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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共濟會遮打獎學基金附例

章號
Cap. 1007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3
第1條

本附例可引稱為《共濟會遮打獎學基金附例》。

第2條

基金名為“共濟會遮打獎學基金”。

第3條

基金由義務司庫手上的現有基金及共濟會團體及個人另行作出的捐獻組成。

第4條

受託人由向法團資金作出捐獻的共濟分會或共濟分院選出的會友及下文所規定的終身受託人組成。每一共濟分會須選出一名會友為受託人,而凡捐獻不少於$500的個別會友即憑藉該捐獻而成為終身受託人。因去世、無能力履行職務、卸任或長時間不在香港而出現的獲選受託人的空缺,可由共濟分會或其他共濟會團體填補。任何共濟分會代表人在本條例所提述包括其姓名為受託人的通知書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前,不得當作為受託人。

第5條

受託人須於每年從他們當中委出會長及副會長各一名。所有會議均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主持;或如會長及副會長均缺席,則由出席的資深前分會會長主持。

第6條

受託人須於每年委任一名義務司庫,而該義務司庫必須為香港一個共濟分會的繳費成員。義務司庫須收取應付予法團的一切款項,以及須備存所有款項收支的準確帳目以備在每次會議上提交。義務司庫亦須執行受託人秘書的職責。

第7條

受託人亦須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的核數師(核數師不得為受託人),以審計帳目和在周年大會上提交報表。

第8條

所有捐獻均須付予義務司庫,並由他以記入法團帳戶貸方的方式存於一間本地銀行,或進行受託人認為合宜的投資。

第9條

如無受託人命令,不得為法團作出付款,但從小額現款帳目付款除外;為該等付款的目的,受託人可將其認為適合的款額交予義務司庫供其運用,而義務司庫須在每次受託人會議上呈交所有該等付款的正確帳目。所有支票均須由義務司庫簽署。

第10條

獎學金須頒給受託人選出的人,首先只為期一年,但受託人得酌情決定每年續發該獎學金。

第11條

如多於一名候選人有資格收取此項捐助,則受託人須主要按大學入學試或同等考試的成績而頒發,但亦須考慮候選人的品格及其家庭經濟狀況。

第12條

受託人周年會議須不遲於每年5月舉行,並須於會上提交截至前一年12月31日為止的受託人報告及經審計的帳目報表,以及討論前一年的事務,其後在帳目及報告獲得通過後,受託人須着手委任隨後一年的高級人員和討論在會議席前提出關於法團的任何事務。緊急會議可在任何時間由會長召開;如會長不在,則由副會長召開;或如會長及副會長均不在,則由資深前分會會長召開。

第13條

所有會議的法定人數為3名受託人。

13 條

引用此法例

《共濟會遮打獎學基金附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07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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