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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商船(散化規則)規例

章號
Cap. 413D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77
第1條引稱及釋義

(1) 本規例可引稱為《商船(散化規則)規例》。

(2) 在本規例中,以下詞句具以下涵義 ——

(3) 在闡釋散化規則時 —— (a) 經根據被定為強制性的散化規則條文,其文句須據此解釋;

(b) 該規則第I章第1.4段所列定義須予適用;

(c) 第II章A部和第2.14.1、2.15.6(b)、3.13、3.14、3.15.2、3.16.4段及國際散化規則第17章的附注,均須作為散化規則的一個整體部分來解釋;

(d) 對Administration的提述,就香港船舶而言,須為對處長的提述;而對Port

Administration的提述,就所有在香港水域內的船舶而言,須為對處長的提述;及

(e) 第3.13段附注第二句須以下文取代:

(f)

第1條

本規例可引稱為《商船(散化規則)規例》。

第2條
第a條

能識別為某一特定船舶的建造開始;及

第b條

該船的裝配已開始,而裝配量至少為50公噸或所有結構材料估計重量的百分之一,取其小者;

第a條

根據發出的證書;

第b條

由認可機構發出的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或

第c條

由主管機關發出(或在主管機關的權限之下發出)的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第3條
第a條

經根據被定為強制性的散化規則條文,其文句須據此解釋;

第b條

該規則第I章第1.4段所列定義須予適用;

第c條

第II章A部和第2.14.1、2.15.6(b)、3.13、3.14、3.15.2、3.16.4段及國際散化規則第17章的附注,均須作為散化規則的一個整體部分來解釋;

第d條

對Administration的提述,就香港船舶而言,須為對處長的提述;而對Port

Administration的提述,就所有在香港水域內的船舶而言,須為對處長的提述;及

第e條

第3.13段附注第二句須以下文取代:

第f條
第2條適用範圍

(1) 除本條以下條文另有規定外,本規例適用於於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並從事運輸X、Y或Z類物質的化學品液貨船。

(2) 本規例對第(1)款指明的所有屬於香港船舶而不論是在任何地方的船舶和正在香港水域內的其他上述船舶,均屬適用:但如船舶的註冊國不是公約國,而該船若僅因天氣所迫,或僅因船東、船長或承租人(如有的話)所不能防止的任何情況而在香港水域內,則本規例不得以該船乃在香港水域內為理由而對其適用。

(3) 任何船舶如屬《商船(國際散化規則)規例》()憑藉該規例的第或(c)條而為該規例所適用者(於1986年7月1日之後改裝或進行重大改動的船舶),則本規例不適用於該船。

(4) 本規例不適用於 —— (a) 軍艦;

(b) 海軍輔助船艦;或

(c) 由某政府擁有或營運並僅用於政府的非商業服務用途的任何其他船舶。

第1條

除本條以下條文另有規定外,本規例適用於於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並從事運輸X、Y或Z類物質的化學品液貨船。

第2條

本規例對第(1)款指明的所有屬於香港船舶而不論是在任何地方的船舶和正在香港水域內的其他上述船舶,均屬適用:但如船舶的註冊國不是公約國,而該船若僅因天氣所迫,或僅因船東、船長或承租人(如有的話)所不能防止的任何情況而在香港水域內,則本規例不得以該船乃在香港水域內為理由而對其適用。

第3條

任何船舶如屬《商船(國際散化規則)規例》()憑藉該規例的第或(c)條而為該規例所適用者(於1986年7月1日之後改裝或進行重大改動的船舶),則本規例不適用於該船。

第4條
第a條

軍艦;

第b條

海軍輔助船艦;或

第c條

由某政府擁有或營運並僅用於政府的非商業服務用途的任何其他船舶。

第2A條處長就委任的權力

(1) 為施行本規例,處長可以書面委任任何人為政府驗船師。

(2)-(3)

第1條

為施行本規例,處長可以書面委任任何人為政府驗船師。

第2,3條
第2AB條處長可認可機構以檢驗船舶及發出適裝證書等
第a條

檢驗香港船舶;

第b條

就香港船舶發出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第c條

在該機構所發出的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上,作出簽註;

第d條

在有處長事先書面同意下,批准延長該機構所發出的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的有效期;

第e條

更改該機構所發出的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所載的詳情;

第f條

發出該機構所發出的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的經核證真實副本;及

第g條

指明該機構認為需要就香港船舶採取的糾正行動。

第2AC條處長可要求公約國檢驗香港船舶,並發出或簽註適裝證書
第a條

代表處長遵照散化規則第I章,檢驗香港船舶;及

第b條
第1條

就該船舶發出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或

第2條

在就該船舶發出的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上,作出簽註。

第2AD條處長可應公約國的要求檢驗非香港船舶,並發出或簽註適裝證書
第a條

安排根據,對香港水域內的非香港船舶進行檢驗,猶如該船舶是香港船舶一樣;及

第b條
第1條

根據,就該船舶發出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猶如該船舶是香港船舶一樣;或

第2條

遵照散化規則第I章,在就該船舶發出的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上,作出簽註。

第2B條費用

根據本規例由處長或政府驗船師提供的檢驗及其他服務,均須繳付費用,該費用須按《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費用)規例》()所訂明者釐定,而就所涉及的時間,則參照按該規例計算的每小時收費率。

第2C條
第3條符合規則的規定

(1) (a) 凡於1973年11月2日或之後訂立建造合約的每艘國際營運的化學品液貨船;及

(b) 凡於1983年7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在香港營運的每艘化學品液貨船,

(2) (a) 凡於1973年11月2日之前訂立建造合約的每艘國際營運的化學品液貨船;及

(b) 凡於1983年7月1日之前建造,在香港營運而總噸位1 600噸或以上的每艘化學品液貨船,

(3) 凡於1983年7月1日之前建造,在香港營運而總噸位1 600噸以下的每艘化學品液貨船,均須按照散化規則第V章的規定操作。

第1條
第a條

凡於1973年11月2日或之後訂立建造合約的每艘國際營運的化學品液貨船;及

第b條

凡於1983年7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在香港營運的每艘化學品液貨船,

177 條

引用此法例

《商船(散化規則)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13D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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