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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標記)(黃金及黃金合金)令

章號
Cap. 362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69
第1條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商品說明(標記)(黃金及黃金合金)令》。

第2條釋義
第3條適用範圍

除另有規定外,本命令適用於含量不低於8開或純度不低於333的黃金或黃金合金製品。

第4條製品須註上標記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在零售層面的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所供應或要約供應的每件黃金或黃金合金製品上,均須註有標記,而標記須 —— (a) 按照內所指明的純度標準,藉數字或藉數字及字母“k”、“c”或“ct”,以阿拉伯數字清楚地以開顯示黃金含量的純度;或

(b) 以阿拉伯數字清楚地以千分率顯示黃金含量的純度;或

(c) 由中文字樣“足金”組成。

(2) 第(1)款所指明的標記上的每個數字或字樣的大小,均不得小於0.5平方毫米。

(3) 本條不適用於所指明的任何製品。

第1條
第a條

按照內所指明的純度標準,藉數字或藉數字及字母“k”、“c”或“ct”,以阿拉伯數字清楚地以開顯示黃金含量的純度;或

第b條

以阿拉伯數字清楚地以千分率顯示黃金含量的純度;或

第c條

由中文字樣“足金”組成。

第2條

第(1)款所指明的標記上的每個數字或字樣的大小,均不得小於0.5平方毫米。

第3條

本條不適用於所指明的任何製品。

第5條含有不同純度的製品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凡所述的製品由不同的部分組成,而各部分亦有不同的黃金或黃金合金純度,則 —— (a) 每部分均須註上標記,猶如該部分為一件單獨的製品一樣;或

(b) 須附有一個顯示該製品整體純度的標記。

(2) 凡所述的製品由不同的部分組成,而其中一部分或多於一部分是黃金或黃金合金,但另一部分或其他的部分則是其他金屬,則屬黃金或黃金合金的部分,須根據在其上註上標記,而其他的部分,則須在根據發出的發票或收據內加以說明。

(3) 凡 —— (a) 製品的主要部分屬不低於999標準,而其中所使用的焊料的純度不低於800;

(b) 製品的主要部分屬916.6標準,而其中所使用的焊料的純度不低於750;

(c) 金絲製品或錶殼的主要部分屬750標準,而其中所使用的焊料的純度不低於740;

(d) 白色黃金製品的主要部分屬750或585標準,而其中所使用的焊料的純度不低於500,

第1條
第a條

每部分均須註上標記,猶如該部分為一件單獨的製品一樣;或

第b條

須附有一個顯示該製品整體純度的標記。

第2條

凡所述的製品由不同的部分組成,而其中一部分或多於一部分是黃金或黃金合金,但另一部分或其他的部分則是其他金屬,則屬黃金或黃金合金的部分,須根據在其上註上標記,而其他的部分,則須在根據發出的發票或收據內加以說明。

第3條
第a條

製品的主要部分屬不低於999標準,而其中所使用的焊料的純度不低於800;

第b條

製品的主要部分屬916.6標準,而其中所使用的焊料的純度不低於750;

第c條

金絲製品或錶殼的主要部分屬750標準,而其中所使用的焊料的純度不低於740;

第d條

白色黃金製品的主要部分屬750或585標準,而其中所使用的焊料的純度不低於500,

第6條供應製品須附有書面詳情

(1) 任何人在零售層面的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供應任何黃金或黃金合金製品,須在供應該製品時向獲供應該製品的人發出載有下列資料的發票或收據 —— (a) 供應人的全名及地址;

(b) 該製品的供應價格;

(c) 供應日期;

(d)

(e)

(f) (在適當情況下)對任何憑藉獲豁免的製品或製品的其中部分的說明;及

(g) (在整件製品由黃金或純度為按重量計算在1 000等份合金中黃金佔不少於999份的黃金合金組成的情況下)該製品的重量。

(1A) 就第(1)(d)款而言,凡 —— (a) 任何製品經過焊接處理;及

(b) 該製品已憑藉按其主要部分的純度標準註上標記,

(1B) 任何發票或收據根據第(1)款的規定而載有黃金及黃金合金的純度,該純度須按以下方式表述 —— (a) 按重量計算黃金在1

000等份合金中所佔等份的數字;

(b) 開數;及

(c) 若純度為按重量計算在1 000等份合金中黃金所佔等份不少於999份,則可稱為“足金”。

(2) 供應人須將按照第(1)款所發出的發票或收據的文本保留一段由發出日期起計不少於3年的期間。

(3) 任何人違反第(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個月。

第1條
第a條

供應人的全名及地址;

第b條

該製品的供應價格;

第c條

供應日期;

第d條
第i條

(在整件製品屬同一純度的黃金或黃金合金的情況下)根據規定而註在該製品上的標記,以及其相應的在中指明的黃金含量的純度;或

第ii條

(在製品由不同的部分組成而各部分所含的黃金或黃金合金的純度不同的情況下)根據規定而憑藉註在該製品的每一部分上的標記,以及其相應的在中指明的黃金含量的純度;

第e條
第i條

對黃金或黃金合金的種類及有關部分的說明;及

第ii條

對該等其他金屬的種類及有關部分的說明;

第f條

(在適當情況下)對任何憑藉獲豁免的製品或製品的其中部分的說明;及

第g條

(在整件製品由黃金或純度為按重量計算在1 000等份合金中黃金佔不少於999份的黃金合金組成的情況下)該製品的重量。

第1A條
第a條

任何製品經過焊接處理;及

第b條

該製品已憑藉按其主要部分的純度標準註上標記,

第1B條
第a條

按重量計算黃金在1

000等份合金中所佔等份的數字;

第b條

開數;及

第c條

若純度為按重量計算在1 000等份合金中黃金所佔等份不少於999份,則可稱為“足金”。

第2條

供應人須將按照第(1)款所發出的發票或收據的文本保留一段由發出日期起計不少於3年的期間。

第3條

任何人違反第(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個月。

第7條須展示的告示

(1) 除非在供應或要約供應之處向所有顧客顯眼地展示一份符合指明的格式的告示,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零售層面的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供應或要約供應任何以黃金或黃金合金製成的製品。

(2) 根據第(1)款展示的告示的大小不得小於210毫米 × 297毫米。

(3) 在根據第(1)款展示的告示中出現的字母及字樣的高度不得少於5毫米。

第1條

除非在供應或要約供應之處向所有顧客顯眼地展示一份符合指明的格式的告示,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零售層面的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供應或要約供應任何以黃金或黃金合金製成的製品。

第2條

根據第(1)款展示的告示的大小不得小於210毫米 × 297毫米。

第3條

在根據第(1)款展示的告示中出現的字母及字樣的高度不得少於5毫米。

第8條表面經過處理的製品

(1) 如表面曾以黃金處理的製品,註上說明該項處理的字句標記,而其中包括“gold”一詞,則該項說明中的其他字句 —— (a) 須以英文表達;及

(b) 不得不及“gold”一詞顯眼。

(2) 如表面曾以黃金處理的製品,註上說明該項處理的字句標記,而其中包括“黃金”或“金”的字樣,則該項說明中的其他字句 —— (a) 須以中文表達;及

(b) 不得不及“黃金”或“金”(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字樣顯眼。

第1條
第a條

須以英文表達;及

第b條

不得不及“gold”一詞顯眼。

69 條

引用此法例

《商品說明(標記)(黃金及黃金合金)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62A(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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