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例可引稱為《商船(報告污染事故)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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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報告污染事故)規例
於1972年11月13日在倫敦簽訂的《防止傾卸廢物及其他物品污染海洋公約》所指的傾卸;或
由於勘探和開採海床礦產及有關的離岸處理海床礦產作業而直接產生的任何排出;或
為進行關於減少或控制污染的正規科學研究而造成的任何排出;
香港船舶;及
正在香港水域內的其他船舶。
(1) 如某船在海上牽涉任何事故,而該事故涉及 —— (a) 因或相當可能因該船或其設備受到損毀而實際或頗有可能排放油類或排放以散裝狀況運輸的任何有毒液體物質,或為確保船舶安全或在海上拯救人命而作出或相當可能作出實際或頗有可能排放油類或排放以散裝狀況運輸的任何有毒液體物質的行動;
(b) 實際或頗有可能從該船排放有包裝的海洋污染物;或
(c) 在該船運作時實際排放油類或任何有毒液體物質,而所排放的油類或該等物質超逾《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或《商船(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例》()第II部的有關條文所准許的數量或瞬時率,
(2) 如該船所發出的報告不完整或不能取得,船東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作出或完成第(1)款所規定的報告。
因或相當可能因該船或其設備受到損毀而實際或頗有可能排放油類或排放以散裝狀況運輸的任何有毒液體物質,或為確保船舶安全或在海上拯救人命而作出或相當可能作出實際或頗有可能排放油類或排放以散裝狀況運輸的任何有毒液體物質的行動;
實際或頗有可能從該船排放有包裝的海洋污染物;或
在該船運作時實際排放油類或任何有毒液體物質,而所排放的油類或該等物質超逾《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或《商船(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例》()第II部的有關條文所准許的數量或瞬時率,
如該船所發出的報告不完整或不能取得,船東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作出或完成第(1)款所規定的報告。
被牽涉的一艘或多於一艘的船舶的識別;
事故的發生時間、類型及發生位置;
所涉及的物質數量及類型;
所要求或正採取的援助或救助措施。
以對初步報告所載的資料作需要的補充;及
以提供關於進一步發展的資料;及
對於可能受該事故而影響利益的國家,須盡可能遵從其政府或其代表所作的關於提供額外資料的要求。
(1) 報告須以可供使用的最快捷電訊途徑,按可能範圍內的最優先次序向最近的沿岸國家作出。
(2) 如根據第4(1)(b)條須就某海上事故作出報告,而該事故涉及喪失載有有包裝的海洋污染物的貨物集裝箱,則該報告須按照《公約》議定書I第V條所指的規定作出。
報告須以可供使用的最快捷電訊途徑,按可能範圍內的最優先次序向最近的沿岸國家作出。
如根據第4(1)(b)條須就某海上事故作出報告,而該事故涉及喪失載有有包裝的海洋污染物的貨物集裝箱,則該報告須按照《公約》議定書I第V條所指的規定作出。
(1) 任何人違反或,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2) 根據本條被控的人如證明他已採取所有合理預防措施和盡了應盡的努力,以避免犯上述罪行,即可以此為免責辯護。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根據本條被控的人如證明他已採取所有合理預防措施和盡了應盡的努力,以避免犯上述罪行,即可以此為免責辯護。
引用此法例
《商船(報告污染事故)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13C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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