明JBWCZ的比例為1:20
000的地圖上,以灰邊為界的範圍(包括灰色陰影範圍)。
《水污染管制(將軍澳水質管制區)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58J(檢索日期: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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