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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Cap. 430C)

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Cap. 430C)

Cap. 430C・共 18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9月12日・閱讀官方原文 ↗

(a)

按財政司司長所作的建議設立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營運基金),以便對污水處理方面的政府服務的運作進行管理及核算;

(b)

藉營運基金而提供的服務,即為附表1所指明的服務;

(c)

附表2所列出的資產,須撥歸營運基金;

(d)

除非日後通過決議就營運基金另作規定,否則撥歸營運基金的資產淨值在資本投資基金中列為營運基金資本。

第1條

開新分頁 ↗

自1994年3月11日起至污水處理服務收費計劃實施的日期止的期間,對構成“污水處理策略重點工程計劃”的一部分的下列基本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 —— (a)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期; (b) 荃灣、葵涌及青衣污水收集整體計劃; (c) 西北九龍污水收集整體計劃; (d) 南北九龍污水收集整體計劃; (e) 東九龍污水收集整體計劃; (f) 柴灣及筲箕灣污水收集整體計劃; (g) 將軍澳污水收集整體計劃。

(a)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期;

(b)

荃灣、葵涌及青衣污水收集整體計劃;

(c)

西北九龍污水收集整體計劃;

(d)

南北九龍污水收集整體計劃;

(e)

東九龍污水收集整體計劃;

(f)

柴灣及筲箕灣污水收集整體計劃;

(g)

將軍澳污水收集整體計劃。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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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污水處理服務收費計劃實施當日及之後 —— (a) “污水處理策略重點工程計劃”的基本工程項目及其他污水處理服務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 (b) 公共污水渠系統及污水排放設施的維修及運作; (c) 就按照任何條例對污水處理服務所徵收的費用,發出繳費單及收取有關費用。

(a)

“污水處理策略重點工程計劃”的基本工程項目及其他污水處理服務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

(b)

公共污水渠系統及污水排放設施的維修及運作;

(c)

就按照任何條例對污水處理服務所徵收的費用,發出繳費單及收取有關費用。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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