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電力(豁免)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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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例可引稱為《電力(豁免)規例》。
生產及供應電力;
鐵路服務的運作;
用於電車或纜車軌道上的交通的車輛、車卡或訊號系統的操作或控制;
提供或維持公眾電訊服務;
行車隧道或鐵路隧道的操作或維修;
架空纜車的操作或維修;
製作、傳送或播放供公眾接收的電視或電台節目;或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所界定的升降機或自動梯的操作或控制。
由政府裝設或維修的固定電力裝置;或
香港房屋委員會擁有的固定電力裝置。
雖有的規定,署長除可在本條例所述情況下根據該條作出命令外,亦可就供電商的電力裝置與另一人的電力裝置之間的接駁或截離所需的電力工程,根據本條例作出命令。
《電力(豁免)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0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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