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欄所列出的水質指標,是為第2欄與該等水質指標相對列出的西北部水質管制區的部分而訂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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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指標聲明(西北部水質管制區)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所指明並位於西北部水質管制區內的泳灘;及
規劃環境地政司於1991年11月6日簽署、存放於土地註冊處並註明
NWWCZ/LK 的圖則上劃定作此分區的龍鼓灘泳灘;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產生令人不快的氣味或變色。
應無焦油狀殘渣、浮木以及由玻璃、塑料、橡膠或任何其他物質所造成的物品。
礦物油不應可見於表面。表面活化劑不應引致有持續的泡沫。
應沒有可辨的由污水衍生的碎屑。
應無大小相當可能干擾船隻的自由航行或對船隻造成損害的漂浮物、淹沒物及半淹沒物。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中含有沉降成令人不快的沉積的物質。
大腸桿菌含量不應超逾每100毫升610個的水平,按一公曆年所採集的所有樣本的幾何平均數計算。
大腸桿菌含量應少於每100毫升1個的水平,按最近期5個連續抽樣(抽樣相隔期間為7至21天)的流動中位數計算。
大腸桿菌含量不應超逾每100毫升1 000個的水平,按最近期5個連續抽樣(抽樣相隔期間為7至21天)的流動中位數計算。
大腸桿菌含量不應超逾每100毫升180個的水平,按3月至10月內所採集的所有樣本的幾何平均數計算。抽樣每公曆月應最少進行3次,抽樣相隔期間為3至14天。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顏色超逾30黑曾色度單位。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顏色超逾50黑曾色度單位。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整年90%抽樣次數中,溶解氧水平降至低於每升4毫克;數值按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層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個測定值的算術平均數)計算。此外,海床2米範圍內於整年90%抽樣次數中,溶解氧濃度不應少於每升2毫克。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溶解氧水平少於每升4毫克。
水的酸鹼值應在6.5–8.5單位的幅度內。此外,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酸鹼值幅度擴逾0.2單位。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酸鹼值超逾6.5–8.5單位的幅度。
水的酸鹼值應在6.0–9.0單位的幅度內。
整年當中所採集的95%的樣本中,水的酸鹼值應在6.0–9.0單位的幅度內。此外,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酸鹼值幅度擴逾0.5單位。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環境的懸浮固體水平升高多於30%,亦不得引致懸浮固體積聚,以致會對水生群落造成不良影響。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懸浮固體的全年中位數超逾每升20毫克。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懸浮固體的全年中位數超逾每升25毫克。
營養物的含量不得足以致使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的生長過量或具滋擾性。
在不限制上述(a)指標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無機氮水平不應超逾每升0.3毫克,以全年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層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個測定值的算術平均數)表示。
在不限制上述(a)指標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無機氮水平不應超逾每升0.5毫克,以全年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層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個測定值的算術平均數)表示。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5天生化需氧量超逾每升3毫克。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5天生化需氧量超逾每升5毫克。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化學需氧量超逾每升15毫克。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化學需氧量超逾每升30毫克。
在充分顧及食物鏈的生物累積效應和毒素彼此之間的毒性相互作用下,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中毒素達致對人類、魚類或任何其他水生生物產生顯著的毒害、致癌、誘變或致畸態效應的水平。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對水生環境的任何實益用途造成危險。
引用此法例
《水質指標聲明(西北部水質管制區)》(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58X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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