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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海員俱樂部規例

章號
Cap. 1042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7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海員俱樂部規例》。

第2條釋義
第3條會所的控制及管理等

會所及法團的任何種類的處所及財產的最高控制及管理權歸於委員會。

第4條舉行大會的時間及在大會上處理的事務

(1) 委員會大會須於每年委員會不時指示的日期及時間舉行。

(2) 每年其中一次舉行的委員會大會稱為周年大會,在該大會上須將上一年度法團所有事務的報告以及法團收入、支出及財產的帳目,連同帳目報表一併提交,並須選出下一年度的主席及核數師。在周年大會上可按需要而處理其他事務。

第1條

委員會大會須於每年委員會不時指示的日期及時間舉行。

第2條

每年其中一次舉行的委員會大會稱為周年大會,在該大會上須將上一年度法團所有事務的報告以及法團收入、支出及財產的帳目,連同帳目報表一併提交,並須選出下一年度的主席及核數師。在周年大會上可按需要而處理其他事務。

第5條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委員會的特別會議可應主席或不少於4名委員會成員藉指明會議目的之通知而作的要求,於任何時間召開。在應上述要求而召開的特別會議上,不得處理非上述要求所指明的事務。

第6條委員會主席召開會議的權力;會議的主席及法定人數

(1) 委員會的大會或特別會議須(除另有規定外)由委員會主席指示而召開,並須由義務司庫及秘書就該等會議向當時在香港的委員會成員給予7天書面通知。

(2) 委員會的每次大會或特別會議,均須由主席或當主席缺席時,由出席的委員會成員所提名的會議主席主持,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6名成員。

第1條

委員會的大會或特別會議須(除另有規定外)由委員會主席指示而召開,並須由義務司庫及秘書就該等會議向當時在香港的委員會成員給予7天書面通知。

第2條

委員會的每次大會或特別會議,均須由主席或當主席缺席時,由出席的委員會成員所提名的會議主席主持,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6名成員。

第7條會議紀錄

義務司庫及秘書須備存上述會議的紀錄簿冊,在每次會議上處理的所有事務須妥當載入紀錄簿冊內。

第8條投票方法

在委員會大會或特別會議上,須以舉手方式表決。

第9條業務經理的委任及職責

(1) 委員會可酌情按其認為合宜的任期、薪金及條款委任一名業務經理,而薪金須從法團的款項中支付。

(2) 在委員會及教士的控制下,業務經理受託負責會所建築物、家具及裝置的保養及維修,以及所有膳食與食堂安排及辦事處職員的管理。

第1條

委員會可酌情按其認為合宜的任期、薪金及條款委任一名業務經理,而薪金須從法團的款項中支付。

第2條

在委員會及教士的控制下,業務經理受託負責會所建築物、家具及裝置的保養及維修,以及所有膳食與食堂安排及辦事處職員的管理。

第10條會所的使用;教士及業務經理的權力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會所開放予所有海員,而不論他們的宗教或國籍為何。

(2) 教士或業務經理有權以其決定為足夠的任何理由,拒絕任何人進入會所的處所和將任何人逐出會所的處所。

(3) 如任何人對教士或業務經理的任何上述決定感到受屈,可將該事轉交委員會作決定,而委員會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會所開放予所有海員,而不論他們的宗教或國籍為何。

第2條

教士或業務經理有權以其決定為足夠的任何理由,拒絕任何人進入會所的處所和將任何人逐出會所的處所。

第3條

如任何人對教士或業務經理的任何上述決定感到受屈,可將該事轉交委員會作決定,而委員會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第11條教士的職責

教士是會所宗教活動的唯一負責人,須照顧和處理所有社交安排及活動,並到船舶及醫院探訪;他亦須負責管理小輪“黎明號”及其船員,以及不時由法團為其目的而擁有或包租的任何其他小輪。

第12條禁止在委員會內任職

教士及業務經理均無權出任委員會成員,亦無權在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上投票,但他們可在委員會要求時列席該等會議。

第13條委任和罷免教士的權力

教士的委任或罷免須由海員傳道會作出,但該委任或罷免須獲香港聖公會的大主教批准,並須在諮詢委員會後作出。

第14條酒類的售賣及飲用

含酒精的酒類可在會所的處所售賣和飲用,但須受委員會不時施加的條件及限制所規限。

第15條教堂的使用

會所的教堂須用作按照香港聖公會的儀式及禮儀進行的宗教儀式及宗教崇拜,或用作進行由教士或任何替代教士職位的人所批准的任何其他基督教派的儀式。

第16條宗教儀式及出席宗教儀式屬自願性質

宗教儀式及宗教崇拜屬自願性質,任何使用會所的人士出席該等儀式及崇拜亦須屬自願性質。

第17條
第18條核數師的委任

每年須在周年大會上選出法團的核數師,為數一名或多於一名。

第19條核數師的職責

(1) 核數師 —— (a) 須審核法團所有帳目及簿冊,並就其作出報告;及

(b) 如委員會要求,以及在委員會要求時,須審計該等帳目及簿冊並就其作出報告。

(2) 法團的帳目及簿冊須在所有合理時間開放予核數師查閱。

第1條
第a條

須審核法團所有帳目及簿冊,並就其作出報告;及

第b條

如委員會要求,以及在委員會要求時,須審計該等帳目及簿冊並就其作出報告。

第2條

法團的帳目及簿冊須在所有合理時間開放予核數師查閱。

第20條委任銀行

法團的銀行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及委員會不時決定的其他銀行。

第21條將款項存入銀行帳戶的責任

所有會費、金錢捐助、投資收益及所有其他不時構成法團一般資金的款項須在收取後存入法團的銀行帳戶貸方。

第22條一般資金的投資及運用

所有構成法團一般資金的款項須由委員會投資和控制,並按法團認為適合的任何方式使用,以實行法團的宗旨。

第23條支票和付款

法團的支票及其他付款均須由委員會不時授權的一人或多人簽署或批准。

第24條
37 條

引用此法例

《海員俱樂部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42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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