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管制)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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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管制)規例
(1) 在本規例中 ——
(2) 在本規例中,凡就任何危險品提述某類別(包括特殊類別)、項別、聯合國編號、香港編號、組別(包括組)或包裝類別,即提述《》、或指明的該危險品的類別劃分或識別。
S1危險品;
S2危險品;或
S3第9A類危險品;
在本規例中,凡就任何危險品提述某類別(包括特殊類別)、項別、聯合國編號、香港編號、組別(包括組)或包裝類別,即提述《》、或指明的該危險品的類別劃分或識別。
就甲類牌照而言——指該牌照下的持牌甲類貯存所;或
就乙類牌照而言——指該牌照下的持牌乙類貯存所;
就製造(爆破)牌照而言——指下述爆破地盤:即根據該牌照獲准在該地盤內製造S1第2組危險品;或
就所界定的爆破准許而言——指下述爆破地盤:即根據該准許獲准在該地盤內進行爆破工作;
指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以其名義登記該車輛的人;
指保管與使用該車輛的人;或
如該車輛是某租用協議或租購協議的標的——指根據該協議管有該車輛的人;
根據《礦場(安全)規例》()發出或續期的礦場燃爆證書的持有人;或
使用(個人)牌照的持牌人;
2件或多於2件爆炸物品;
2種或多於2種爆炸物質;或
一件或多於一件爆炸物品及一種或多於一種爆炸物質;
本身具有爆炸性能;或
在與該構築物內保存或存有的任何其他配料或物品混合時,能形成具爆炸性的混合物或化合物;
屬於某爆炸物品一部分的封套、外殼或裝置;或
任何運貨貨櫃、飛機貨櫃、貨盤或車輛;
S1危險品包裝;及
載於該S1危險品包裝內的任何爆炸物品、爆炸物質或爆炸品組合;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部適用於在陸上及海上的S1危險品。
(2) 本部不適用於 —— (a) 在船隻載有的任何S1危險品;及
(b) 在海上燃放爆竹煙花。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部適用於在陸上及海上的S1危險品。
在船隻載有的任何S1危險品;及
在海上燃放爆竹煙花。
礦務處處長可應申請並在訂明費用獲繳付後,批給本條例述及的牌照或將該牌照續期,以准許在某工廠內製造S1危險品。
(1) 製造(工廠)牌照須採用中文及英文。
(2) 有關牌照 —— (a) 受根據批註在該牌照上的條件所規限;及
(b) 須述明該牌照受該等條件規限。
(3) 有關牌照須載有下述所有資料 —— (a) 牌照編號;
(b) 持牌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他詳情;
(c) 牌照的訂明費用;
(d) 獲准製造的S1危險品的種類及分量;
(e) 有關持牌工廠的地址;
(f) 礦務處處長認為適合的任何其他資料,包括牌照的發牌日期及有效期。
(4) 有關牌照須由礦務處處長認證。
製造(工廠)牌照須採用中文及英文。
受根據批註在該牌照上的條件所規限;及
須述明該牌照受該等條件規限。
牌照編號;
持牌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他詳情;
牌照的訂明費用;
獲准製造的S1危險品的種類及分量;
有關持牌工廠的地址;
礦務處處長認為適合的任何其他資料,包括牌照的發牌日期及有效期。
引用此法例
《危險品(管制)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95G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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