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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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命令可引稱為。
(1) 根據本條例須付給出任陪審員的人的津貼是每天$995,按該人出任陪審員的每一天(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論)計算。
(2) 為施行本條例而訂明的津貼額是每天$995,該津貼額適用於有關人士出任陪審員的每一天或一天的部分。
根據本條例須付給出任陪審員的人的津貼是每天$995,按該人出任陪審員的每一天(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論)計算。
為施行本條例而訂明的津貼額是每天$995,該津貼額適用於有關人士出任陪審員的每一天或一天的部分。
《陪審員津貼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A(檢索日期: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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