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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inance

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條例

章號
Cap. 384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8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對製備、包裝、提供危險品以予空運和對危險品加上標記、標籤以予空運作出管制,以策安全,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3條關於危險品的規例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以 —— (a) 使附件以及規例所指明的技術指令版本,就任何人在製備、包裝、提供危險品以予空運,對危險品加上標記、標籤以予空運,以及危險品的包裝用品及文件安排方面所負有的責任與義務而言,均得以生效和施行;

(b) 賦權行政長官豁免任何人、危險品或包裝用品或任何種類或類別的人、危險品或包裝用品受該等規例管制;

(c)

(d) 概括而言,更有效施行本條例的條文和實現本條例的目的。

(2)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規定違反該等規例的任何指明條文,即屬犯罪,並可為此而訂明不超逾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的罰則。

第1條
第a條

使附件以及規例所指明的技術指令版本,就任何人在製備、包裝、提供危險品以予空運,對危險品加上標記、標籤以予空運,以及危險品的包裝用品及文件安排方面所負有的責任與義務而言,均得以生效和施行;

第b條

賦權行政長官豁免任何人、危險品或包裝用品或任何種類或類別的人、危險品或包裝用品受該等規例管制;

第c條
第i條

豁免任何人、危險品或包裝用品受該等規例管制;

第ii條

就規例所指明的事宜作出指示;及

第iii條

修訂規例的任何;及

第d條

概括而言,更有效施行本條例的條文和實現本條例的目的。

第2條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規定違反該等規例的任何指明條文,即屬犯罪,並可為此而訂明不超逾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的罰則。

第4條進入、視察及檢取的權力

(1) 為施行本條例,處長或他為下述事項而以書面授權的民航處任何人員(下稱)可無須手令(但在被要求時須出示其所據權限)而 —— (a) 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視察和檢查任何地方或處所(住宅處所除外),而該地方或處所,是他有理由相信擬予空運的危險品是在該處製造、貯存或使用或在該處製備、加工、包裝或處理的,或是與製備或包裝危險品以予空運有關或與其包裝用品有關的任何其他事情進行之處;亦可為確保本條例的規定獲得遵從或為任何與此有關的事宜而視察在任何上述地方或處所進行的任何活動,並作出查訊;

(b) 要求出示、查閱、審查、抄錄或複印在任何上述地方或處所內與(a)段所提述的任何事宜有關的任何紀錄或其他文件;

(c) 要求他根據本款有權進入的任何地方或處所的佔用人或由佔用人僱用於其內工作的人,將該地方或處所內的任何物品或物質的樣本交給他;

(d) 進入和搜查他有合理理由懷疑可能內有根據(h)段可予檢取的物品的任何地方或處所(住宅處所除外);

(e) 截停、登上和搜查他有合理理由懷疑可能內有根據(h)段可予檢取的物品的任何船隻、車輛或飛機;

(f) 檢視、開啟和檢查任何托運的危險品、包裝用品或包裹;

(g) 要求任何人提供關於危險品獲取來源的資料,或關於該等危險品或任何包裝用品的製造、包裝、標記或標籤的資料,或關於該等危險品的用途或目的地的資料;及

(h)

(1A) 凡任何人就根據第款被檢取、移走或扣留的任何物品而根據本條例被定罪,則該人即就該物品的檢取、移走和扣留所招致的合理開支而對政府負有法律責任;而該等開支可作為民事債項追討。

(2) 處長或獲授權人員可扣留他根據第(1)款獲賦權截停、登上和搜查的任何船隻、車輛或飛機,並可阻止任何人接近或登上該船隻、車輛或飛機,直至該船隻、車輛或飛機已被搜查為止。

(3) 裁判官如根據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在任何住宅處所內可能發現本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的證據,則可發出手令,授權處長或獲授權人員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和搜查該住宅處所,並行使手令所指明的第(1)款所訂的權力。

(4) 任何人 —— (a) 妨礙或延誤處長或獲授權人員行使由本條或根據本條賦予他的任何權力;或

(b) 在根據第款被要求提供資料時,故意或罔顧後果地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有關資料,

第1條
第a條

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視察和檢查任何地方或處所(住宅處所除外),而該地方或處所,是他有理由相信擬予空運的危險品是在該處製造、貯存或使用或在該處製備、加工、包裝或處理的,或是與製備或包裝危險品以予空運有關或與其包裝用品有關的任何其他事情進行之處;亦可為確保本條例的規定獲得遵從或為任何與此有關的事宜而視察在任何上述地方或處所進行的任何活動,並作出查訊;

第b條

要求出示、查閱、審查、抄錄或複印在任何上述地方或處所內與(a)段所提述的任何事宜有關的任何紀錄或其他文件;

第c條

要求他根據本款有權進入的任何地方或處所的佔用人或由佔用人僱用於其內工作的人,將該地方或處所內的任何物品或物質的樣本交給他;

第d條

進入和搜查他有合理理由懷疑可能內有根據(h)段可予檢取的物品的任何地方或處所(住宅處所除外);

第e條

截停、登上和搜查他有合理理由懷疑可能內有根據(h)段可予檢取的物品的任何船隻、車輛或飛機;

第f條

檢視、開啟和檢查任何托運的危險品、包裝用品或包裹;

第g條

要求任何人提供關於危險品獲取來源的資料,或關於該等危險品或任何包裝用品的製造、包裝、標記或標籤的資料,或關於該等危險品的用途或目的地的資料;及

第h條
第i條

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本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的發生有關的物品;或

第ii條

他覺得相當可能是任何上述罪行的證據的任何其他物品,或內有任何上述罪行的證據的任何其他物品。

第1A條

凡任何人就根據第款被檢取、移走或扣留的任何物品而根據本條例被定罪,則該人即就該物品的檢取、移走和扣留所招致的合理開支而對政府負有法律責任;而該等開支可作為民事債項追討。

第2條

處長或獲授權人員可扣留他根據第(1)款獲賦權截停、登上和搜查的任何船隻、車輛或飛機,並可阻止任何人接近或登上該船隻、車輛或飛機,直至該船隻、車輛或飛機已被搜查為止。

第3條

裁判官如根據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在任何住宅處所內可能發現本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的證據,則可發出手令,授權處長或獲授權人員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和搜查該住宅處所,並行使手令所指明的第(1)款所訂的權力。

第4條
第a條

妨礙或延誤處長或獲授權人員行使由本條或根據本條賦予他的任何權力;或

第b條

在根據第款被要求提供資料時,故意或罔顧後果地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有關資料,

第5條公司犯法時董事等的法律責任
第a條

構成該罪行的作為或不作為,是在他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發生的;及

第b條

在顧及以其身分所具有的職能的性質以及一切有關情況後,他已作出一切應作的合理監管和合理努力,以防止該罪行發生。

第6條沒收

裁判官可命令沒收與本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的發生有關的任何危險品及危險品包裝用品,而不論是否有任何人因該罪行而被控。

第7條關於其他成文法則的保留條文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的條文,對任何與危險品有關的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均具增補而無減損作用。

(2) 儘管《危險品條例》()另有規定,凡擬予空運的危險品按照本條例而適當包裝,且其包裝用品亦按照本條例適當地加上標記及標籤,則就以車輛或船隻運送往返任何機場而言,該等危險品及包裝用品須當作符合《危險品條例》()有關包裝、標記及標籤的規定。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的條文,對任何與危險品有關的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均具增補而無減損作用。

第2條

儘管《危險品條例》()另有規定,凡擬予空運的危險品按照本條例而適當包裝,且其包裝用品亦按照本條例適當地加上標記及標籤,則就以車輛或船隻運送往返任何機場而言,該等危險品及包裝用品須當作符合《危險品條例》()有關包裝、標記及標籤的規定。

38 條

引用此法例

《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84(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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