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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評估徵款)規例

章號
Cap. 360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47
第1條導言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評估徵款)規例》。

第2條釋義
第2條建造工程
第3條
第4條承建商及獲授權人須就進行建造工程通知委員會

(1) 在任何建造工程展開後14天內,該建造工程的承建商及獲授權人須各自藉通知告知委員會他是該建造工程的承建商或獲授權人。

(2) 第(1)款所提述的通知須符合委員會指明的格式,並須述明建造工程的估計總價值。

(3)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須根據本條給予通知 —— (a) 有關建造工程是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或

(b) 經合理估計,有關建造工程的總價值超逾本條例指明的數額。

(3A) 委員會可在個別個案中延展根據本條給予通知的限期。

(4) 任何建造工程的承建商或獲授權人如 —— (a) 已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就該建造工程向建造業議會給予通知;及

(b) 已在指明期間內將該通知的一份文本送交委員會,

(5) 每一承建商或獲授權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本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6)

第1條

在任何建造工程展開後14天內,該建造工程的承建商及獲授權人須各自藉通知告知委員會他是該建造工程的承建商或獲授權人。

第2條

第(1)款所提述的通知須符合委員會指明的格式,並須述明建造工程的估計總價值。

第3條
第a條

有關建造工程是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或

第b條

經合理估計,有關建造工程的總價值超逾本條例指明的數額。

第3A條

委員會可在個別個案中延展根據本條給予通知的限期。

第4條
第a條

已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就該建造工程向建造業議會給予通知;及

第b條

已在指明期間內將該通知的一份文本送交委員會,

第5條

每一承建商或獲授權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本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第6條
第5條就建造工程作出的付款通知

(1) 凡就任何並非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建造工程或其任何階段或任何部分向承建商付款或作出惠及承建商的付款,該承建商須在付款作出後14天內向委員會給予付款的通知。

(2) 凡於某月份就任何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建造工程向承建商付款或作出惠及承建商的付款,該承建商須在該月份的最後一天後14天內向委員會給予付款的通知。

(3) 就某建造工程或某建造工程的某階段或某部分而作出的付款的付款通知須符合委員會指明的格式,並須述明該建造工程的價值或該階段或該部分的價值。

(4)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須根據本條給予通知 —— (a) 有關建造工程是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或

(b) 經合理估計,有關建造工程的總價值超逾本條例指明的數額。

(5) 委員會可在個別個案中延展根據本條給予通知的限期。

(6) 任何承建商如 —— (a) 已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就有關付款向建造業議會給予通知;及

(b) 已在指明期間內將該通知的一份文本送交委員會,

(7) 每一承建商或獲授權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本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8)

第1條

凡就任何並非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建造工程或其任何階段或任何部分向承建商付款或作出惠及承建商的付款,該承建商須在付款作出後14天內向委員會給予付款的通知。

第2條

凡於某月份就任何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建造工程向承建商付款或作出惠及承建商的付款,該承建商須在該月份的最後一天後14天內向委員會給予付款的通知。

第3條

就某建造工程或某建造工程的某階段或某部分而作出的付款的付款通知須符合委員會指明的格式,並須述明該建造工程的價值或該階段或該部分的價值。

第4條
第a條

有關建造工程是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或

第b條

經合理估計,有關建造工程的總價值超逾本條例指明的數額。

第5條

委員會可在個別個案中延展根據本條給予通知的限期。

第6條
第a條

已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就有關付款向建造業議會給予通知;及

第b條

已在指明期間內將該通知的一份文本送交委員會,

第7條

每一承建商或獲授權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本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第8條
第5A條建造工程竣工通知

(1) 在任何建造工程完竣後,有關的承建商及獲授權人須各自就工程完竣一事向委員會給予通知。

(2) 如任何建造工程(根據施工通知進行者除外)是分階段進行的,則在每一階段完竣後,有關的承建商及獲授權人須各自就該階段完竣一事向委員會給予通知。

(3) 竣工通知須在建造工程或建造工程的有關階段(視屬何情況而定)完竣後14天內給予,但委員會可在個別個案中延展給予通知的期限。

(4) 有關通知須符合委員會指明的格式,並須述明已完竣的建造工程的價值或已完竣的階段的價值。

(5)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須根據本條給予通知 —— (a) 有關建造工程是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或

(b) 經合理估計,有關建造工程的總價值超逾本條例指明的數額。

(6) 任何承建商或獲授權人如 —— (a) 已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就有關竣工向建造業議會給予通知;及

(b) 已在指明期間內將該通知的一份文本送交委員會,

(7)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本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8)

第1條

在任何建造工程完竣後,有關的承建商及獲授權人須各自就工程完竣一事向委員會給予通知。

第2條

如任何建造工程(根據施工通知進行者除外)是分階段進行的,則在每一階段完竣後,有關的承建商及獲授權人須各自就該階段完竣一事向委員會給予通知。

第3條

竣工通知須在建造工程或建造工程的有關階段(視屬何情況而定)完竣後14天內給予,但委員會可在個別個案中延展給予通知的期限。

第4條

有關通知須符合委員會指明的格式,並須述明已完竣的建造工程的價值或已完竣的階段的價值。

第5條
第a條

有關建造工程是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或

第b條

經合理估計,有關建造工程的總價值超逾本條例指明的數額。

第6條
第a條

已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就有關竣工向建造業議會給予通知;及

第b條

已在指明期間內將該通知的一份文本送交委員會,

第7條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本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第8條
第6條依據付款通知或竣工通知作出評估

(1) 委員會在收到付款通知後,須就該通知所關乎的建造工程或建造工程的某階段或某部分,評估須繳付的徵款的款額。

(2) 委員會如沒有根據第(1)款作出評估,則須在收到竣工通知後,就該竣工通知所關乎的建造工程或建造工程的某階段,評估須繳付的徵款的款額。

(3) 如有關付款通知是就中期付款或部分付款而給予的,則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 —— (a) 有關評估屬臨時評估;而

(b) 在為有關建造工程作出最後一次付款時,須作出最後評估。

(4) 如根據本條作出的評估是就任何建造工程的某階段或某部分或就任何建造工程而作出的,而該階段或該部分或該建造工程構成任何其他建造工程的某階段或某部分,則 —— (a) 該評估屬臨時評估;而

(b) 在該等其他建造工程完竣時,須作出最後評估。

第1條

委員會在收到付款通知後,須就該通知所關乎的建造工程或建造工程的某階段或某部分,評估須繳付的徵款的款額。

第2條

委員會如沒有根據第(1)款作出評估,則須在收到竣工通知後,就該竣工通知所關乎的建造工程或建造工程的某階段,評估須繳付的徵款的款額。

第3條
第a條

有關評估屬臨時評估;而

第b條

在為有關建造工程作出最後一次付款時,須作出最後評估。

第4條
147 條

引用此法例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評估徵款)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60A(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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