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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退休計劃(諮詢委員會)規則

章號
Cap. 426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77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3條一般規定

(1) 根據本規則須發出的所有通知,如已寄往 —— (a) (如收件人是計劃成員)收件人最後為人所知的住址;及

(b) (在其他情況下)收件人最後為人所知的通訊地址,

(2) 凡某註冊計劃的任何成員要求獲得提供計劃成員的姓名地址,以供根據本規則發出通知之用,則該註冊計劃的指定人士須向該計劃成員提供該等姓名地址。

第1條
第a條

(如收件人是計劃成員)收件人最後為人所知的住址;及

第b條

(在其他情況下)收件人最後為人所知的通訊地址,

第2條

凡某註冊計劃的任何成員要求獲得提供計劃成員的姓名地址,以供根據本規則發出通知之用,則該註冊計劃的指定人士須向該計劃成員提供該等姓名地址。

第4條諮詢委員會的組成

(1) 如有10名或以上計劃成員擬建議組成諮詢委員會,他們可藉向每名計劃成員送交表明該項建議的書面通知提出該項建議,而該通知書則須附有表格1所列的同意表格供成員簽署。

(2) 同意組成諮詢委員會的成員,必須在上述通知書發出後21日內,將一份已簽署的同意表格交回其中一名提出建議的成員。

(3) 須有過半數計劃成員同意,才可組成諮詢委員會。

(4) 提出建議的成員須在根據第(1)款送交通知後28日內,將在第(2)款所規定的期間內交回的已簽署同意表格提供予指定人士,而指定人士則須確保該等同意表格可供擬查閱該等表格的任何計劃成員在創會會議中查閱。

(5) 指定人士在信納在所規定的期間內已有過半數計劃成員交回同意表格後,須在舉行創會會議的日期至少14日前,將創會會議的地點、日期及時間通知計劃成員、管理人及有關僱主,該通知並須附有 —— (a) 表格2所列的代表委任表格,而該表格須由擬委任他人代表投票的成員簽署,並須由該成員在會議日期至少3日前交回其中一名提出建議的成員;及

(b)

(6) 計劃成員可親身出席創會會議及在該會議中投票,以取消其代表委任書。

(7) 創會會議的法定人數須為5名親身出席會議的計劃成員。

(8) 組成諮詢委員會的成員人數由組成該委員會的決議指明,但須限為5至20人,且不得超過在舉行會議選舉諮詢委員會委員當日有關計劃的成員人數的25%。

(9) 指定人士須出任創會會議的主席。

第1條

如有10名或以上計劃成員擬建議組成諮詢委員會,他們可藉向每名計劃成員送交表明該項建議的書面通知提出該項建議,而該通知書則須附有表格1所列的同意表格供成員簽署。

第2條

同意組成諮詢委員會的成員,必須在上述通知書發出後21日內,將一份已簽署的同意表格交回其中一名提出建議的成員。

第3條

須有過半數計劃成員同意,才可組成諮詢委員會。

第4條

提出建議的成員須在根據第(1)款送交通知後28日內,將在第(2)款所規定的期間內交回的已簽署同意表格提供予指定人士,而指定人士則須確保該等同意表格可供擬查閱該等表格的任何計劃成員在創會會議中查閱。

第5條
第a條

表格2所列的代表委任表格,而該表格須由擬委任他人代表投票的成員簽署,並須由該成員在會議日期至少3日前交回其中一名提出建議的成員;及

第b條
第i條

由擬作出提名的成員填妥;及

第ii條

送交指定人士,期限則以指定人士可於會議日期至少3日前接獲該表格為準。

第6條

計劃成員可親身出席創會會議及在該會議中投票,以取消其代表委任書。

第7條

創會會議的法定人數須為5名親身出席會議的計劃成員。

第8條

組成諮詢委員會的成員人數由組成該委員會的決議指明,但須限為5至20人,且不得超過在舉行會議選舉諮詢委員會委員當日有關計劃的成員人數的25%。

第9條

指定人士須出任創會會議的主席。

第5條委員的選舉及任期

(1) 計劃成員可在創會會議及其後每次計劃成員周年會議中進行互選,以選出諮詢委員會的委員。

(2) 凡提名任何計劃成員為委員候選人,須在上述會議前依照或(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

(3) 委員的選舉須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4) 表格4所列的投票表格,須由以下人士向親身出席或由代表出席的成員發出 —— (a) 在創會會議中,由指定人士發出;而

(b) 在其後的計劃成員周年會議中,則由諮詢委員會的秘書,或由經諮詢委員會為選舉或投票工作而委任的其他委員發出。

(5) 經投票人簽署的投票表格無效。

(6) 在有關的會議中,須從投票成員中選出監票人,負責收集投票表格、點算選票及檢查選票。

(7) 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如 —— (a) 不再是註冊計劃成員;

(b) 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疾病以致喪失履行職務能力;

(c) 未經諮詢委員會同意而在該委員會的會議缺席3次或以上;

(d) 向諮詢委員會秘書遞交書面通知而辭職,

(8) 在第(7)款的規限下,諮詢委員會委員均任職至下一次周年會議結束時為止。

(9) 諮詢委員會如認為有需要,可委任一名成員在懸空席位的餘下任期內填補該空缺。

(10) 各委員須進行互選,以選出主席及秘書各一名。

(11) 諮詢委員會須在組成後,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其組成一事以書面通知有關計劃的管理人及有關僱主。

第1條

計劃成員可在創會會議及其後每次計劃成員周年會議中進行互選,以選出諮詢委員會的委員。

第2條

凡提名任何計劃成員為委員候選人,須在上述會議前依照或(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

第3條

委員的選舉須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4條
第a條

在創會會議中,由指定人士發出;而

第b條

在其後的計劃成員周年會議中,則由諮詢委員會的秘書,或由經諮詢委員會為選舉或投票工作而委任的其他委員發出。

第5條

經投票人簽署的投票表格無效。

第6條

在有關的會議中,須從投票成員中選出監票人,負責收集投票表格、點算選票及檢查選票。

第7條
第a條

不再是註冊計劃成員;

第b條

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疾病以致喪失履行職務能力;

第c條

未經諮詢委員會同意而在該委員會的會議缺席3次或以上;

第d條

向諮詢委員會秘書遞交書面通知而辭職,

第8條

在第(7)款的規限下,諮詢委員會委員均任職至下一次周年會議結束時為止。

第9條

諮詢委員會如認為有需要,可委任一名成員在懸空席位的餘下任期內填補該空缺。

第10條

各委員須進行互選,以選出主席及秘書各一名。

第11條

諮詢委員會須在組成後,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其組成一事以書面通知有關計劃的管理人及有關僱主。

第6條周年會議

(1) 諮詢委員會須為選舉新的諮詢委員會安排每年舉行計劃成員周年會議一次,而該周年會議須在有關計劃的財政年度終結後6個月內舉行。

(2) 凡諮詢委員會沒有按第(1)款的規定安排舉行會議,該委員會在該款所提及的6個月終結時即告解散,惟本款並不阻止計劃成員根據組成新的諮詢委員會。

(3) 召開周年會議的書面通知須在會議日期至少14日前由秘書向每名計劃成員發出,並須指明會議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指明擬選舉來年諮詢委員會委員及(如屬適用)擬更改諮詢委員會委員人數。

(4) 該通知須附有 —— (a) 表格2所列的代表委任表格,而該表格須由擬委任他人代表投票的成員簽署,並須由該成員在會議日期至少3日前交回秘書;及

(b)

(5) 計劃成員可親身出席周年會議及在該會議中投票,以取消其代表委任書。

(6) 周年會議的法定人數須為5名親身出席會議的計劃成員。

(7) 計劃成員可在周年會議中通過決議,更改諮詢委員會委員人數,但對該決議適用。

(8) 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可在周年會議改選中為候選人。

第1條

諮詢委員會須為選舉新的諮詢委員會安排每年舉行計劃成員周年會議一次,而該周年會議須在有關計劃的財政年度終結後6個月內舉行。

第2條

凡諮詢委員會沒有按第(1)款的規定安排舉行會議,該委員會在該款所提及的6個月終結時即告解散,惟本款並不阻止計劃成員根據組成新的諮詢委員會。

第3條

召開周年會議的書面通知須在會議日期至少14日前由秘書向每名計劃成員發出,並須指明會議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指明擬選舉來年諮詢委員會委員及(如屬適用)擬更改諮詢委員會委員人數。

第4條
第a條

表格2所列的代表委任表格,而該表格須由擬委任他人代表投票的成員簽署,並須由該成員在會議日期至少3日前交回秘書;及

第b條
第i條

由擬作出提名的成員填妥;及

第ii條

送交秘書,期限則以秘書可於會議日期至少3日前接獲該表格為準。

第5條

計劃成員可親身出席周年會議及在該會議中投票,以取消其代表委任書。

第6條

周年會議的法定人數須為5名親身出席會議的計劃成員。

77 條

引用此法例

《職業退休計劃(諮詢委員會)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26B(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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