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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安全)(〈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規例

章號
Cap. 369AZ
版本日期
條文數
99
第shortTitle條

《商船(安全)(〈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規例》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已就該等貨物,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約,而該合約是由該人與該承運人訂立的,或是以該人的名義與該承運人訂立的,或是代表該人與該承運人訂立的;或

第b條

該等貨物已根據就它們訂立的海上貨物運輸合約,交付予承運人,而該項交付,是由該人進行的,或是以該人的名義進行的,或是代表該人進行的;

第3條適用範圍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規例適用於 —— (a) 在任何地方的香港船舶;及

(b) 在香港水域內的非香港船舶。

(2) 凡某非香港船舶的船旗國不屬公約的締約國,而倘非因事故該船舶不會在香港水域內,則本規例不適用於該船舶。上述事故,指惡劣天氣,或該船舶的船東、承租人(如有的話)及船長均不能阻止或預防的其他情況。

(3) 在本條中 ——

第1條
第a條

在任何地方的香港船舶;及

第b條

在香港水域內的非香港船舶。

第2條

凡某非香港船舶的船旗國不屬公約的締約國,而倘非因事故該船舶不會在香港水域內,則本規例不適用於該船舶。上述事故,指惡劣天氣,或該船舶的船東、承租人(如有的話)及船長均不能阻止或預防的其他情況。

第3條
第4條除非符合某些條件,否則船長不得接受固體散裝貨物供裝載

(1) 就屬《固體散裝貨規則》附錄1所列的貨物種類的固體散裝貨物而言 —— (a) 除非在裝載前,已根據向船舶的船長提供關於該貨物的資料,否則該船長不得接受該貨物供裝載;及

(b)

(2) 就不屬《固體散裝貨規則》附錄1所列的貨物種類的固體散裝貨物而言 —— (a)

(b) 該船舶的船長,須確保該貨物的運輸符合、、、、及。

(3) 船舶的船長違反第(1)或(2)款,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

第1條
第a條

除非在裝載前,已根據向船舶的船長提供關於該貨物的資料,否則該船長不得接受該貨物供裝載;及

第b條
第1條

該附錄的個別就該貨物種類訂定的條文;及

第2條

、、、、及。

第2條
第a條
第1條

關於該貨物的特質及特性的資料;及

第2條

運載和處理該貨物所要求的條件;及

第b條

該船舶的船長,須確保該貨物的運輸符合、、、、及。

第3條

船舶的船長違反第(1)或(2)款,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

第5條裝貨、運貨及卸貨的一般規定

(1) 運載固體散裝貨物的船舶的船長,須確保以下各項 —— (a) 該等貨物的重量,遵照《固體散裝貨規則》第2.1條就貨物分布指明的規定(),分布在整艘船舶上;

(b) 該等貨物遵照該等規定擺放;及

(c) 高密度貨物遵照該等規定裝載和分布。

(2) 運載固體散裝貨物的船舶的船長,須確保遵照《固體散裝貨規則》第2.1.3.1條,在該船舶上備有一本穩定性資料小冊子,以計算該船舶的穩定性。

(3) 如船舶在中甲板貨艙或在有局部充填的貨艙,運載固體散裝貨物,而該船舶的船長懷疑該等貨物可能容易移位,該船長須確保遵照《固體散裝貨規則》第2.1.3.2條,在該船舶上備有防移板及防移箱。

(4) 如將固體散裝貨物裝載在船舶上,或將其從船舶卸下,該船舶的船長,須確保該項裝載或卸下符合《固體散裝貨規則》第2.2條。

(5) 船舶的船長違反第(1)、(2)、(3)或(4)款,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

第1條
第a條

該等貨物的重量,遵照《固體散裝貨規則》第2.1條就貨物分布指明的規定(),分布在整艘船舶上;

第b條

該等貨物遵照該等規定擺放;及

第c條

高密度貨物遵照該等規定裝載和分布。

第2條

運載固體散裝貨物的船舶的船長,須確保遵照《固體散裝貨規則》第2.1.3.1條,在該船舶上備有一本穩定性資料小冊子,以計算該船舶的穩定性。

第3條

如船舶在中甲板貨艙或在有局部充填的貨艙,運載固體散裝貨物,而該船舶的船長懷疑該等貨物可能容易移位,該船長須確保遵照《固體散裝貨規則》第2.1.3.2條,在該船舶上備有防移板及防移箱。

第4條

如將固體散裝貨物裝載在船舶上,或將其從船舶卸下,該船舶的船長,須確保該項裝載或卸下符合《固體散裝貨規則》第2.2條。

第5條

船舶的船長違反第(1)、(2)、(3)或(4)款,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

第6條人員及船舶的安全

(1) 《固體散裝貨規則》第3.1.2條提述的船舶的船長,須確保 —— (a) 遵照該條,進行船上例行運作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及

(b) 將該等評估的詳情,記錄在該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內,並記錄就進行該等評估的時間作出的建議。

(2) 運載危險貨物的船舶的船長,須確保遵照《固體散裝貨規則》第3.1條,在該船舶上備有應對事故指示及醫療急救指示。

(3) 如固體散裝貨物具有《固體散裝貨規則》第3.2條描述的特質,而該等貨物 —— (a) 裝載在船舶上;及

(b) 由該船舶運載,

(4) 如船舶運載帶粉塵的固體散裝貨物,該船舶的船長,須確保採取《固體散裝貨規則》第3.3條指明的預防措施,以盡量減低與接觸該等貨物的粉塵有關連的健康風險。

(5) 如 —— (a) 將可能構成火警或爆炸危險的固體散裝貨物裝載在船舶上,或將其從船舶卸下,或以船舶運載該等貨物;或

(b) 從貨艙清除殘留的該等貨物,

(6) 如船舶運載可能釋出有毒、易燃或危險氣體的固體散裝貨物,該船舶的船長,須確保運載該等貨物的貨艙遵照 —— (a) 《固體散裝貨規則》第3.5條;及

(b) 該規則附錄1的個別就該等貨物訂定的條文,

(7) 船舶的船長須確保 —— (a) 遵照《固體散裝貨規則》第3.6條,在該船舶上進行的途中熏蒸及氣體濃度安全測試;及

(b) 將該等測試所得的讀數,記錄在該船舶的航海日誌內。

(8) 船舶的船長違反第(1)、(2)、(3)、(4)、(5)、(6)或(7)款,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

第1條
第a條

遵照該條,進行船上例行運作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及

第b條

將該等評估的詳情,記錄在該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內,並記錄就進行該等評估的時間作出的建議。

第2條

運載危險貨物的船舶的船長,須確保遵照《固體散裝貨規則》第3.1條,在該船舶上備有應對事故指示及醫療急救指示。

第3條
第a條

裝載在船舶上;及

第b條

由該船舶運載,

第4條

如船舶運載帶粉塵的固體散裝貨物,該船舶的船長,須確保採取《固體散裝貨規則》第3.3條指明的預防措施,以盡量減低與接觸該等貨物的粉塵有關連的健康風險。

第5條
第a條

將可能構成火警或爆炸危險的固體散裝貨物裝載在船舶上,或將其從船舶卸下,或以船舶運載該等貨物;或

第b條

從貨艙清除殘留的該等貨物,

第6條
第a條

《固體散裝貨規則》第3.5條;及

第b條

該規則附錄1的個別就該等貨物訂定的條文,

第7條
第a條

遵照《固體散裝貨規則》第3.6條,在該船舶上進行的途中熏蒸及氣體濃度安全測試;及

第b條

將該等測試所得的讀數,記錄在該船舶的航海日誌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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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此法例

《商船(安全)(〈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69AZ(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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