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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煙(公眾衞生)(訂明資訊)令

章號
Cap. 371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31
第1條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吸煙(公眾衞生)(訂明資訊)令》。

第2條
第2A條釋義

(1) 在本命令中 ——

(2) 就而言,某封包如符合以下說明,即屬附封條指明封包 —— (a) 該封包沒有符合以下說明的蓋:在該蓋處於閉合狀況時,該蓋的任何部分,構成展示健康忠告的表面的一部分;

(b) 該封包之上有一張指明封條,而該封條局部遮蔽在該封包的任何表面之上展示的任何健康忠告;及

(c) 該忠告如此受遮蔽的範圍,闊度不超過23毫米,而長度不超過14毫米。

第1條
第a條

指該封包或盛器的外部表面;及

第b條

如該封包或盛器的蓋有任何部分構成某表面的一部分——包括該蓋的該部分;

第a條

展示健康忠告的2個表面的頂端部分;及

第b條

鄰接上述2個表面的頂端的表面。

第2條
第a條

該封包沒有符合以下說明的蓋:在該蓋處於閉合狀況時,該蓋的任何部分,構成展示健康忠告的表面的一部分;

第b條

該封包之上有一張指明封條,而該封條局部遮蔽在該封包的任何表面之上展示的任何健康忠告;及

第c條

該忠告如此受遮蔽的範圍,闊度不超過23毫米,而長度不超過14毫米。

第3條香煙的封包或零售盛器上的健康忠告及焦油量和尼古丁量說明

(1) 就本條例而言,本條適用於載有20支或多於20支香煙的封包及載有裝載任何數量香煙的香煙包的零售盛器。

(2) 每個封包及每個盛器,均須展示健康忠告,以及焦油量和尼古丁量說明。

(3) 除第(9)款另有規定外,健康忠告及焦油量和尼古丁量說明,均須印在封包及盛器之上。

(4) 健康忠告須符合以下規定 —— (a)

(b) 須展示於每個封包及每個盛器的最大的2個表面之上;

(c) 如封包或盛器有多於2個最大的表面——須展示於任何2個該等表面之上;

(d) 在符合(a)段的規定下,該2個表面,須分別展示同一忠告的A版本的中文版本及英文版本,或B版本的中文版本及英文版本,或C版本的中文版本及英文版本;

(e) 忠告的每個中文或英文版本,均須至少覆蓋展示該版本的表面的面積的85%。

(5) 儘管有第(4)款的規定,如封包或盛器呈圓柱體形 —— (a) 健康忠告須符合訂明的其中一個式樣;

(b)

(c)

(6) 為施行第及款,就每一個牌子的香煙而言,在任何一段連續24個月的期間內,或訂明的每一健康忠告式樣,須以相同的頻密程度,展示於載有該牌子的香煙的封包及零售盛器之上。

(7) 焦油量和尼古丁量說明 —— (a) 須符合訂明的其中一個式樣;及

(b) 須展示於每個封包及每個零售盛器的某個表面(展示健康忠告的表面除外)之上。

(8) 除獲海關關長批准外,封包或零售盛器所展示的健康忠告及焦油量和尼古丁量說明,均不得被以下物品遮蔽 —— (a) 該封包或盛器的蓋(處於閉合狀況者)的任何部分;

(b) 附貼於該封包或盛器上的物件;

(c) 該封包或盛器的封套;

(d) 附貼於該封套上的物件;或

(e) 載於該封套內的東西。

(8A) 第(8)款不得僅因為有指明封條附貼於一個附封條指明封包之上,而屬就該封包而遭違反。

(9) 在以下情況下,健康忠告及焦油量和尼古丁量說明,可在穩固地附貼於封包或零售盛器的標籤之上展示 —— (a) 該封包或盛器以金屬製成,或是塑膠圓柱體;或

(b)

第1條

就本條例而言,本條適用於載有20支或多於20支香煙的封包及載有裝載任何數量香煙的香煙包的零售盛器。

第2條

每個封包及每個盛器,均須展示健康忠告,以及焦油量和尼古丁量說明。

第3條

除第(9)款另有規定外,健康忠告及焦油量和尼古丁量說明,均須印在封包及盛器之上。

第4條
第a條
第1條

在盛器及封包(附封條指明封包除外)上展示 ——須符合訂明的其中一個式樣的A版本或B版本;及

第2條

在附封條指明封包上展示——須符合訂明的其中一個式樣的C版本;

第b條

須展示於每個封包及每個盛器的最大的2個表面之上;

第c條

如封包或盛器有多於2個最大的表面——須展示於任何2個該等表面之上;

第d條

在符合(a)段的規定下,該2個表面,須分別展示同一忠告的A版本的中文版本及英文版本,或B版本的中文版本及英文版本,或C版本的中文版本及英文版本;

第e條

忠告的每個中文或英文版本,均須至少覆蓋展示該版本的表面的面積的85%。

第5條
第a條

健康忠告須符合訂明的其中一個式樣;

第b條
第1條

須展示於該圓柱體的彎曲表面之上;及

第2條

須至少覆蓋該表面的面積的85%;及

第c條
第1條

須展示於該圓柱體的蓋的頂部表面之上;及

第1條

須至少覆蓋該表面的面積的50%。

第6條

為施行第及款,就每一個牌子的香煙而言,在任何一段連續24個月的期間內,或訂明的每一健康忠告式樣,須以相同的頻密程度,展示於載有該牌子的香煙的封包及零售盛器之上。

第7條
第a條

須符合訂明的其中一個式樣;及

第b條

須展示於每個封包及每個零售盛器的某個表面(展示健康忠告的表面除外)之上。

第8條
第a條

該封包或盛器的蓋(處於閉合狀況者)的任何部分;

第b條

附貼於該封包或盛器上的物件;

第c條

該封包或盛器的封套;

第d條

附貼於該封套上的物件;或

第e條

載於該封套內的東西。

第8A條

第(8)款不得僅因為有指明封條附貼於一個附封條指明封包之上,而屬就該封包而遭違反。

第9條
第a條

該封包或盛器以金屬製成,或是塑膠圓柱體;或

第b條
第1條

期望在製造該封包或盛器時,在其上印上健康忠告及焦油量和尼古丁量說明,並不合理;及

第2條

只為一段有限的期間需要有該項批准,或只有需要就某特定批次的香煙而有該項批准。

第4條
第4A條雪茄、煙斗煙草或香煙煙草的零售盛器上的健康忠告(載有一支雪茄的零售盛器除外)

(1) 就本條例而言,本條適用於雪茄、煙斗煙草或香煙煙草的零售盛器(載有一支雪茄的零售盛器除外)。

(2) 每個盛器均須展示健康忠告。

(3) 除第(10)款另有規定外,健康忠告須印在盛器之上。

(4) 健康忠告須符合以下規定 —— (a) 須符合訂明的其中一個式樣的A版本或B版本;

(b) 須展示於每個盛器的最大的2個表面之上;

(c) 如盛器有多於2個最大的表面——須展示於任何2個該等表面之上;

(d) 如展示於雪茄的零售盛器之上,忠告亦須符合第(5)款;

(e) 如展示於煙斗煙草或香煙煙草的零售盛器之上,忠告亦須符合第(6)款。

(5) 就雪茄的零售盛器而言 —— (a)

(b)

(6) 就煙斗煙草或香煙煙草的零售盛器而言 —— (a) 在符合第款的規定下,展示有關忠告的2個表面,須分別展示同一忠告的A版本的中文版本及英文版本,或B版本的中文版本及英文版本;及

(b) 忠告的每個中文或英文版本,均須至少覆蓋展示該版本的表面的面積的85%。

(7) 儘管有第(4)、(5)及(6)款的規定,如盛器呈圓柱體形 —— (a) 健康忠告須符合訂明的其中一個式樣;

(b)

(c)

(8) 為施行第及款,就每一個牌子的雪茄、煙斗煙草或香煙煙草而言,在任何一段連續24個月的期間內,或訂明的每一健康忠告式樣,須以相同的頻密程度,展示於載有該牌子的雪茄、煙斗煙草或香煙煙草的零售盛器之上。

(9) 零售盛器所展示的健康忠告,不得被以下物品遮蔽 —— (a) 該盛器的蓋(處於閉合狀況者)的任何部分;

(b) 附貼於該盛器上的物件;

(c) 該盛器的封套;

(d) 附貼於該封套上的物件;或

(e) 載於該封套內的東西。

(10) 如海關關長信納,期望在製造零售盛器時在其上印上健康忠告,並不合理,而關長按此給予批准,則健康忠告可在穩固地附貼於該盛器的標籤之上展示。

131 條

引用此法例

《吸煙(公眾衞生)(訂明資訊)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71B(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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