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安全)(〈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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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安全)(〈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規例
已就該等貨物,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約,而該合約是由該人與該承運人訂立的,或是以該人的名義與該承運人訂立的,或是代表該人與該承運人訂立的;或
該等貨物已根據就它們訂立的海上貨物運輸合約,交付予承運人,而該項交付,是由該人進行的,或是以該人的名義進行的,或是代表該人進行的;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規例適用於 —— (a) 在任何地方的香港船舶;及
(b) 在香港水域內的非香港船舶。
(2) 凡某非香港船舶的船旗國不屬公約的締約國,而倘非因事故該船舶不會在香港水域內,則本規例不適用於該船舶。上述事故,指惡劣天氣,或該船舶的船東、承租人(如有的話)及船長均不能阻止或預防的其他情況。
(3) 在本條中 ——
在任何地方的香港船舶;及
在香港水域內的非香港船舶。
凡某非香港船舶的船旗國不屬公約的締約國,而倘非因事故該船舶不會在香港水域內,則本規例不適用於該船舶。上述事故,指惡劣天氣,或該船舶的船東、承租人(如有的話)及船長均不能阻止或預防的其他情況。
(1) 就屬《固體散裝貨規則》附錄1所列的貨物種類的固體散裝貨物而言 —— (a) 除非在裝載前,已根據向船舶的船長提供關於該貨物的資料,否則該船長不得接受該貨物供裝載;及
(b)
(2) 就不屬《固體散裝貨規則》附錄1所列的貨物種類的固體散裝貨物而言 —— (a)
(b) 該船舶的船長,須確保該貨物的運輸符合、、、、及。
(3) 船舶的船長違反第(1)或(2)款,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
除非在裝載前,已根據向船舶的船長提供關於該貨物的資料,否則該船長不得接受該貨物供裝載;及
該附錄的個別就該貨物種類訂定的條文;及
、、、、及。
關於該貨物的特質及特性的資料;及
運載和處理該貨物所要求的條件;及
該船舶的船長,須確保該貨物的運輸符合、、、、及。
船舶的船長違反第(1)或(2)款,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
(1) 運載固體散裝貨物的船舶的船長,須確保以下各項 —— (a) 該等貨物的重量,遵照《固體散裝貨規則》第2.1條就貨物分布指明的規定(),分布在整艘船舶上;
(b) 該等貨物遵照該等規定擺放;及
(c) 高密度貨物遵照該等規定裝載和分布。
(2) 運載固體散裝貨物的船舶的船長,須確保遵照《固體散裝貨規則》第2.1.3.1條,在該船舶上備有一本穩定性資料小冊子,以計算該船舶的穩定性。
(3) 如船舶在中甲板貨艙或在有局部充填的貨艙,運載固體散裝貨物,而該船舶的船長懷疑該等貨物可能容易移位,該船長須確保遵照《固體散裝貨規則》第2.1.3.2條,在該船舶上備有防移板及防移箱。
(4) 如將固體散裝貨物裝載在船舶上,或將其從船舶卸下,該船舶的船長,須確保該項裝載或卸下符合《固體散裝貨規則》第2.2條。
(5) 船舶的船長違反第(1)、(2)、(3)或(4)款,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
該等貨物的重量,遵照《固體散裝貨規則》第2.1條就貨物分布指明的規定(),分布在整艘船舶上;
該等貨物遵照該等規定擺放;及
高密度貨物遵照該等規定裝載和分布。
運載固體散裝貨物的船舶的船長,須確保遵照《固體散裝貨規則》第2.1.3.1條,在該船舶上備有一本穩定性資料小冊子,以計算該船舶的穩定性。
如船舶在中甲板貨艙或在有局部充填的貨艙,運載固體散裝貨物,而該船舶的船長懷疑該等貨物可能容易移位,該船長須確保遵照《固體散裝貨規則》第2.1.3.2條,在該船舶上備有防移板及防移箱。
如將固體散裝貨物裝載在船舶上,或將其從船舶卸下,該船舶的船長,須確保該項裝載或卸下符合《固體散裝貨規則》第2.2條。
船舶的船長違反第(1)、(2)、(3)或(4)款,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
(1) 《固體散裝貨規則》第3.1.2條提述的船舶的船長,須確保 —— (a) 遵照該條,進行船上例行運作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及
(b) 將該等評估的詳情,記錄在該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內,並記錄就進行該等評估的時間作出的建議。
(2) 運載危險貨物的船舶的船長,須確保遵照《固體散裝貨規則》第3.1條,在該船舶上備有應對事故指示及醫療急救指示。
(3) 如固體散裝貨物具有《固體散裝貨規則》第3.2條描述的特質,而該等貨物 —— (a) 裝載在船舶上;及
(b) 由該船舶運載,
(4) 如船舶運載帶粉塵的固體散裝貨物,該船舶的船長,須確保採取《固體散裝貨規則》第3.3條指明的預防措施,以盡量減低與接觸該等貨物的粉塵有關連的健康風險。
(5) 如 —— (a) 將可能構成火警或爆炸危險的固體散裝貨物裝載在船舶上,或將其從船舶卸下,或以船舶運載該等貨物;或
(b) 從貨艙清除殘留的該等貨物,
(6) 如船舶運載可能釋出有毒、易燃或危險氣體的固體散裝貨物,該船舶的船長,須確保運載該等貨物的貨艙遵照 —— (a) 《固體散裝貨規則》第3.5條;及
(b) 該規則附錄1的個別就該等貨物訂定的條文,
(7) 船舶的船長須確保 —— (a) 遵照《固體散裝貨規則》第3.6條,在該船舶上進行的途中熏蒸及氣體濃度安全測試;及
(b) 將該等測試所得的讀數,記錄在該船舶的航海日誌內。
(8) 船舶的船長違反第(1)、(2)、(3)、(4)、(5)、(6)或(7)款,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
遵照該條,進行船上例行運作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及
將該等評估的詳情,記錄在該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內,並記錄就進行該等評估的時間作出的建議。
運載危險貨物的船舶的船長,須確保遵照《固體散裝貨規則》第3.1條,在該船舶上備有應對事故指示及醫療急救指示。
裝載在船舶上;及
由該船舶運載,
如船舶運載帶粉塵的固體散裝貨物,該船舶的船長,須確保採取《固體散裝貨規則》第3.3條指明的預防措施,以盡量減低與接觸該等貨物的粉塵有關連的健康風險。
將可能構成火警或爆炸危險的固體散裝貨物裝載在船舶上,或將其從船舶卸下,或以船舶運載該等貨物;或
從貨艙清除殘留的該等貨物,
《固體散裝貨規則》第3.5條;及
該規則附錄1的個別就該等貨物訂定的條文,
遵照《固體散裝貨規則》第3.6條,在該船舶上進行的途中熏蒸及氣體濃度安全測試;及
將該等測試所得的讀數,記錄在該船舶的航海日誌內。
引用此法例
《商船(安全)(〈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69AZ(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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