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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商船(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例

章號
Cap. 413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52
第1條導言
第1條引稱及釋義

(1) 本規例可引稱為。

(2)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第1條

本規例可引稱為。

第2條
第a條

HKNLS證書;或

第b條

由認可機構發出的香港有毒液體物質證書;

第a條

INLS證書;

第b條

由認可機構發出的國際有毒液體物質證書;或

第c條

由主管機關發出(或在主管機關的權限之下發出)的國際有毒液體物質證書;

第1A條釋義:船舶建造

(1) 就本規例而言,船舶建造是指 —— (a) 船舶的龍骨已安放;或

(b)

(2)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已改裝為化學品液貨船的船舶,不論其建造日期,均視作在該改裝開始之日建造的化學品液貨船。

(3) 如 —— (a) 已改裝船舶在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及

(b) 根據散化規則,該船舶獲核證為僅運輸下述貨品:屬該規則識別為只具有污染危害的物質者,

第1條
第a條

船舶的龍骨已安放;或

第b條
第1條

能識別為該船舶的建造開始;及

第2條

該船舶的裝配已開始,而裝配量至少為50公噸或所有結構材料估計重量的1%,以較少者為準。

第2條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已改裝為化學品液貨船的船舶,不論其建造日期,均視作在該改裝開始之日建造的化學品液貨船。

第3條
第a條

已改裝船舶在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及

第b條

根據散化規則,該船舶獲核證為僅運輸下述貨品:屬該規則識別為只具有污染危害的物質者,

第2條適用範圍

(1) 本規例適用於從事運輸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

(2) 本規例適用於在任何地方的香港船舶,以及正在香港水域內的其他船舶。

(3) 然而,凡船舶的註冊國不是公約國,而倘非因事故該船舶不會在香港水域內,則本規例不得因該船舶在香港水域內而對其適用。上述事故,指惡劣天氣,或船東、船長或承租人(如有的話)均不能防止的任何情況。

(4) 本規例不適用於 —— (a) 軍艦;

(b) 海軍輔助船艦;或

(c) 由某政府擁有或營運並僅用於政府的非商業服務用途的任何其他船舶。

第1條

本規例適用於從事運輸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

第2條

本規例適用於在任何地方的香港船舶,以及正在香港水域內的其他船舶。

第3條

然而,凡船舶的註冊國不是公約國,而倘非因事故該船舶不會在香港水域內,則本規例不得因該船舶在香港水域內而對其適用。上述事故,指惡劣天氣,或船東、船長或承租人(如有的話)均不能防止的任何情況。

第4條
第a條

軍艦;

第b條

海軍輔助船艦;或

第c條

由某政府擁有或營運並僅用於政府的非商業服務用途的任何其他船舶。

第2A條處長就委任的權力

(1) 為施行本規例,處長可以書面委任任何人為政府驗船師。

(2)

(3)-(4)

第1條

為施行本規例,處長可以書面委任任何人為政府驗船師。

第2條
第3,4條
第2AB條處長可認可機構以檢驗船舶及發出證書等
第a條

檢驗香港船舶;

第b條
第1條

國際有毒液體物質證書;或

第2條

香港有毒液體物質證書;

第c條

遵照《附則II》第9條,在該機構所發出的(b)段提述的證書上,作出簽註;

第d條

在有處長事先書面同意下,批准延長該機構所發出的(b)段提述的證書的有效期;

第e條

更改該機構所發出的(b)段提述的證書所載的詳情;

第f條

發出該機構所發出的(b)段提述的證書的經核證真實副本;及

第g條

指明該機構認為需要就香港船舶採取的糾正行動。

第2AC條處長可要求公約國檢驗香港船舶,並發出或簽註證書
第a條

代表處長遵照《附則II》,檢驗香港船舶;及

第b條
第1條

就該船舶發出國際有毒液體物質證書;或

第2條

在就該船舶發出的國際有毒液體物質證書上,作出簽註。

第2AD條處長可應公約國的要求檢驗非香港船舶,並發出或簽註證書
第a條

安排根據第V部,對香港水域內的非香港船舶進行檢驗,猶如該船舶是香港船舶一樣;及

第b條
第1條

根據第V部,就該船舶發出INLS證書,猶如該船舶是香港船舶一樣;或

252 條

引用此法例

《商船(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13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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