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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電力(豁免)規例

章號
Cap. 406C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4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電力(豁免)規例》。

第2條根據本條例作出豁免的限制
第a條

生產及供應電力;

第b條

鐵路服務的運作;

第c條

用於電車或纜車軌道上的交通的車輛、車卡或訊號系統的操作或控制;

第d條

提供或維持公眾電訊服務;

第e條

行車隧道或鐵路隧道的操作或維修;

第f條

架空纜車的操作或維修;

第g條

製作、傳送或播放供公眾接收的電視或電台節目;或

第h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所界定的升降機或自動梯的操作或控制。

第3條政府及房屋委員會獲豁免
第a條

由政府裝設或維修的固定電力裝置;或

第b條

香港房屋委員會擁有的固定電力裝置。

第4條豁免供電商與用戶之間的連接

雖有的規定,署長除可在本條例所述情況下根據該條作出命令外,亦可就供電商的電力裝置與另一人的電力裝置之間的接駁或截離所需的電力工程,根據本條例作出命令。

14 條

引用此法例

《電力(豁免)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06C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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