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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

章號
Cap. 41R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504
第shortTitle條

《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1) 在本規則中 ——

(2) 在本規則中,凡提述後附編號的表或公式之處,即提述在本規則內註明該編號的表或公式(視屬何情況而定)。

(3) 凡根據本規則的條文,適用保險人須就某事項取得保監局的事先同意,則該保險人須以本規則所述的表格及方式(如適用)向保監局提出申請,以尋求該項事先同意。

(4) 如在本規則某條文中指明的任何事項包含規限性的字眼,例如“足夠”、“關鍵”、“實際”、“合乎現實”、“合理地”、“有關”、“顯著”、“實質”或“充足”等,對該等規限性字眼的詮釋,須參考根據本條例刊登和公布並適用於該條文的任何有關指引或實務守則。

(5) 本規則的個別條文、部分、分部、次分部及可載有應其條款適用的釋義條文。

第1條
第a條

屬本條例指明性質的一般業務;及

第b條

就本條例第3段所述的保險合約而言,屬本條例指明類別1或2性質的額外業務,且該業務不具根據釐定的長性負債邊界;

第a條
第1條

適用保險人持有由財務實體發行的資本工具;

第2條

該實體亦持有由該保險人發行的資本工具;及

第b條

該安排導致該保險人的資本情況虛增;

第a條

獲授權保險人;

第b條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

第c條

《銀行業條例》()所指的認可機構;及

第d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持牌法團;

第a條

特區政府;

第b條

司法管轄區的中央政府;

第c條

司法管轄區的中央銀行;或

第d條

認可的多邊發展銀行或超國家機構;

第a條

本條例所指明性質的長期業務;或

第b條

就本條例第3段所述的保險合約而言,本條例指明類別1或2性質的額外業務,且該業務具按照釐定的長性負債邊界;及

第c條

包括任何存款資金及預付保費;

第a條
第1條

持有該保險人的普通股總數的20%或以上的實益權益,或控制該保險人的普通股總數的20%或以上;或

第2條

在該保險人的大會上有權行使20%或以上的投票權,或對該比例的投票權的行使有控制權;或

第b條
第1條

該保險人或(a)段所述的實體,持有其普通股總數的20%或以上的實益權益,或控制其普通股總數的20%或以上;或

第2條

該保險人或(a)段所述的實體,在其大會上有權行使20%或以上的投票權,或對該比例的投票權的行使有控制權;

第a條

屬向該債務證券的持有人承諾支付一筆指明數額的債務的確認;及

第b條

有述明距離到期日的期間,而該段期間是已確定的或將會被確定的;

第a條

由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不時有效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或

第b條

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出不時有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第a條

香港保險人或指定保險人而言,指的是將該保險人經營的業務,包括其資產、負債、資本資源及根據本規則須合併的部分,視為一個單一的單位;及

第b條

非香港保險人(但並非指定保險人)而言,指的是該保險人僅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業務,及該業務有關的資產、負債和資本資源,視為一個單一的單位。

第2條

在本規則中,凡提述後附編號的表或公式之處,即提述在本規則內註明該編號的表或公式(視屬何情況而定)。

第3條

凡根據本規則的條文,適用保險人須就某事項取得保監局的事先同意,則該保險人須以本規則所述的表格及方式(如適用)向保監局提出申請,以尋求該項事先同意。

第4條

如在本規則某條文中指明的任何事項包含規限性的字眼,例如“足夠”、“關鍵”、“實際”、“合乎現實”、“合理地”、“有關”、“顯著”、“實質”或“充足”等,對該等規限性字眼的詮釋,須參考根據本條例刊登和公布並適用於該條文的任何有關指引或實務守則。

第5條

本規則的個別條文、部分、分部、次分部及可載有應其條款適用的釋義條文。

第3條適用範圍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規則適用於 —— (a) 獲授權保險人;及

(b) 任何根據本條例申請授權的公司。

(2) 本規則不適用於 —— (a) 海事保險人,除《保險業(海事保險人及專屬自保保險人)規則》()另予以規定的範圍外;

(b) 專屬自保保險人,除《保險業(海事保險人及專屬自保保險人)規則》()另予以規定的範圍外;

(c) 勞合社,除《保險業(勞合社)規則》()另予以規定的範圍外;或

(d) 特定目的保險人。

第1條
第a條

獲授權保險人;及

第b條

任何根據本條例申請授權的公司。

第2條
第a條

海事保險人,除《保險業(海事保險人及專屬自保保險人)規則》()另予以規定的範圍外;

第b條

專屬自保保險人,除《保險業(海事保險人及專屬自保保險人)規則》()另予以規定的範圍外;

第c條

勞合社,除《保險業(勞合社)規則》()另予以規定的範圍外;或

第d條

特定目的保險人。

第4條適用基準

(1) 為了按照本規則對其資產及負債作出估值、釐定組成其資本基礎的資本資源,及計算其資本規定,任何屬香港保險人或指定保險人的適用保險人須將其資產、負債及資本資源,及其附屬公司的資產、負債及資本資源合併,但不包括受規管財務實體的附屬公司。

(2) 為免產生疑問,就遵守本規則而言,第(1)款所述的適用保險人須計入與其 —— (a) 在香港以外各經營地點所經營的任何業務相關的資產、負債及資本資源;及

(b) 任何綜合附屬公司相關的資產、負債及資本資源。

(3) 凡屬非香港保險人且非指定保險人的適用保險人只須應用本規則於與其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業務相關的資產、負債及資本資源。

(4) 除非另有指明,在本規則中的所有數額及計算均以港元為依據。

第1條

為了按照本規則對其資產及負債作出估值、釐定組成其資本基礎的資本資源,及計算其資本規定,任何屬香港保險人或指定保險人的適用保險人須將其資產、負債及資本資源,及其附屬公司的資產、負債及資本資源合併,但不包括受規管財務實體的附屬公司。

第2條
1,504 條

引用此法例

《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1R(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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