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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條例

章號
Cap. 386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32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就以下各項訂定條文:向在太平洋戰爭中對香港防衞有貢獻或在該戰爭中受苦的人及這些人的配偶,支付一項名為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的撫恤金及其他利益;設立一個委員會以就關於這些撫恤金及利益的事宜提供意見;以及附帶及相關事宜。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
第2條釋義
第2條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顧問委員會
第3條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顧問委員會

(1) 現設立一個“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顧問委員會”。

(2) 顧問委員會由1位主席及不少於4位其他成員組成,各成員均由行政長官委任。

(3) 根據第(2)款作出的委任的公告須在憲報刊登。

(4) 顧問委員會成員 —— (a) 的任期由行政長官決定;

(b) 可隨時藉給予行政長官書面通知而辭職;

(c) 如被行政長官信納為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以致喪失履行職務能力,或因其他理由不能夠或不適合執行顧問委員會成員的職能,可由行政長官免任。

(5) 顧問委員會可規管本身的程序。

第1條

現設立一個“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顧問委員會”。

第2條

顧問委員會由1位主席及不少於4位其他成員組成,各成員均由行政長官委任。

第3條

根據第(2)款作出的委任的公告須在憲報刊登。

第4條
第a條

的任期由行政長官決定;

第b條

可隨時藉給予行政長官書面通知而辭職;

第c條

如被行政長官信納為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以致喪失履行職務能力,或因其他理由不能夠或不適合執行顧問委員會成員的職能,可由行政長官免任。

第5條

顧問委員會可規管本身的程序。

第4條顧問委員會的職能

顧問委員會的職能是就與本條例的施行有關連的問題,向局長提供意見。

第3條撫恤金及附加利益
第5條撫恤金及附加利益的支付

一項名為“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的撫恤金及所規定的附加利益,須按照本條例條文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予合資格受益人。

第6條撫恤金享有權

(1) 合資格受益人自局長根據決定他是合資格受益人的日期起,有權在本條例的規限下,按照本條例的條文享有撫恤金,款額由局長不時指明。

(2)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第(1)款下的撫恤金享有權是一項權利。

第1條

合資格受益人自局長根據決定他是合資格受益人的日期起,有權在本條例的規限下,按照本條例的條文享有撫恤金,款額由局長不時指明。

第2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第(1)款下的撫恤金享有權是一項權利。

第7條申請成為合資格受益人身分

(1) 尋求合資格受益人身分的申請須向局長提出。

(2) 凡局長收到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而申請人提出證明令局長信納申請人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局長須決定申請人是合資格受益人 —— (a) 在緊接本條實施日期*之前,申請人是根據《香港國殤紀念基金條例》()設立的香港國殤紀念基金的受益人;

(b) 在緊接本條實施日期之前,申請人是一項名為“遠東賑濟基金”的非法定基金的受益人;

(c) 申請人曾申請上述香港國殤紀念基金或遠東賑濟基金下的利益,但在自1985年2月18日至本條實施日期的期間內,該申請純粹因為他的經濟能力超逾由有關基金管理當局訂明的經濟能力限額,而遭拒絕;

(d)

(da)

(e)

(f)

(g) 申請人於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1日期間,受到駐於香港的日本當局虐待,或在駐於香港的日本當局的命令之下受到虐待;

(h) 申請人的配偶符合(g)段指明的條件;

(i) 申請人在配偶去世後並無再婚,而其已故配偶於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1日期間,被駐於香港的日本當局處決,或在駐於香港的日本當局的命令之下被處決,而處決的理由,並非死者生前犯了一項如是在1941年12月7日所犯的,則在當日施行的香港法律下犯者會被強制性地判處死刑的罪行。

(3) 局長可決定拒絕一項尋求合資格受益人身分的申請,而如他這樣做,他須以書面通知有關申請人及顧問委員會主席,並須在通知書中說明該決定的理由。

(4) 除文意不容許外,在第(2)款中指明的條件均須解釋為須持續符合的條件,因此凡任何人因為符合第(2)款所列的某項條件,而獲決定為合資格受益人,如他不再符合該條件,他便即時喪失撫恤金享有權。

第1條

尋求合資格受益人身分的申請須向局長提出。

第2條
第a條

在緊接本條實施日期*之前,申請人是根據《香港國殤紀念基金條例》()設立的香港國殤紀念基金的受益人;

第b條

在緊接本條實施日期之前,申請人是一項名為“遠東賑濟基金”的非法定基金的受益人;

第c條

申請人曾申請上述香港國殤紀念基金或遠東賑濟基金下的利益,但在自1985年2月18日至本條實施日期的期間內,該申請純粹因為他的經濟能力超逾由有關基金管理當局訂明的經濟能力限額,而遭拒絕;

第d條
第i條

在1941年12月30日或之後結束的任何期間;或

第ii條

在1941年12月30日之前結束的任何期間(此期間祇適用於被拘禁在位於亞皆老街、寶雲道醫院、馬頭涌、馬頭圍、北角或深水埗的戰俘營的人);

第da條
第i條

罹受傷病;或

第ii條

被駐於香港的日本當局俘虜及拘禁;

第e條
第i條

的配偶已去世,而其已故配偶在去世前是會符合(d)或(da)段所指明的條件的;及

第ii條

並無再婚;

第f條
第i條

於1941年12月7日至1941年12月25日期間,服役於指明的任何隊伍;或

第ii條

於1942年2月3日至1945年9月1日期間,屬指明的隊伍的成員,

第A條

在執行任務過程中被殺;

第B條

因為在執行任務過程中所罹受的傷病而死亡;或

第C條

因為在服役期間或在從事該等隊伍行動期間(視屬何情況而定)所罹受的傷病或苦難而死亡;

第g條

申請人於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1日期間,受到駐於香港的日本當局虐待,或在駐於香港的日本當局的命令之下受到虐待;

第h條

申請人的配偶符合(g)段指明的條件;

第i條

申請人在配偶去世後並無再婚,而其已故配偶於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1日期間,被駐於香港的日本當局處決,或在駐於香港的日本當局的命令之下被處決,而處決的理由,並非死者生前犯了一項如是在1941年12月7日所犯的,則在當日施行的香港法律下犯者會被強制性地判處死刑的罪行。

第3條

局長可決定拒絕一項尋求合資格受益人身分的申請,而如他這樣做,他須以書面通知有關申請人及顧問委員會主席,並須在通知書中說明該決定的理由。

第4條

除文意不容許外,在第(2)款中指明的條件均須解釋為須持續符合的條件,因此凡任何人因為符合第(2)款所列的某項條件,而獲決定為合資格受益人,如他不再符合該條件,他便即時喪失撫恤金享有權。

第8條局長須諮詢顧問委員會

局長在根據作出任何決定之前,須諮詢顧問委員會。

第9條附加利益

(1) 局長可應合資格受益人或已故合資格受益人的遺產管理人在指明情況下提出的申請,決定在以指明方式符合或持續符合指明條件的情況下,支付指明數額的指明項目附加利益予該受益人或(視乎情況)該已故受益人的遺產。

(2)

132 條

引用此法例

《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8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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