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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退休計劃(成員要求提供計劃資產資料)規則
就本條例來說,由註冊計劃的過半數成員簽署、符合所指明的格式的通知,須被視為由該等成員通過的決議。
所述的通知,須示明根據本條例提出要求的註冊計劃成員的身分。
該人的全名;及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發予該人的身分證(如有的話)的號碼,
所指的決議,可由超過1份通知構成,但該等通知每份均須符合所指明的格式。
(1) 凡在所指的通知發予某註冊計劃的指定人士之日,已在該通知上簽署的該註冊計劃成員的人數,超過在該日該計劃的成員人數的半數,則由該通知所構成的決議即須被視為在該日獲得通過。
(2) 在計算已在所指的通知上簽署的人的人數時,藉該通知要求提供資料的成員須計算在內。
凡在所指的通知發予某註冊計劃的指定人士之日,已在該通知上簽署的該註冊計劃成員的人數,超過在該日該計劃的成員人數的半數,則由該通知所構成的決議即須被視為在該日獲得通過。
在計算已在所指的通知上簽署的人的人數時,藉該通知要求提供資料的成員須計算在內。
引用此法例
《職業退休計劃(成員要求提供計劃資產資料)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26F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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