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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

章號
Cap. 374Q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25
第1條導言
第1條引稱

(1) 本規例可引稱為。

(2)

第1條

本規例可引稱為。

第2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沿着該行車綫的左邊是另一條行車綫;及

第b條
第1條
第A條

是《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505或607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或

第B條

如無任何上述道路標記,則是路邊石、屏障欄或工程範圍;或

第2條
第A條

是《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505、512、606或607號圖形,或第951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或

第B條

如無任何上述道路標記,則是路邊石、屏障欄或工程範圍;

第a條

沿着該行車綫的右邊是另一條行車綫;及

第b條
第1條
第A條

是《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505、512、606或607號圖形,或第951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或

第B條

如無任何上述道路標記,則是路邊石、屏障欄或工程範圍;或

第2條
第A條

是《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505或607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或

第B條

如無任何上述道路標記,則是路邊石、屏障欄或工程範圍;

第3條對“國家”的適用範圍

除有其他明文規定外,本規例適用於“國家”的公共服務車輛及人員。

第2條獲准的交通
第4條獲准車輛

(1) 除第(2)款及及另有規定外,除非某車輛是符合以下規格的指明車輛,否則任何人不得在快速公路上駕駛或使用該車輛 —— (a) 該車輛只由內燃引擎驅動或能夠由內燃引擎及馬達一同或分別驅動,而該引擎的汽缸容量不少於125立方厘米;或

(b)

(1A)-(1B)

(1C) 為免生疑問,就登記文件所示明的額定功率而言,只有等同或高於第款所指的適用限值的數值,方視為不少於該限值。

(2) 第(1)款不適用於以下車輛 —— (a) 正在由第(1)款或由(b)或(c)段所提述車輛拖曳的拖車;

(b)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獲發許可證的汽車;或

(c)

(3) 在本條中 ——

第1條
第a條

該車輛只由內燃引擎驅動或能夠由內燃引擎及馬達一同或分別驅動,而該引擎的汽缸容量不少於125立方厘米;或

第b條
第1條

如屬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3千瓦;或

第2條

如屬並非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的車輛——7千瓦。

第1A,1B條
第1C條

為免生疑問,就登記文件所示明的額定功率而言,只有等同或高於第款所指的適用限值的數值,方視為不少於該限值。

第2條
第a條

正在由第(1)款或由(b)或(c)段所提述車輛拖曳的拖車;

第b條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獲發許可證的汽車;或

第c條
第i條

由特區政府所擁有的;或

第ii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所使用的,

第3條
第a條

私家車;

第b條

的士;

第c條

私家小巴;

第d條

私家巴士;

第e條

公共巴士;

第f條

輕型貨車;

第g條

中型貨車;

第h條

重型貨車;

第1條

電單車;

第j條

機動三輪車;或

第k條

救援車輛。

第5條學習駕駛人士所駕車輛的禁止

任何人如只憑藉其持有學習駕駛執照而獲授權駕駛汽車,不得在快速公路上駕駛或使用該車輛。

225 條

引用此法例

《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74Q(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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