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水污染管制(大鵬灣水質管制區)(指定日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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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命令可引稱為《水污染管制(大鵬灣水質管制區)(指定日期)令》。
本命令適用於大鵬灣水質管制區。
本條例指定的日期為1990年12月1日;及
本條例指定的日期為1991年6月1日。
《水污染管制(大鵬灣水質管制區)(指定日期)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5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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