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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已廢除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章號
Cap. 372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86
第1條導言
第1條引稱

本附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a條

劃供已付車費的乘客及獲授權人使用的部分;

第b條

設有票閘以供進出的部分;

第2條乘客的運載及所有乘客車票的發出
第3條車票

(1) 所有車票,不論本附例是否特別提述,均在下述規限下發出 —— (a) 本附例;及

(b) 該等車票上述明或提述的任何特別條件,或任何其他公布、告示、一覽表或列表中所載或提述的與該等車票有關的任何特別條件;該等特別條件如與本附例不一致,則以該等特別條件為準。

(2) 獲發給或由他人代其獲發給該等車票的人,均當作已知悉並已同意本附例的所有規定及任何特別條件,而公司的法律責任(如有的話)須因而受局限而非擴大。

第1條
第a條

本附例;及

第b條

該等車票上述明或提述的任何特別條件,或任何其他公布、告示、一覽表或列表中所載或提述的與該等車票有關的任何特別條件;該等特別條件如與本附例不一致,則以該等特別條件為準。

第2條

獲發給或由他人代其獲發給該等車票的人,均當作已知悉並已同意本附例的所有規定及任何特別條件,而公司的法律責任(如有的話)須因而受局限而非擴大。

第4條車費

不時由公司或代公司按公司的權限發出的公布、告示、一覽表或列表所載的車費表,須當作為已或將在鐵路或其任何部分乘搭列車的車程所應向公司繳付的認可車費。

第5條拒予進入

公司或任何獲授權人如相信任何持有車票的人相當可能鬧事、行為不檢或作出使人反感的作為,可拒絕讓該人進入鐵路或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包括已付車費區域)。

第6條禁止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1) 任何人如未事先取得使車票持有人有權進入已付車費區域的車票亦無按以下方法恰當使用該車票,則除非獲得獲授權人特准,否則不得進入或離開,或企圖進入或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或在鐵路任何部分乘搭或企圖乘搭列車 —— (a) 在進入及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時將車票插入自動閘;或

(b) 如屬聰明卡,則在進入及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時以適當方式配合自動處理裝置使用該卡,使自己通過自動閘;或

(c) 以其他方式出示車票,並隨後交給一名獲授權人或職員。

(2) 乘客進入鐵路已付車費區域後,須於90分鐘內或公司訂明和公布的任何其他期限內,離開該區域,否則車票(不論是否有剩餘儲值)即告失效。

第1條
第a條

在進入及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時將車票插入自動閘;或

第b條

如屬聰明卡,則在進入及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時以適當方式配合自動處理裝置使用該卡,使自己通過自動閘;或

第c條

以其他方式出示車票,並隨後交給一名獲授權人或職員。

第2條

乘客進入鐵路已付車費區域後,須於90分鐘內或公司訂明和公布的任何其他期限內,離開該區域,否則車票(不論是否有剩餘儲值)即告失效。

第7條持不適當車票乘搭列車的人

(1) 任何人均不得在下述情況下於鐵路任何部分乘搭或企圖乘搭列車 —— (a) 並無持有車票;或

(b) 已遺失其車票;或

(c) 持失效車票;或

(d) 所持車票被不恰當地污損、損壞、切割、撕破、破裂或以其他方式干擾,以致車票上所印上的資料或密碼資料,全部或部分抹除或不能譯解,如屬聰明卡,則指所持聰明卡無法與自動處理裝置傳訊,又或以其他方式被更改或干擾;或

(e) 前往某車站,而所持車票在該車站屬無效;或

(f) 持有發給他人的個人車票。

(1A)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任何條文,即有責任應要求向獲授權人繳付附加費。

(2) 本條對佔用座位或站立的乘客,包括該等站立在走廊或過道的乘客,均同樣適用。

第1條
第a條

並無持有車票;或

第b條

已遺失其車票;或

第c條

持失效車票;或

第d條

所持車票被不恰當地污損、損壞、切割、撕破、破裂或以其他方式干擾,以致車票上所印上的資料或密碼資料,全部或部分抹除或不能譯解,如屬聰明卡,則指所持聰明卡無法與自動處理裝置傳訊,又或以其他方式被更改或干擾;或

第e條

前往某車站,而所持車票在該車站屬無效;或

第f條

持有發給他人的個人車票。

第1A條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任何條文,即有責任應要求向獲授權人繳付附加費。

第2條

本條對佔用座位或站立的乘客,包括該等站立在走廊或過道的乘客,均同樣適用。

第8條12歲以下兒童的附加費

如須就12歲以下的兒童繳付附加費,則只須繳付相等於成人乘客附加費一半的款項。

第9條對兒童年齡的決定

對於本附例所提述的兒童年齡的決定,處理票務或乘客事務的任何職員或獲授權人有絕對酌情決定權,而其決定就所有目的而言均為最終和有約束力的決定,且無須就其決定引致(不論如何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相應而生和非金錢上的損失)承擔任何性質的法律責任。

第10條乘客須乘坐正確的列車車廂隔間

乘客須確保自己登上擬乘搭的正確列車,並登上其車票屬有效的車廂或車廂隔間,並在已付適當車費的車站下車。

第11條頭等/普通等車票有效期限

普通等或頭等單程車票及普通等或頭等來回車票(本附例另有規定者除外)只在車票發出當日有效,如屬聰明卡,則在錄有適當的密碼當日有效。

第11A條來回月票的有效範圍

來回月票於車票上所顯示的日子當日或該等日子之間乘搭車票上所印車站之間的列車有效,但離去的車程必須於月票發出當日乘搭。

第12條規管其他車票的有效期限

規管並非普通等單程或來回車票的任何車票的有效期限及特別條件,須為車票上所印者;如車票上並無印明有效期限及特別條件,則為由公司或代公司不時發出的公布、告示、一覽表或列表所載者。

第13條車票的檢查和出售

(1) 所有付費車票均屬公司財產;並須在鐵路處所內(包括已付車費區域)或在任何列車上,在職員或獲授權人的要求下隨時出示該等車票。

(2) 除車票發出條件另有指明或獲得職員或獲授權人准許外,任何失效車票不論是否有剩餘儲值,均須交還給公司。

(3) 沒有出示車票的乘客,不論原因為何,均有責任繳付附加費。

(4) 除獲公司或獲他人代公司特別授權外,任何人不得出售、企圖出售、要約出售或邀請他人購買任何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的車票。

(5) 在鐵路處所(包括已付車費區域)內或列車上持有或使用免費或優惠車票的乘客,在職員或獲授權人要求下,須出示充分證據證明其有權持有和使用該車票。

第1條

所有付費車票均屬公司財產;並須在鐵路處所內(包括已付車費區域)或在任何列車上,在職員或獲授權人的要求下隨時出示該等車票。

第2條

除車票發出條件另有指明或獲得職員或獲授權人准許外,任何失效車票不論是否有剩餘儲值,均須交還給公司。

第3條

沒有出示車票的乘客,不論原因為何,均有責任繳付附加費。

第4條

除獲公司或獲他人代公司特別授權外,任何人不得出售、企圖出售、要約出售或邀請他人購買任何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的車票。

第5條

在鐵路處所(包括已付車費區域)內或列車上持有或使用免費或優惠車票的乘客,在職員或獲授權人要求下,須出示充分證據證明其有權持有和使用該車票。

第14條車費的退回和車票的補發

(1) 就任何車票的退換或退款,公司具有絕對酌情決定權,並可扣除由公司不時訂明和公布的行政費用,且以公司不時訂明和公布的最高退款額為限。

(2) 退款形式,由公司絕對酌情決定。

(3) 公司並無責任發出車票以代替已遺失、誤置、未經使用或失效的車票,亦不會就任何該等車票的票值或因乘客沒有應要求出示車票而徵收的車費或附加費款額退款。

第1條

就任何車票的退換或退款,公司具有絕對酌情決定權,並可扣除由公司不時訂明和公布的行政費用,且以公司不時訂明和公布的最高退款額為限。

第2條

退款形式,由公司絕對酌情決定。

第3條

公司並無責任發出車票以代替已遺失、誤置、未經使用或失效的車票,亦不會就任何該等車票的票值或因乘客沒有應要求出示車票而徵收的車費或附加費款額退款。

第15條列車載位不足

(1) 公司無須就因已發出的某一等級車票的載位不足,以致乘客未能乘搭某列列車或該列列車的某一等級的車廂隔間或車廂而承擔法律責任。

(2) 如已發出頭等車票而列車頭等載位不足,持有頭等車票的乘客可乘搭普通等,但無權就車費的適當差額申索退款。

第1條

公司無須就因已發出的某一等級車票的載位不足,以致乘客未能乘搭某列列車或該列列車的某一等級的車廂隔間或車廂而承擔法律責任。

第2條

如已發出頭等車票而列車頭等載位不足,持有頭等車票的乘客可乘搭普通等,但無權就車費的適當差額申索退款。

第16條列車服務時間表及時間

(1) 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的時間表所指明的列車服務,可隨時更改、暫停或撤銷而無須通知。

(2) 公司發出的時間表須按香港本地時間以24小時記時法提述。

第1條

由公司或代公司發出的時間表所指明的列車服務,可隨時更改、暫停或撤銷而無須通知。

286 條

引用此法例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7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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