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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
(1) 本規例可引稱為。
(2)
本規例可引稱為。
沿着該行車綫的左邊是另一條行車綫;及
是《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505或607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或
如無任何上述道路標記,則是路邊石、屏障欄或工程範圍;或
是《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505、512、606或607號圖形,或第951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或
如無任何上述道路標記,則是路邊石、屏障欄或工程範圍;
沿着該行車綫的右邊是另一條行車綫;及
是《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505、512、606或607號圖形,或第951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或
如無任何上述道路標記,則是路邊石、屏障欄或工程範圍;或
是《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505或607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道路標記;或
如無任何上述道路標記,則是路邊石、屏障欄或工程範圍;
除有其他明文規定外,本規例適用於“國家”的公共服務車輛及人員。
(1) 除第(2)款及及另有規定外,除非某車輛是符合以下規格的指明車輛,否則任何人不得在快速公路上駕駛或使用該車輛 —— (a) 該車輛只由內燃引擎驅動或能夠由內燃引擎及馬達一同或分別驅動,而該引擎的汽缸容量不少於125立方厘米;或
(b)
(1A)-(1B)
(1C) 為免生疑問,就登記文件所示明的額定功率而言,只有等同或高於第款所指的適用限值的數值,方視為不少於該限值。
(2) 第(1)款不適用於以下車輛 —— (a) 正在由第(1)款或由(b)或(c)段所提述車輛拖曳的拖車;
(b)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獲發許可證的汽車;或
(c)
(3) 在本條中 ——
該車輛只由內燃引擎驅動或能夠由內燃引擎及馬達一同或分別驅動,而該引擎的汽缸容量不少於125立方厘米;或
如屬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3千瓦;或
如屬並非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的車輛——7千瓦。
為免生疑問,就登記文件所示明的額定功率而言,只有等同或高於第款所指的適用限值的數值,方視為不少於該限值。
正在由第(1)款或由(b)或(c)段所提述車輛拖曳的拖車;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獲發許可證的汽車;或
由特區政府所擁有的;或
中國人民解放軍所使用的,
私家車;
的士;
私家小巴;
私家巴士;
公共巴士;
輕型貨車;
中型貨車;
重型貨車;
電單車;
機動三輪車;或
救援車輛。
任何人如只憑藉其持有學習駕駛執照而獲授權駕駛汽車,不得在快速公路上駕駛或使用該車輛。
引用此法例
《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74Q(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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