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水污染管制(大鵬灣水質管制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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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命令可引稱為《水污染管制(大鵬灣水質管制區)令》。
為施行本條例,現宣布內所描述的香港境內部分為水質管制區,稱為大鵬灣水質管制區。
環境保護署署長獲指定為大鵬灣水質管制區的監督。
在環境及生態局局長於2023年10月12日簽署、存放於土地註冊處、註明MBWCZ
1A、MBWCZ 2A、MBWCZ 3A、MBWCZ 4A 及MBWCZ
5A的一系列地圖上,描述為“大鵬灣水質管制區”並以灰邊為界的香港範圍及附屬於該範圍的香港界線之內的海域。
《水污染管制(大鵬灣水質管制區)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58S(檢索日期: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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