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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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
(1) 在本規則中 ——
(2) 在本規則中,以下詞語具有《資本規則》所給予的涵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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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為免生疑問,在本規則中,凡提述衍生工具合約,包括信用衍生工具合約。
(4) 在本規則中,凡提述後附編號(包括字母數字編號)的公式之處,即提述在本規則內註明該編號的公式。
加密資產風險承擔((c)段所述的加密資產風險承擔除外);
關乎加密資產的衍生工具合約或SFT的違責風險的風險承擔;或
關乎參照證券化交易或集體投資計劃的加密資產的加密資產風險承擔;
如屬放款、貸款或信貸融通(包括信用證)——指批給或准許未予結清;
如屬財務擔保——指給予;或
如屬債務——指招致;
放款、貸款或信貸融通(包括信用證);
財務擔保;或
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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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生疑問,在本規則中,凡提述衍生工具合約,包括信用衍生工具合約。
在本規則中,凡提述後附編號(包括字母數字編號)的公式之處,即提述在本規則內註明該編號的公式。
(1) 就本規則下的任何事宜申請金融管理專員的批准或同意,只可用指明表格(如有的話),向金融管理專員提出申請。
(2) 凡金融管理專員根據本規則,向所有認可機構或某類別的認可機構給予或發出公告,該公告可藉在憲報刊登的方式發布。
(3) 凡須斷定任何事情是否符合本規則任何條文中“適當”、“合資格”、“審慎”、“合理”、“有關”或“可靠”的描述,在作出斷定時,須考慮根據本條例發出並適用於該條文的任何指引或實務守則。
就本規則下的任何事宜申請金融管理專員的批准或同意,只可用指明表格(如有的話),向金融管理專員提出申請。
凡金融管理專員根據本規則,向所有認可機構或某類別的認可機構給予或發出公告,該公告可藉在憲報刊登的方式發布。
凡須斷定任何事情是否符合本規則任何條文中“適當”、“合資格”、“審慎”、“合理”、“有關”或“可靠”的描述,在作出斷定時,須考慮根據本條例發出並適用於該條文的任何指引或實務守則。
根據本規則為風險承擔計值;或
根據本規則斷定該價值或數額。
(1) 認可機構須為根據本規則按公平價值為其風險承擔計值,設立和維持有效的計值系統、控制及程序,以確保該項計值審慎而可靠。
(2) 認可機構須調整(如屬適當的話)按公平價值對其風險承擔的計值,以將以下因素納入考慮 —— (a) 在計值過程中使用的計值模式或方法及數據的局限;
(b) 該等風險承擔的流動性;及
(c) 可合理地預期會影響該項計值的審慎程度及可靠性的其他有關因素。
(3) 為免生疑問,根據第(2)款作出的調整,可超出有關機構按照其採納的財務報告準則作出的調整。
(4) 如按照本規則任何條文,認可機構的風險承擔或項目,須按公平價值計值,則本條適用於斷定該公平價值。
認可機構須為根據本規則按公平價值為其風險承擔計值,設立和維持有效的計值系統、控制及程序,以確保該項計值審慎而可靠。
在計值過程中使用的計值模式或方法及數據的局限;
該等風險承擔的流動性;及
可合理地預期會影響該項計值的審慎程度及可靠性的其他有關因素。
引用此法例
《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55S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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