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subLeg

水污染管制(大鵬灣水質管制區)令

章號
Cap. 358S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
第1條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水污染管制(大鵬灣水質管制區)令》。

第2條大鵬灣水質管制區的宣布

為施行本條例,現宣布內所描述的香港境內部分為水質管制區,稱為大鵬灣水質管制區。

第3條監督的指定

環境保護署署長獲指定為大鵬灣水質管制區的監督。

第0條

在環境及生態局局長於2023年10月12日簽署、存放於土地註冊處、註明MBWCZ

1A、MBWCZ 2A、MBWCZ 3A、MBWCZ 4A 及MBWCZ

5A的一系列地圖上,描述為“大鵬灣水質管制區”並以灰邊為界的香港範圍及附屬於該範圍的香港界線之內的海域。

4 條

引用此法例

《水污染管制(大鵬灣水質管制區)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58S(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