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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章號
Cap. 382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2
第1條導言
第1條釋義
第a條

立法會的任何常設委員會、專責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

第b條

(a)段所提述的任何委員會的小組委員會;

第a條

大樓的圖則;或

第b條

會議廳範圍的圖則;

第2條進入
第2條准許公眾人士進入公眾席
第3條訪客須領取和展示訪客證
第4條進入議員專用範圍的限制

(1) 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任何人未經主席准許,不得進入在圖則上註明是前廳的地方或任何委員會會議室。

(2) 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任何人未經議員或秘書准許,不得進入在圖則上註明是議員專用範圍的地方。

第1條

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任何人未經主席准許,不得進入在圖則上註明是前廳的地方或任何委員會會議室。

第2條

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任何人未經議員或秘書准許,不得進入在圖則上註明是議員專用範圍的地方。

第5條進入主席套房的限制
第6條進入立法會辦事處的限制
第7條進入一般辦事處的限制
第8條使用議員入口的限制

立法會或委員會舉行會議時,除主席、議員、秘書、立法機關法律顧問或獲上述任何人士許可的人外,任何人不得使用在圖則上註明是議員入口的地方進出大樓,亦不得使用毗鄰該入口的升降機或扶手電梯。

第9條攜帶行李進入會議廳範圍的限制

(1) 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或獲議員或立法會人員許可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李進入會議廳範圍,但手袋或類似物品除外,而報界、電台及電視台的代表則可攜帶錄音或錄影器具或攝影機。

(2) 第(1)款所適用的人,如在進入會議廳範圍時或在內逗留時,攜帶手袋或類似物品,則在立法會人員要求下,須准許該人員搜查該手袋或類似物品。

第1條

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或獲議員或立法會人員許可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李進入會議廳範圍,但手袋或類似物品除外,而報界、電台及電視台的代表則可攜帶錄音或錄影器具或攝影機。

第2條

第(1)款所適用的人,如在進入會議廳範圍時或在內逗留時,攜帶手袋或類似物品,則在立法會人員要求下,須准許該人員搜查該手袋或類似物品。

第3條行為
第10條吸煙及進食的限制

(1) 任何人不得在大樓內吸煙。

(2)

(3) 任何人不得 —— (a) 於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在會議廳內進食;或

(b) 於任何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開會時,在委員會會議室內進食,但如該委員會的主席准許則除外。

第1條

任何人不得在大樓內吸煙。

第2條
第3條
第a條

於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在會議廳內進食;或

第b條

於任何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開會時,在委員會會議室內進食,但如該委員會的主席准許則除外。

第11條遵守秩序的規定
第12條在旁聽席上的行為

(1) 在記者席或公眾席上,任何人不得展示任何標誌、標語或橫幅。

(2) 在記者席或公眾席上,任何人不得展示在任何衣物上的標誌或標語。

(3) 任何人展示標誌、標語或橫幅,或展示在任何衣物上的標誌或標語,或立法會人員認為該人會展示標誌、標語或橫幅,或會展示在衣物上的標誌或標語,又或會作出其他不檢的行為,立法會人員可拒絕讓他進入記者席或公眾席。

(4) 立法會人員可暫時保管獲准進入記者席或公眾席的人所交出的任何物品。

第1條

在記者席或公眾席上,任何人不得展示任何標誌、標語或橫幅。

第2條

在記者席或公眾席上,任何人不得展示在任何衣物上的標誌或標語。

第3條

任何人展示標誌、標語或橫幅,或展示在任何衣物上的標誌或標語,或立法會人員認為該人會展示標誌、標語或橫幅,或會展示在衣物上的標誌或標語,又或會作出其他不檢的行為,立法會人員可拒絕讓他進入記者席或公眾席。

第4條

立法會人員可暫時保管獲准進入記者席或公眾席的人所交出的任何物品。

第4條提供予報界、電台及電視台的設施
第13條使用記者席的限制

(1) 除報界、電台或電視台的代表,立法會人員或經秘書許可的人外,任何人不得進入或使用記者席。

(2) 報界、電台或電視台的代表只可在立法會或委員會在會議廳或在設有記者席的委員會會議室舉行會議時,進入或使用記者席。

第1條

除報界、電台或電視台的代表,立法會人員或經秘書許可的人外,任何人不得進入或使用記者席。

第2條

報界、電台或電視台的代表只可在立法會或委員會在會議廳或在設有記者席的委員會會議室舉行會議時,進入或使用記者席。

第14條使用報界、電台及電視台的代表專用範圍的限制

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或經秘書許可的人外,任何人不得進入或使用在圖則上註明是報界、電台及電視台的代表專用範圍的地方。

第15條拍攝的限制
第a條

任何人不得拍攝會議程序,但如經秘書許可並從其指定的位置進行拍攝,則屬例外;

第b條

不准在會議廳或委員會會議室內使用閃光燈進行拍攝。

第5條緊急情況
第16條從大樓疏散的措施
42 條

引用此法例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82A(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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