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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1) 本規例可引稱為。
(2)
本規例可引稱為。
水、燃料、蓄電池及其他用作推進的裝備、散裝工具及散裝裝備;
裝配在拖拉機上用作與農業或林業操作相關的土地工作的機具;
由於在作上述用途時的需要,不能在所有方面符合本規例的規定;及
除運載由該汽車或拖車上的器具從地面挖掘出來的挖出物,或運載該特別設計汽車或拖車在運載時使用或處理的材料外,其構造並不是主要作運載之用;或
並不是在所有方面符合本規例規定的移動式起重機;
該拖拉機的設計及用途主要是為並非道路的地方工作的,或在道路上只用作與築路、維修或收集垃圾相關的工作(包括任何裝有一種或多種機具的汽車,而該等機具的設計,主要是與該等工作相關使用,不論其本身是否設計用來載貨);及
該拖拉機的構造,使其在以本身動力行駛時,不能在水平面上超過每小時30公里的速度;
由2個可產生制動力的獨立機械裝置組成,而不計操作工具在內,上述獨立裝置其中一個有任何部分(固定組件或制動蹄支承銷除外)失效,亦不會減低另一個獨立裝置可產生的制動力;
上述2個獨立裝置均由共用的操作工具操作;及
上述2個獨立裝置的制動效能均可輕易檢查;
裝配在車輛外面;及
能夠升起或向上延伸(不論它能夠升起或延伸的角度為何);
一個設有連續封閉式氣腔的輪胎,而該氣腔所載的空氣,當輪胎在正常使用狀況且無任何負載時,其壓力遠超過大氣壓力;
可無需從車輪或車輛除下,即可充氣或放氣;及
在構造上,當輪胎放氣並承受正常負載時,輪胎的兩邊會扁塌;
任何後視鏡;
任何攝像顯示器系統的攝像器部件;
任何起動手搖柄;
任何放下的車罩;
任何屬於安裝在車輛上的轉台式安全出口一部分的可延伸或伸縮式機械裝置;
任何前角標誌燈或旁標誌燈;及
任何屬於倒車視像裝置的攝像器部件,
車輛停定時放下以方便裝卸貨物的尾板;
放下以方便運載負載物但並無必要用來承擔該負載物的尾板,而該等負載物本身至少會伸展至尾板在直立時的位置;或
經構造或改裝用以裝載貨物一起搬上或搬離車輛的容器,而該容器實際上不時作該用途;
從該平面垂直量度至該車輛的最高點的車輛高度;或
從該平面垂直量度至該車輛的負載物的最高點的車輛高度,
任何後視鏡;
任何攝像顯示器系統的攝像器部件;
任何轉向指示器;
任何輪胎由於車輛的重量而引致變形的部分;及
任何前角標誌燈或旁標誌燈,
車輛停定時放下以方便裝卸貨物的側板;或
經構造或改裝用以裝載貨物一起搬上或搬離車輛的容器,而該容器實際上不時作該用途;
(如屬只由內燃引擎驅動的汽車) 控制該汽車的引擎的燃油供應;
(如屬只由馬達驅動的汽車) 控制該汽車的馬達輸出;或
(如屬可由內燃引擎及馬達一同或分別驅動的汽車)控制該汽車的引擎的燃油供應及其馬達輸出;
該對大燈的每一盞燈均處於離地面同樣的高度;及
該對大燈的每一盞燈的中心點,與通過車輛縱軸綫的上述垂直平面的距離,不會相差超過25毫米;
該車輛上打開或伸出的門、鉸接式側欄板或其他可調節部分;
後視鏡;
攝像顯示器系統的攝像器部件;或
轉向指示器;
半拖車;或
引用此法例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74A(檢索日期: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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